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81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11篇、会议论文497篇、专利文献93549篇;相关期刊129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90种,包括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献由7033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光中、陈卫东、阿计等。
刑事诉讼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549篇
占比:92.02%
总计:101657篇
刑事诉讼法
-研究学者
- 陈光中
- 陈卫东
- 阿计
- 陈瑞华
- 樊崇义
- 罗书平
- 谢佑平
- 卞建林
- 万毅
- 顾永忠
- 叶青
- 周国均
- 宋英辉
- 郭华
- 陈国庆
- 张建伟
- 汪建成
- 王敏远
- 胡云腾
- 李忠诚
- 高一飞
- 张华
- 赵维民
- 徐静村
- 汪纲翔
- 潘家永
- 潘金贵
- 赵秉志
- 冀祥德
- 刘计划
- 崔敏
- 杨涛
- 杨迎泽
- 柯葛壮
- 王静
- 胡铭
- 金恺
- 陈兴良
- 陈学权
- 马进保
- 刘根菊
- 刘黎明
- 姚莉
- 姜小川
- 孙洪坤
- 孙长永
- 宋家宁
- 彭彦川
- 戴玉忠
- 无1
-
-
王菲
-
-
摘要:
立法者对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构想大不相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职权不同,因此《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但是,由此所带来的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可以从考察两法的位阶、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属性等方面,消弭两部法律之间的差异间隙,进而建立“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证据规则,使得在衔接过程中,两部法律能够在实现自我特殊的程序价值的同时,解决两部法律在证据转换、立案程序、补充侦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的衔接问题。
-
-
郭恩泽
-
-
摘要:
监察法自施行以来,如何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很好地进行衔接,不仅学界众说纷纭,而且在实务部门运行中造成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冲突与脱节。因此,要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效对接,应当从立法角度出发。那么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侦办问题,成为三者之间的衔接纽带,但是目前由于不同部门法之间出现的法律冲突,所以要解决三者之间的对接机制问题,从最先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出发,进而从程序上确定监察法与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有效对接。
-
-
赵丽雅
-
-
摘要:
近年来,为了提升办案效率,我国建立了认罪认罚制度,量刑从宽,程序从简,以节约司法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牺牲或放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对被告人权利知情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予以完善。
-
-
潘新琳
-
-
摘要:
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内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体系化发展过程与创新不仅是法治发展与进步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现。
-
-
杨菁;
张鑫
-
-
摘要:
一、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2007年,陈光中提出“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微犯罪太过局限,应以主要适用法定起诉原则,辅助考虑便宜起诉原则,检察机关在进行考察时,可以将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其损失做出赔偿和不得侵害被害人、证人等附加为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义务。[1]”
-
-
陈德怀;
陈德启
-
-
摘要:
实证研究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较为广泛。本文着重探讨在司法会计鉴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案件中,采用实证方法研究,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数据,推断、检验得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诉讼和审判过程中,对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涉案内容,需要聘请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进行鉴定。
-
-
余鹏文
-
-
摘要:
《监察法》出台以后,侦查程序和监察程序的分野使得监察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法顺利进入到刑事诉讼当中,从而产生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对此,《监察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赋予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取证程序的规范要求显得过于粗疏,可以尽快转化和吸收刑事审判的程序标准来出台相应的监察证据细则。对于监察证据的排除规则,应当参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第33条第3款的宽泛规定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更为严格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
-
杨博闻;
潘欣竹
-
-
摘要:
结合王成忠案相关的程序问题,联系司法改革新背景的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具体制度和相关原则,对法官惩戒的程序进行思考,认为法官惩戒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监察程序衔接不足,且存在法官惩戒委员会作用不明、法官权益保障困难的情况,从认为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应该谨慎启动责任追究,进一步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用,保障法官群体的合法权益.
-
-
娄连义
-
-
摘要:
我国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这一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用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参考国外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
-
张有才;
郭丽
-
-
摘要: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重大深刻影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量刑建议权具有程序启动先决作用,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推进和实施,但司法实务中,量刑建议工作的运行现状离该制度设计、功能实现还有不少差距,亟待研究解决。
-
-
-
杨文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
摘要:
2016年11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该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授权京晋浙三省市首开监察体制改革试验.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推行牵涉面广,首当其冲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笔者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期对监察立法有所裨益.在诉讼法领域,科学的立法就是要坚持诉讼规律,坚守程序价值。最低要求是:被调查人有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禁止酷刑公约必须得到切实执行。为此,刑事诉讼法所一贯坚持的“严禁刑讯逼供”原则应当在监察法中得到体现。同时,为了保障这一原则落到实处,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应当在监察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
-
纵博
- 《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 2017年
-
摘要:
本文报告的题目是《"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效果的实证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共40件案件为样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于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来说,司法机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把握和运用是重要一环,因为从实践中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由于对证明标准的不当理解和适用而导致的.
-
-
付广芬;
张二永;
王基锋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运行时间短,立法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仍有待解决.尽管目前还存在诸多不足,但制度的进步与完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锤炼.本文就河南津实中外法庭科学交流中心办理的保险理赔、专家出庭、证据审查等案件实践为基础,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作用加以综述,目的在于阐明专家辅助人在刑事、民事案件诉讼中的作用,为法律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提供参考.
-
-
-
曹莉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标志着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庭审检验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案件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司法人员依然有径行使用、不经审查判断的惯性思维.本文拟通过全国有重大影响的12.19长江污染环境案中环境损害“鉴定”所涉及的争议问题展开讨论.
-
-
肖巍鹏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地被社会各界所接受,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以期在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然而,作为一种实践创新和工作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环节的恢复性司法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其效果发挥,亟需研究解决.
-
-
肖巍鹏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地被社会各界所接受,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以期在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然而,作为一种实践创新和工作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环节的恢复性司法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其效果发挥,亟需研究解决.
-
-
肖巍鹏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地被社会各界所接受,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以期在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然而,作为一种实践创新和工作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环节的恢复性司法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其效果发挥,亟需研究解决.
-
-
肖巍鹏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地被社会各界所接受,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以期在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然而,作为一种实践创新和工作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环节的恢复性司法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其效果发挥,亟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