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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学会第21届学术研讨会暨年会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21届学术研讨会暨年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08-01

主办单位:中国犯罪学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犯罪学学会第21届学术研讨会暨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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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对于预防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明确了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针对新疆实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增强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为应急管理机制莫定基础,构建情报信息“大平台”,提升应急防范能力,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网络管理引导工作,不断提升善后能力。
  • 摘要:根据犯罪学原理,犯罪是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晴雨表",是一个函数.群体性事件也是一个函数,它也反映出社会冲突和矛盾的程度.①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易发频发之势,特别是暴力性、破坏性的冲突在不断增加,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转化问题日益突出.基于此,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转化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希冀能够对有效消解和防控群体性事件提供些许借鉴.提出群体性事件刑事转化的原因在于社会结构性矛盾突出,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渠道缺乏,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范,具体防范处置不当,群体性特征与群体心理的影响和推动,司法功能失灵和刑事规制的非谨慎适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社会阶层结构,保障利益的有效表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权威和公信力,优化处置策略机制,进一步注重信息合开,加强和重视媒体作用,加强对民众的正确引导,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谨慎适用刑事规制。
  • 摘要:从量刑建议权属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角度观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应在程序法中规定。刑事实体法中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害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利于有效实现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的量刑基准的立法中应增加规定: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犯罪人为补偿损害和被害方达成协议所做的努力,并应合理考量被害方提出的对犯罪人量刑的建议。这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照应”性规定,对于尊重和保障个体权益能起到“相得益彰”的作用。rn 从犯罪学的角度讲,如果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实质的救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能发生角色转换。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在其《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一文中曾言:“被害人经济状况的不平等状况,会导致其对犯罪人及其家属和社会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导致逆变的发生即从被害者向犯罪者方向的转化,并且会招致刑事被害人及市民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法秩序的不信任感,进而削弱刑法的规制机能。”通过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立法建构与司法保障,有利于防控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现象的发生。
  •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中国社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全面的社会转型,即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在这场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流动变得空前频繁.农民工犯罪现象,则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显现不同的特质,正在出现量与质以及分布形式上的变化态势.犯罪的农民工多以亲戚、同乡等关系为纽带结成犯罪团伙,且有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农民工犯罪有着一些鲜明的特征:结伙方式的特殊性,共同犯罪成员以男性为主,共同犯罪成员以青少年为主,犯罪农民工文化程度一般偏低。
  • 摘要:本文试从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角度,检视我国的教育制度,探讨我国教育制度的缺陷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关系,提出改革教育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教育程度、强化未成年人“免罪系统”、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对策。
  • 摘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保证,正因为如此,理论上一般都将家庭预防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学者甚至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家庭中的教育内容和对家庭的管理机制。但是,在面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时,这样的建议难免会出现执行和操作上的困境,这主要是源于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客观分析。提出监护缺失是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外出务工是基于生存压力的不得已之选择,父母难以同时担当抚养和教育的双重责任。所有问题从根本上讲都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只有发展农村经济才能就近提供务工岗位,消除贫困是解决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条件。
