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7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5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52924篇;相关期刊271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等;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文献由812位作者贡献,包括吕依蔚、叶显伟、杨蕊等。
附条件不起诉—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2924篇
占比:98.60%
总计:53676篇
附条件不起诉
-研究学者
- 吕依蔚
- 叶显伟
- 杨蕊
- 何挺
- 张宇
- 张寒玉
- 李奎连
- 金朝
- 刘宗武
- 夏纪森
- 宋安培
- 宫瑞
- 封红梅
- 滕云
- 程晓璐
- 谢登科
- 郭佳
- 陈立毅
- 高欢欢
- 严婷婷
- 侯逾婧
- 储玉祯
- 刁树锋
- 刘倩
- 刘开元
- 刘杰
- 刘珂
- 史小薇
- 叶小舟
- 叶灯波
- 叶高峰
- 吴东
- 吴名驰
- 吴柳艳
- 吴璨
- 吴荣富
- 吴鹏
- 周斌
- 周晖
- 唐德才
- 姜珊
- 姜琰
- 孙平
- 宋志军
- 尼玛扎西
- 廖欣
- 廖礼金
- 张佩如
- 张华
- 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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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射阳:帮教考核为未成年人校正人生航向“孙阿姨,我马上就要放寒假了,我想去找您当面汇报,可以吗?”“当然可以啊,欢迎你来检察院,你这学期参加了好多公益活动,表现很棒!”电话里,江苏省射阳县检察院检察官细致地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陈某交流。2020年,射阳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未成年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自身行为并没有真正反思悔过,考验期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该院经综合评估决定延长其考验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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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菁;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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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2007年,陈光中提出“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微犯罪太过局限,应以主要适用法定起诉原则,辅助考虑便宜起诉原则,检察机关在进行考察时,可以将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其损失做出赔偿和不得侵害被害人、证人等附加为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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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
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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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涉案企业做出暂不起诉决定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企业合规案件提供了制度空间,同时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也作为一种非罪化处理方式给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护。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已普遍适用于企业合规案件,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朗、附条件的性质和内容各地均有差别、暂缓起诉期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的经验,讨论该制度入法的具体设计,从案件适用的罪名、主体、类型等条件,结合附带条件的性质与内容、社会调查的必要性、暂缓起诉期限的确定以及合规考察等具体方面做出初步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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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璐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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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项制度在构建繁简分明的程序机制、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令人欣慰。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单位犯罪中是否适用仍有待探索。对于成立标准问题,相关部门要准确判断单位认罪认罚的意志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再结合单罚双罚制来具体分析。对于从宽处理方式,相关部门要坚持程序从宽与内容从宽,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新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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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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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7岁的周小生(化名)因偷窃邮政车内的快递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未成年且有悔罪表现,相关部门对其采取了“附条件不起诉”措施,安排德清县星辰社会工作服务社的专业社工为其提供心理指导服务。社工经沟通发现:周小生的心智不够成熟,加之他很早辍学,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严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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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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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刑事政策已经转变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对涉罪企业实行“慎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检察办案职能,向涉案企业送达企业合规整改检察建议,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而且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需求、公共利益的回应,是当前企业犯罪治理刑事政策贯彻的依托。但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制度尚不成熟,仍存在针对性不强、约束力不足、激励因素欠缺、持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制度应予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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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俊波;
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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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企业合规逐步走向刑事领域,成为企业犯罪治理的最优选择。为融入世界企业合规的大环境,满足企业犯罪治理的需求,我国亟须通过立法建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的运行经验上,从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制两方面建构中国特色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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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韵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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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力量参与度紧密相关。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中,全面的社会力量参与,能够补位家庭教育的缺失,与司法机关的教育挽救工作相辅相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实现自我赋能,回归社会。实践中,受限于资源匮乏、法律政策不明确、支持体系不完善等困难,社会力量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通过转介机制引入优质社会资源,丰富帮教模式,形成规模效应,在社会关注、关心、关怀下建立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网络,有利于实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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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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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告诉宇杰,小时候下的雨不会打湿长大后的自己,小时候受的伤也终究会被抚慰。宇杰(化名)是我参与办理的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的未成年当事人。初见他时,身形瘦弱的他性格内向、话也不多,而随着案件办理和后续综合救助工作的开展,他对我逐渐敞开了心扉,我也像是多了一个“弟弟”。3月24日,宇杰正式入职。那天,我一早就到了他家,看着他理好衣装,精神又体面地出门。眼见着他越来越好,我的内心感慨万千--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仅从检察工作的角度切入,还要关注他们的内心感受,用爱去教育、感化和挽救,帮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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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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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暂缓起诉制度在美国的兴起以及在世界各国的扩展适用,此制度已出现典型的美英模式、法国模式等,也充分显现了利弊。为有效克服涉案企业因刑事追诉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在检察机关主导下我国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试点及本土化探索。但随着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理论依据不足、法律规范阙如等问题逐渐凸显,相应的伴生风险,诸如纸上合规陷阱、侵害经营自由、权力寻租空间等问题也在呈现。企业合规不起诉这一“淮南之橘”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配备适应中国制度环境的法律规范和本土企业合规理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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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学友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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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对当前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一项自由裁量权,只有准确把握适用的条件、明确适用的程序,才能使这项制度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监督及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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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博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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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不会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权的一种分割.这种分割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同时,这种分割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撰写处置报告、实行不起诉听证制度、宣布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方法以及加强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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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然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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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针对犯有特定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的经过两次裁量决定的不起诉类型,属于起诉便宜主义下的起诉替代措施的一种.对附条件不起诉设置考察期间不仅是为了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教育目标,更重要的是评判其犯罪后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继而作为是否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因之,应立足于社会公行政的崛起,建立起相对独立的附条件不起诉非政府考察组织,即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下的NGO来具体负责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考察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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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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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此项制度的目的是给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我国的几种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为接近.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学者对于两者之间在适用罪名、对象、内容、方式上的区分较为模糊,对于二者在实践中的选择顺序问题也未深入涉及.因此,对二者作出详细的界分和程序选择衡量显得尤为重要.明晰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界分,是理论上厘清二者概念的需要,也是规范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通过本文的分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与相同点,也有制度设计和立法宗旨上的根本区别。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首先确立此项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在两种制度之间建立恰当的选择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优势,将“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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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满果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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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79刑诉法和96修订的刑诉法上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所以,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立法创新,而这一创新,对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适用;适用对象,只能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的种类,仅限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所规定的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则不能适用;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犯罪情节,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是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拘役、管制和单独适用罚金刑等刑罚;适用的关键条件或者实质条件,是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如认罪伏法,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表现;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于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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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白婷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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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需要反思法律制度设计及执法环境。笔者通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相关立法规定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比如制定刑事未成年人保护单行法,加强执法者的法制观念,严格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缩小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