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摘要

本文从流动人口的定义入手,浅析流动人口犯罪主体认定问题。从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做如下界定:在排除中国范围内(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没有改变原居住地户口的情况下,出于任何正当或非正当的目的,离开法定的户籍登记地(县、市行政区划),在户籍地以外的地域(省、市、县)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是农民工)、长期居留人员、商旅人员、探亲访友人员、流窜犯罪人员。rn 之所以给流动人口案件犯罪主体下一个如此宽泛的界定,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下,人户分离是在实践中最好掌握的区分流动与非流动的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即可迅速、明确的判断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入户分离的情况。再进一步对其流动的原因、现阶段的身份、工作、居留时间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分析,从而确认该主体属于哪一类流动人口。再依据该类主体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rn 一方面,对于以犯罪为目的而流窜的行为人,是刑事司法的重点打击目标,对待该类主体,要坚持从严打击,如采取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对于有固定工作的务工人员、居留时间较长的外地人员,在差旅、探亲、访友途中实施犯罪的人员,其实施的犯罪多数都属于轻微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笔者认为此时就应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觉醒的产物。刑事政策是否合理直接制约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学者普遍认为刑事政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它对刑事立法质量、刑事司法效率和改进刑事司法程序都有直接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宽松刑事政策从特别预防和刑罚谦抑主义出发,采取教育思想,在刑事立法上实行“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实行“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在刑事执行上实行“非机构化、非监禁化”,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有利于社会和谐。rn 因此,虽然现阶段流动人口数量巨大,身份复杂,流动人口犯罪情况严重,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犯罪主体范围广泛,但只要抓住不同类型流动人口的主体特征,运用相应的刑事法制制度和措施,就能妥善应对流动人口犯罪,实现权利平等保障与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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