  • 摘要:目前,在我国国内安全领域的话题,恐怕没有哪个能够超过食品安全的,这是每个中国人最大的共识之一。在整个行为体系当中,危及食品安全最严重的当属犯罪行为。因此,探讨食品安全关联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无疑是当下最具现实意义的社会大课题。相比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来讲,我国食品安全关联犯罪的表现尤为泛滥。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在我国宣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关联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并未见到食品安全关联犯罪在行为种类上有减少,或趋势上有减缓的苗头,看到的反而是花样繁多的食品安全关联犯罪行为。rn 首先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来对食品安全关联犯罪作出合理回应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契合我国实际的长效机制。相信脱离了法治的指引,相关制度的价值预设和最终结局都可能出现偏离或者逸出,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rn 首先,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诚信制度尤其重要。实际上,我国当前预防犯罪并将其控制在公民可以容忍的范围内,相关道德性的制度建设应当摆在首位,这一点被认为耗时巨大而最容易被人忽视。“让每个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都流着道德的血液”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在逐利成为每个人行为动因的当下,企望市场经济的主体自发用道德约束自己还不太现实。因此,需要着手建立一个外部性的促进和保障制度。笔者以为,工商部门给每个食品生产、销售商建立起诚信档案,记载其不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及其次数,达到特定次数要进行及时预警并与行政处罚做好衔接,也可作为确定食品安全犯罪禁入时间长短的参照依据。rn 其次,充分发挥现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效能,有效强化外部监管。食品安全关联犯罪之所以达到泛滥的地步,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效能低下尤其是不作为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如前所述,食品监管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该职能形同虚设,甚至出现了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放水养鱼”的重大问题。有效监督的长期缺失致使食品安全关联犯罪有恃无恐。从应然的层面来讲,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自己出台长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犯罪线索,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rn 再次,构建合理、协调、完善的国家及其他层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清理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其中缺损的部分尽可能及时完善。同时,及时更新或者跟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手段。
  • 摘要:风险社会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特点有:手段高科技化,规模大、流通性广、潜在风险高,具有不可逆转的社会危害性。要防控犯罪,要实现刑法保护安全与自由的统一,刑事打击与行政监管的统一,放眼世界与立足本土的统一等三个统一。
  •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一再发生,社会上流传的"五个大盖帽抓不住一个杀猪的,十个部委管不住一个造假的"并非完全是调侃,它从一定程度上道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乱象.在现代市场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政府监管部门虽然依然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力量,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再也无力包打天下.要创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除了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外,还必须有社会监督力量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因此,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在要求出发,将社会监督力量纳入其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努力推进由“政府监管”模式向“政府—社会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起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创新的方向。
  • 摘要:笔者根据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各类社会现象和现状,摈弃那种开列药单式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简单罗列,用科学的方法,从犯罪学的角度揭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原因:监管不力使问题食品泛滥,道德缺陷丧失了社会责任,官商勾结,使食品安全犯罪猖撅,法律有效惩罚机制的缺失。提出要加强食品安全和公平竞争的法制宣传,建立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良好监督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
  •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大大增加。但是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鉴于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的危害性之大、涉及范围之广、社会影响之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其进行规制。如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舆论等外部监督、加大对监管失职人员的处罚力度等。笔者在此主要探讨对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的法律控制。要对食品安全监管犯罪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先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及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rn 食品安全监管读职犯罪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读职,因此,对食品的定义决定了食品监管读职罪的监管范围。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的食品应指狭义的食品,据此,其只对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及消费环节的成品进行监管,对生产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未加工食品的监管则不属于本罪的监管范围。
  • 摘要:重点青少年群体因为无业、无固定收人、无一技之长,家庭环境较差,社会地位较低等原因,成为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多种手段,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不断改善青少年成长社会环境,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重点青少年群体犯罪预防的目的。
