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标准
入罪标准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2803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第九届环境与发展论坛、2016年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等;入罪标准的相关文献由118位作者贡献,包括姜涛、戴津伟、李筱永等。
入罪标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2803篇
占比:99.82%
总计:52899篇
入罪标准
-研究学者
- 姜涛
- 戴津伟
- 李筱永
- 杨旭
- 湛英杰
- 王昊旻
- 纪璐
- 闻志强
- 陈蕾
- 丁爽
- 于凯
- 付金兰
- 任慧
- 侯建
- 侯建1
- 关真真
- 冯晓青
- 刘司墨
- 刘国平
- 刘继成
- 刘艳红
- 刘艳萍
- 刘莲莲
- 刘行星
- 卞京
- 卢建平
- 史雪丽
- 叶成朋
- 叶萍
- 吴瑾
- 夏颖芸
- 姚建军
- 岳妮娜
- 张婷婷
- 张志鼎
- 张杰
- 张洋
- 徐坤宇
- 徐家力
- 徐鑫
- 戴冰
- 曹纪元
- 曹阳昭
- 曾彦
- 曾执
- 朱可人
- 朱子煜
- 朱智帅
- 李平
- 李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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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航;
梁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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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域外相比,我国醉驾入罪门槛并不低,提高醉驾入罪门槛非但不能达到有效减少醉驾案件数量的目的,反而可能会削弱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我国近年来醉驾犯罪数量激增,主要是因为机动车数量和有驾驶资格的人数不断增长,潜在违法者数量持续增多,而刑法对醉驾行为的规制未及时作出调整,没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预防需要。面对类似情况,域外国家通常会降低醉驾入罪标准或者加大刑罚力度,以增强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降低职业司机和新司机醉驾入罪门槛,实行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加大对醉驾者的处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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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陆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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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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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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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步伐加快,刑法所面临的矛盾日益纷繁复杂,刑事立法逐渐呈现出活性化特征。为更好的保障社会安全与秩序,满足后劳教时代案件分流需要,刑法增设部分微罪行为。微罪应界定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增设微罪对于严密刑事法网、准确定罪量刑、回应群众关切均具有重要意义。微罪在适用过程中应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灵活应用出罪事由,并促进刑罚轻缓化。另外,在未来刑事立法中,应划定合理立法边界,增设微罪应充分考虑该行为从质和量上是否符合犯罪标准、是否已穷尽其他法律手段、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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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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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设立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对具有对应性关系的职务犯罪。这三对对应性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经历了“区别对待→保持一致→区别对待→保持一致”这一变动过程。三对对应性职务犯罪的设立与刑法对公务性职务犯罪和非公务性职务犯罪的区别对待存在密切关联,而与对公有制经济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在立法层面对公务性职务犯罪和非公务性职务犯罪实行“同罚”的立法背景下,对二者入罪标准所作的保持一致的调整强化了立法上对二者的“同罚”所造成的对从事公务人员予以从严管理的精神无从得以充分体现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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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帅;
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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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陕西“潼关肉夹馍”商业协会维权事件为例,将法益受侵害的程度作为集体商标案的“刑民界限”,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有利于集体商标刑事法律保护工作的高效开展。从假冒集体商标的入罪金额、主观方面、“仿冒”的入刑问题等角度探讨“刑民交叉”语境下集体商标刑法保护的具体规则,能够进一步明晰集体商标刑事法律保护等问题。此外,集体商标的注册行业协会同样需要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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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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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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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元春;
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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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袭警罪入罪标准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应当从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明确袭警罪的入罪标准。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不包括独立行为的警务辅助人员,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暴力袭击行为应具有突袭性但不要求必须具有不可预见性,犯罪主体不除外醉酒的人,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等。袭警罪案件办理中在执法合法性认定、暴力袭击对象认定、主观故意认定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对此,应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全面提升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依照入罪标准准确定性,切实提高袭警案件办案质效,减少袭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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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力;
王克权;
许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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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领域中采取破坏著作权技术措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均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进行规定或者完善,体现了从严打击此类侵权行为的政策导向。对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行为而言,社会危害性较直接规避行为更大,在民事侵权领域其应当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独立侵权行为,在刑事犯罪领域可以作为独立的犯罪实行行为来认定。在追究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犯罪数额是否达到一定标准等方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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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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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1997年《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以及法定刑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其后陆续颁布的若干法律文件对"入户盗窃"问题规定的不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各异.厘清"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要准确把握"户"的认定,正确理解入户目的"非法性",厘清"入户"与"盗窃"二者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入户盗窃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入户盗窃既遂要以窃取财物为标准,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的应评价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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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京
- 《2016年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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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大气污染问题的不断升级,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笔者从两则案例人手,对大气污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入罪标准不明确以及因果关系证明规则适用困难等问题进行探究,并得出如下解决方案:第一,对于人罪标准问题:室外污染的总体参照物为《空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如果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规定的相应限值的n倍(n的数值以各污染物的危害特性具体确定,n≥1),造成严重的污染且对周围群众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一定的现实危险性,则可构成犯罪;室内污染的参照物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等,如果排放物的浓度达到上述标准规定的限值,造成室内空气严重污染且对室内人员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则可人罪;第二,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规则问题:因果关系认定则借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则借鉴美国的多伯特规则.对于已经被采信的科学证据,则由法官再根据中国化的希尔标准对其进行因果关系的司法审查.文章最后对大气污染罪的设置进行初步探究并提出对大气污染罪的法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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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津伟
- 《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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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案件频发,网络谣言作为一种偏激的修辞言论,是网络推手们利用网民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误听误信,实施诋毁他人名誉和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手段,研究网络谣言犯罪的入罪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年代,让人们在发布和传播信息之前都得事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是不现实的,网络谣言的本质属性不在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是"未经证实".从主观要件看,网络谣言犯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信息为假,只要求知道信息已经超越了合理的怀疑范围,可能为假仍予以发布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看,尽管网络谣言犯罪是通过网络言论实施的,也可能破坏网络公共秩序,但不管侵犯的是特定主体的个人法益还是公共秩序,其本质都是传统法益的网络再现,而非完全异质的法益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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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升;
胡冬阳
-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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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必须保持谦抑.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比传统金融更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通过对近三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所犯罪行基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平台目的主要为了企业融资和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两种.涉P2P网络借贷犯罪定罪量刑并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仍存在整体偏重问题:将企业生产经营的网络借贷定为犯罪;资金池定性模糊;处罚对象范围较宽、较传统类非法集资案件处罚较重等问题.在此,应纠正被夸大的刑法规制作用和僵化的入罪标准的理念,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事由,确定“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