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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对应性职务犯罪入罪标准的设定——以最新司法文件相关规定为基础的思考

     

摘要

我国《刑法》设立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对具有对应性关系的职务犯罪。这三对对应性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经历了“区别对待→保持一致→区别对待→保持一致”这一变动过程。三对对应性职务犯罪的设立与刑法对公务性职务犯罪和非公务性职务犯罪的区别对待存在密切关联,而与对公有制经济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在立法层面对公务性职务犯罪和非公务性职务犯罪实行“同罚”的立法背景下,对二者入罪标准所作的保持一致的调整强化了立法上对二者的“同罚”所造成的对从事公务人员予以从严管理的精神无从得以充分体现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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