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2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5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9404篇;相关期刊12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等;相对不起诉的相关文献由313位作者贡献,包括程晓璐、于松林、何正华等。
相对不起诉
-研究学者
- 程晓璐
- 于松林
- 何正华
- 何群
- 余捷
- 刘小青
- 卢纯根
- 吕依蔚
- 吴荣富
- 张宏伟
- 张洁
- 张立新
- 曾国祥
- 杨长海
- 林大凯
- 王志胜
- 王攀
- 王顺雪
- 程红
- 金朝
- 陈宇
- 陈文雅
- 高锋志
- 黄玉松
- 丁川
- 严婉莹
- 严忠华
- 于建勋
- 于献龙
- 仇振武
- 付鹏飞
- 何俊
- 何挺
- 何海龙
- 余经林
- 侯慧敏
- 侯晓焱
- 侯登华
- 俞永梅
- 俞莲
- 冉旺
- 凤丹
- 刘亚立
- 刘卉
- 刘婵秀
- 刘宪权
- 刘宪章
- 刘少军
- 刘岳
- 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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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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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关注检察工作,因为一个‘实’字。”胡中辉表示,“不花哨、接地气,把新时代倡导的工匠精神融入司法案件的办理中,和在车间的工作有异曲同工之处。”胡中辉的手机备忘录里,有一篇专门记录参与检察工作的台账:“2020年9月,参加司法救助助力精准脱贫调研;2020年10月,参加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福州主持的案件公开听证会;2020年10月,受聘为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青少年帮教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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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群;
俞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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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改革主要是由外部力量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检察机关主导的,具有预防企业犯罪和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政策面向。当前,企业刑事合规可纳入刑事政策的范畴,藉由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目的管道进而影响到刑法规范的解释与塑造。当前立法的缺失和实践的保守,导致合规刑事激励不充分,亟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发掘刑事合规激励的理论潜力、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尚在探索,刑事合规适用对象、激励机制、制度目标等顶层设计问题,既需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也需要契合刑事法治深度,从而促进实践走深做实、刑事合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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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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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制度,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理念,有助于解决审判的讼累,快速修复社会关系。扩大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例,不但可行,而且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正义的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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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
田培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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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的一种方式。从历史源流看,相对不起诉从免于起诉变革而来。从司法实践看,刑罚的目的决定了相对不起诉权的存在必要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相对不起诉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要用好相对不起诉权,应当从罪刑法定原则中领会落实相对不起诉权的行使路径,从形式到实质分层次理解相对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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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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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不起诉案件退回行政机关处理涉及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案件的衔接,刑行衔接目前存在立法不健全、执法不统一、衔接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落实,相对不起诉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刑行衔接不畅的问题更加凸显。应加强刑行衔接的顶层制度设计,统筹考虑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方能有效解决刑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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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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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刑事政策已经转变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对涉罪企业实行“慎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检察办案职能,向涉案企业送达企业合规整改检察建议,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而且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需求、公共利益的回应,是当前企业犯罪治理刑事政策贯彻的依托。但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制度尚不成熟,仍存在针对性不强、约束力不足、激励因素欠缺、持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制度应予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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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新;
康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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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的轻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轻罪治理随之也备受关注。重罪与轻罪是我国刑法理论对于犯罪的基本分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体系是由各种重罪与轻罪组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危险驾驶罪是我国近年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个轻罪罪名。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微罪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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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群;
康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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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罚减让功能与微罪过滤机能,是优化中国刑罚制裁体系、避免过量刑罚的重要途径。运用倾向性得分匹配法,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后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对8012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自由刑裁量中,认罪认罚被告人仅获得较低幅度的量刑从宽;在罚金刑中,认罪认罚被告人罚金数额不降反升,其增幅甚至高于自由刑的减让幅度。为避免高发型微罪引发犯罪标签泛化,微罪案件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不能仅限于定罪减刑,还应适时提高其免罪免刑比例。拓宽量刑从宽幅度、围绕预防必要性,有效衔接相对不起诉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微罪量刑从宽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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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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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在最高检的部署下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即检察机关办理企业犯罪案件时可依据企业合规作出不起诉裁定或从轻的量刑建议。改革试点实践中,当前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模式存在局限,阻碍了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在对四种不起诉实践模式分析比较后,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更能发挥改革的积极效果,促进企业的实效合规。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需进行制度优化和调适。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案范围的限制和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需要,对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进行优化,调整适用对象,扩大适案范围,规范办案程序。如此,才能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提高司法效率,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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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曲育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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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相对不起诉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但由于现行立法对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偏低、分流案件数量有限等问题。企业合规改革的进行为探索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契机,本文欲从企业合规的视角探讨扩大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模式,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为涉案企业出罪提供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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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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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此项制度的目的是给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我国的几种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为接近.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学者对于两者之间在适用罪名、对象、内容、方式上的区分较为模糊,对于二者在实践中的选择顺序问题也未深入涉及.因此,对二者作出详细的界分和程序选择衡量显得尤为重要.明晰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界分,是理论上厘清二者概念的需要,也是规范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通过本文的分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与相同点,也有制度设计和立法宗旨上的根本区别。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首先确立此项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在两种制度之间建立恰当的选择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优势,将“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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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虹;
张志国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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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保证司法正义,尤其是个别正义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须的.法律有必要也必须为司法人员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唯有如此,司法人员才能更好地根据个案情况来实施法律进而实现司法正义.基于此,作为体现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相对不起诉,无论在诉讼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备受人们的关注.通过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的探讨,以期推动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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