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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7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5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52924篇;相关期刊271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等;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文献由812位作者贡献,包括吕依蔚、叶显伟、杨蕊等。

附条件不起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45 占比:1.39%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52924 占比:98.60%

总计:53676篇

附条件不起诉—发文趋势图

附条件不起诉

-研究学者

  • 吕依蔚
  • 叶显伟
  • 杨蕊
  • 何挺
  • 张宇
  • 张寒玉
  • 李奎连
  • 金朝
  • 刘宗武
  • 夏纪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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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江苏射阳:帮教考核为未成年人校正人生航向“孙阿姨,我马上就要放寒假了,我想去找您当面汇报,可以吗?”“当然可以啊,欢迎你来检察院,你这学期参加了好多公益活动,表现很棒!”电话里,江苏省射阳县检察院检察官细致地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陈某交流。2020年,射阳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未成年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自身行为并没有真正反思悔过,考验期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该院经综合评估决定延长其考验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 杨菁; 张鑫
    • 摘要: 一、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2007年,陈光中提出“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微犯罪太过局限,应以主要适用法定起诉原则,辅助考虑便宜起诉原则,检察机关在进行考察时,可以将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其损失做出赔偿和不得侵害被害人、证人等附加为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义务。[1]”
    • 李文华; 吕帅
    • 摘要: 对涉案企业做出暂不起诉决定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企业合规案件提供了制度空间,同时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也作为一种非罪化处理方式给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护。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已普遍适用于企业合规案件,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朗、附条件的性质和内容各地均有差别、暂缓起诉期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的经验,讨论该制度入法的具体设计,从案件适用的罪名、主体、类型等条件,结合附带条件的性质与内容、社会调查的必要性、暂缓起诉期限的确定以及合规考察等具体方面做出初步立法构想。
    • 谢璐鲜
    • 摘要: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项制度在构建繁简分明的程序机制、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令人欣慰。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单位犯罪中是否适用仍有待探索。对于成立标准问题,相关部门要准确判断单位认罪认罚的意志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再结合单罚双罚制来具体分析。对于从宽处理方式,相关部门要坚持程序从宽与内容从宽,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新的有效路径。
    • 韩林
    • 摘要: 17岁的周小生(化名)因偷窃邮政车内的快递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未成年且有悔罪表现,相关部门对其采取了“附条件不起诉”措施,安排德清县星辰社会工作服务社的专业社工为其提供心理指导服务。社工经沟通发现:周小生的心智不够成熟,加之他很早辍学,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严重“缺位”。
    • 王雪琪
    • 摘要: 当前刑事政策已经转变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对涉罪企业实行“慎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检察办案职能,向涉案企业送达企业合规整改检察建议,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而且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需求、公共利益的回应,是当前企业犯罪治理刑事政策贯彻的依托。但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制度尚不成熟,仍存在针对性不强、约束力不足、激励因素欠缺、持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制度应予以优化。
    • 崔俊波; 段丽
    • 摘要: 近年来,企业合规逐步走向刑事领域,成为企业犯罪治理的最优选择。为融入世界企业合规的大环境,满足企业犯罪治理的需求,我国亟须通过立法建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的运行经验上,从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制两方面建构中国特色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龚韵竹
    • 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力量参与度紧密相关。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中,全面的社会力量参与,能够补位家庭教育的缺失,与司法机关的教育挽救工作相辅相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实现自我赋能,回归社会。实践中,受限于资源匮乏、法律政策不明确、支持体系不完善等困难,社会力量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通过转介机制引入优质社会资源,丰富帮教模式,形成规模效应,在社会关注、关心、关怀下建立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网络,有利于实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 徐月
    • 摘要: 我告诉宇杰,小时候下的雨不会打湿长大后的自己,小时候受的伤也终究会被抚慰。宇杰(化名)是我参与办理的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的未成年当事人。初见他时,身形瘦弱的他性格内向、话也不多,而随着案件办理和后续综合救助工作的开展,他对我逐渐敞开了心扉,我也像是多了一个“弟弟”。3月24日,宇杰正式入职。那天,我一早就到了他家,看着他理好衣装,精神又体面地出门。眼见着他越来越好,我的内心感慨万千--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仅从检察工作的角度切入,还要关注他们的内心感受,用爱去教育、感化和挽救,帮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
    • 肖志珂
    • 摘要: 随着暂缓起诉制度在美国的兴起以及在世界各国的扩展适用,此制度已出现典型的美英模式、法国模式等,也充分显现了利弊。为有效克服涉案企业因刑事追诉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在检察机关主导下我国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试点及本土化探索。但随着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理论依据不足、法律规范阙如等问题逐渐凸显,相应的伴生风险,诸如纸上合规陷阱、侵害经营自由、权力寻租空间等问题也在呈现。企业合规不起诉这一“淮南之橘”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配备适应中国制度环境的法律规范和本土企业合规理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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