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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与犯罪类型

     

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性犯罪的刑事法网以及避免将某些行为按照强奸罪升格处理具有积极价值,但无论是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是从行为人的人权保障角度出发,都需要对本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并未有限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即便对于特殊职责人员也同样具有性自主权,仅是面对这些人时性自主权行使受到类型性影响而已.将该罪理解为针对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既能够解释其处罚根据,与其法定刑配置相适应,又能够和强奸罪之间划清界限,并且为行为的出罪提供应有空间.主张本罪与强奸罪之间是互斥而非包容关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且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本罪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出罪路径,但强调出罪的例外性有助于准确把握其法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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