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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5篇、专利文献453399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犯罪研究等; 性自主权的相关文献由111位作者贡献,包括袁翠清、王焕婷、周典成等。

性自主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5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53399 占比:99.98%

总计:453504篇

性自主权—发文趋势图

性自主权

-研究学者

  • 袁翠清
  • 王焕婷
  • 周典成
  • 李璨
  • 杨兴香
  • 杨立新
  • 王一芃
  • 王浩
  • 万志鹏
  • 于丽君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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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邱俊霖
    • 摘要: 随着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探索的不断深入,关于未成年女性刑事保护问题也成为一个焦点话题。本文从“女性性同意年龄制度”出发研究未成年女性刑事保护问题,解构女性性同意年龄制度在当代中国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语境限制和与之相对应的语义要求,并从性同意年龄论之正当性、必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四个角度出发,揭露现有的性同意年龄制度的缺陷并尝试针对现状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路径,从而更全面、系统、深入的为“关爱女孩、尊重女性”这一标语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真正落到实处提供拙见。
    • 葛格
    • 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为特定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与其他学说相比,以性自主权作为本罪保护法益既符合我国密织性犯罪刑法体系的立法方向,又能为本罪保留出罪空间从而实现法治与自由的平衡。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限定下,对于行为主体的认定应当以其与特定未成年女性是否形成“稳定的依赖关系”为实质标准;对于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肯定“侵入型性行为”为“发生性关系”的内涵;对于主观责任的认定则应当以“明知”被害人年龄为前提,通常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明知,但允许其反证。
    • 陈加深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旨在规制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而非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因此,本罪并未部分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本罪的行为主体应当存在对特定未成年女性的优势地位和信赖关系,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实质利用该优势与信赖。同时,“发生性关系”应扩大解释为性器官插入体内的性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可以考察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影响。此外,本罪与普通类型强奸罪本质上都违背了女性内心真实意愿,两罪应属竞合关系而非排斥关系。
    • 王昕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标志着我国性犯罪体系进一步完善,积极回应实践中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形势严峻而司法保护不足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性权利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实体保护规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应定位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性健全发展权利,是与强制性性侵害犯罪罪质不同的剥削性性侵害犯罪。第236条之一运用了推定的立法技术,推定的对象是行为人利用基于其特殊职责身份而享有的优势地位和权力,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该优势地位为本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具备该要素是排除犯罪成立的关键路径。
    • 孙韶逸
    • 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以及使刑法过度扩张的问题。因此,重新探索入罪的理据得出,该罪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的补充保护。将强奸罪的侵犯法益修正为性自由权可以缓和两罪之间法定刑的不合理差异,起到更好的衔接作用。该罪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形式或实质上具有照护职责的照护人,在被照护人14周岁后与被照护人发生性关系,造成其身心健康受损的情形。出罪情形可概括为三种:一是被照护人还未满16周岁,但是照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已经年满16周岁的,应当予以出罪;二是照护人与被照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节点处于被照护人14周岁以后且在形式或实质照护关系的确立之前,在确立照护关系之后也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予以出罪;三是刚成年、刚工作的照护人,出于恋爱关系偶尔与被照护人发生关系的,可以考虑予以出罪。
    • 王雪松; 龚珊珊
    • 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加强了针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完善了刑法体系、回应了社会关切。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权,增设本罪的目的在于弥补传统强奸罪认定过程中的漏洞,实现“特定性犯罪去手段化”。本罪的认定应着眼于由不平等关系所产生的“心理强制”,但是不能简单将不平等关系与侵犯性自主权画等号。“发生性关系”需要具体考察未成年女性的真实意愿,行为方式不限于狭义的性交行为。行为人对未成年女性精神上的支配或影响是“双方实质上处于特殊关系”的核心要素。本罪与强奸罪属于对立关系,对于“情节恶劣”的判断应考虑奸淫行为所导致的身体损害。
    • 付立庆
    • 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性犯罪的刑事法网以及避免将某些行为按照强奸罪升格处理具有积极价值,但无论是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是从行为人的人权保障角度出发,都需要对本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并未有限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即便对于特殊职责人员也同样具有性自主权,仅是面对这些人时性自主权行使受到类型性影响而已.将该罪理解为针对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既能够解释其处罚根据,与其法定刑配置相适应,又能够和强奸罪之间划清界限,并且为行为的出罪提供应有空间.主张本罪与强奸罪之间是互斥而非包容关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且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本罪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出罪路径,但强调出罪的例外性有助于准确把握其法网范围.
    • 张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 于丽君; 阚凯; 李星楠; 刘姝琪
    • 摘要: 近年来艾滋病患者侵害其配偶民事权利问题备受关注.其侵权特点主要表现为危险行为持续、侵权客体交错、侵权行为隐蔽、追究责任困难.艾滋病患者所侵害的其配偶的具体民事权利主要为婚姻自主权、健康权、性自主权、生育权、财产权五个方面.为有效解决艾滋病患者侵害其配偶民事权利这一问题,可以从婚姻自主权的救济、增加婚姻可撤销条件中的特殊侵权情形、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向无过错方倾斜等方面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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