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裁量权
起诉裁量权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180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起诉裁量权的相关文献由105位作者贡献,包括段明学、李扬、吴宏耀等。
起诉裁量权
-研究学者
- 段明学
- 李扬
- 吴宏耀
- 孙远
- 宋英辉
- 张少林
- 朱燕婷
- 李志成
- 赵秀媛
- 陈斐
- 黄焕才
- 习明
- 付想兵
- 侯晓焱
- 冯战国
- 刘中发
- 刘伟丽
- 刘勇
- 刘华
- 刘扬军
- 刘澍
- 刘轩
- 卞建林
- 卢建平
- 史达
- 周蓉
- 周长军
- 周默
- 唐泰来
- 姚军
- 姜远亮
- 崔更国
- 张宇琼
- 张皓
- 张豪东
- 徐弘艳
- 徐益初
- 徐相华
- 文灿
- 文铭
- 施薇
- 曲育铮
- 曹丽丽
- 朱孝清
- 朱瑞丽
- 李传轩
- 李岚
- 李忠诚
- 李晶
- 李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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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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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起诉裁量权专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已经达到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从一定的政策、利益等出发进行合目的性的考量之后,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权力,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的判断以及对法律的解释均不属于裁量的范畴。在我国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无权以某一刑法规则不具合理性为由作出裁量不起诉的决定,其裁量权原则上只能在轻微犯罪这一有限范围内行使。因此,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并不在于扩大该权力可以行使的案件范围,而是应一方面丰富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方法,另一方面,通过改造现有的撤回起诉制度以及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为起诉裁量权的运行提供更为充分的程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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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
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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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起诉裁量权是指对于已达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合目的性的考量后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权力,在我国主要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对该条文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实质把握有助于适度扩大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但须构建严密防线以防止滥权追诉及滥权不追诉。既要通过检察首长的指令权从内部制约,又要采取公开审查、法院审查等手段进行外部监督,还可以赋予检察官“起诉必要性”的证明责任以促使其谨慎行使起诉权,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以规制其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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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曲育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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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相对不起诉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但由于现行立法对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偏低、分流案件数量有限等问题。企业合规改革的进行为探索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契机,本文欲从企业合规的视角探讨扩大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模式,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为涉案企业出罪提供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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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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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刑事检察职能拓展产生影响.国家治理的权力结构演变促进刑事检察职能强化式拓展;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转换推动刑事检察职能分层式拓展;国家治理的目标价值升华带来刑事检察职能延伸式拓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目标相比,当前刑事检察职能存在诸多现实短板,可以探索以下变革路径: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为契机,构建科学合理的起诉裁量权,扩大不起诉的适用,并以此作为刑事检察变革的基础;进一步强化刑事检察对审前的主导权,推动检警关系由实然的配合制约转向应然的监督制约,同时发挥好刑事诉讼的程序分流功能,强化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促进综合治理;推进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变革,重点是推动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全面适用,从单纯的刑罚执行监督转变为涵盖非刑罚执行的监督,并在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建立社会服役制度方面探索前行,以刑事检察职能的变革拓展体现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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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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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起诉是起诉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于侦(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和过滤把关作用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诉讼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具有终止诉讼,不追究或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其客观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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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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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席审判程序只对法院审判阶段予以明确,并未对犯罪嫌疑人缺席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运行作出规定.在外逃人员缺席审查起诉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的开展具有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享有"起诉裁量权"等特殊之处.因此,应当在已有审查起诉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基于犯罪嫌疑人缺席另行设立有关权利告知、辩护权等特别规定,以促进控辩平等对抗和公诉机关正确履责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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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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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席审判程序只对法院审判阶段予以明确,并未对犯罪嫌疑人缺席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运行作出规定。在外逃人员缺席审查起诉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的开展具有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享有"起诉裁量权"等特殊之处。因此,应当在已有审查起诉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基于犯罪嫌疑人缺席另行设立有关权利告知、辩护权等特别规定,以促进控辩平等对抗和公诉机关正确履责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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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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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地方试点到基本法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回应了司法实务部门的立法诉求,而且契合了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遇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从实证维度考察可窥见,附条件不起诉存在所附条件严苛、与酌定不起诉适用情形模糊不清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等问题.针对这些局限,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维度,实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的精细化与合理化,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义务,准确区分附条件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通过正当程序限制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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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湘;
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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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明确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但起诉裁量权扩张可能引发检察机关司法腐败和司法随意,架空人民法院审判权,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法律信任危机.由于认罪认罚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亦不完善,因此现阶段应当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特殊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完善不起诉决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辩护,充分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裁量权的制度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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