  • 摘要: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救助是一个艰巨而长久的社会工程,正如自治区民政厅宣传处处长张军在2012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第三届地方新政论坛上的发言中所说的:“一年来,这项行动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还仅仅是开始,任务还依然非常的复杂而艰巨,尤其是在实际工作中还面临着很多困难。”笔者认为,诸多难题的妥善解决,救助机制的良性运转,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要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消除拐卖儿童的“隐形市场”,发挥宗教等方式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大力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摘要:尽管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打击、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各个部门都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努力、勇于创新,可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工作仍然处于“瓶颈”期。但基于司法分流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司法分流可以有效避免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标签化,可以节约司法成本等因素,我国确立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因此,在遵循以下原则的前提下,要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司法现状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个别化处分原则,即区别对待原则;联合治理的原则;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运用不能忽略司法平等。rn 司法分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犹如漏斗原理一样,在起初因为违法或犯罪进入该系统下的未成年人,在接受相关机关审理后,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定罪量刑,而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分流予以社区矫正抑或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染缸效应”,推动我国司法分流体制的构建和完善。
  • 摘要:预防和控制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必须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重新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要实现“三项转变”,树立科学的管控理念,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长效机制及其保障机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监所教育改造质量,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的生活、就业和就学问题,提高假释适用率,探索并推行前科消灭制度,加强对“三假”、“三无”等重点人员的帮扶和管理。解决脱管、漏管问题,加大对涉毒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少涉毒案件的发生。
  • 摘要:大治安,既是个含超公安管理的话题,又是个含超社会治安的话题,还是个含超安邦定国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博弈的嬗变,越显得与要求治安的博大精深.大治安,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科学犯罪预防.为更好地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面向实际,面向未来,面向科学,流动人员管理与犯罪预防必须走出新路.三角模式,可称为集传统流动人员管理理论与流动人员管理实践之精华,且真正与时俱进、与事俱进的更科学、更现实、更简约的全新流动人员管理模式.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科学预防犯罪,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与犯罪预防工作。
  • 摘要:无论是从理论层面的分析,还是从近年来的社会实践来看,实有人口管理系统虽然具有广泛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但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却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设计新的社会机制,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机制。为此,笔者在这里提出建立“实有犯罪信息系统”的设想,以供学术研究讨论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考。rn 所谓“实有犯罪信息系统”,是一种类似于实有人口管理系统的社会管理信息平台,与实有人口管理系统不同的是,这种信息平台不是围绕“人”或“屋”建立起来的,而是围绕“事”建立起来的。“实有犯罪信息系统”是对区域内的所有“犯罪行为”实行及时、全面的信息采集、登记、核对,形成完整的数据库,并能够适时进行数据分析与运用。rn “实有犯罪信息系统”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犯罪,如凶杀、伤害、偷盗、抢劫、强奸、拐卖、诈骗等,因为这些犯罪是针对普通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犯罪,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通过实有犯罪信息系统可以更好地将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早进行预警和法律介入。无论是从技术角度看,还是从必要性看,这个系统目前都不需要包括非传统的法定犯罪,如腐败犯罪、环境犯罪等。rn 另外,“实有犯罪信息系统”所包含的“犯罪”又不能仅仅涵盖严格的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因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触犯了刑律需要进行刑法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要通过刑事审判后才能得到最终认定。但是,如果实有犯罪信息系统只包含这样的犯罪信息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实有犯罪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作宽泛理解的“广义犯罪”。它应当包括刑事案例和治安案例在内,只要公民的人身受到攻击,或公私财产受到不法侵害,被发现或有人报案,都要纳入“实有犯罪信息系统”。rn “实有犯罪信息系统”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建立科学的犯罪信息指标体系是关键。只有科学的指标体系,才能保证采集的信息能够科学地利用,才能使系统真正发挥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信息平台作用。rn 有了科学的指标体系,还需要信息的及时采集。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改变目前对基层派出所的考核方式,从注重破案到注重立案,只有将是否“有案必立”作为基层公安部门的考核指标,才能形成“有案必立”的良性机制,从而使实有犯罪信息系统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出应有的犯罪预警作用。rn 实有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并不否定实有人口管理系统的价值与意义,后者具有广泛的社会管理功能,而前者则专门针对犯罪进行信息采集与运用。如果将实有人口管理系统与实有犯罪信息系统结合起来,则会收到更加突出的社会管理效果。
  • 摘要:民营企业,一方面,从非法经由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迄今占据国民经济的过半江山,对国家发展和民生幸福的重要意义越发突出。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犯罪不仅节节攀升,远高于同期国企(负责人)犯罪,而且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原因,亟须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社会治理入手进行系统的抗制。我国有重主义传统,不论出现哪个方面的社会问题,第一反应就是入罪,然后是加刑,再不济就是“死刑在哪里”。然而,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保障性反应,不仅要和其他反应组成反应体系,而且要在用刑经济的原则下,以法益恢复为目的组成自身的反应体系。抗制民营企业犯罪的堤坝系统,市场经济及其公司制度构成公司(犯罪)治理的主要基础,相关的刑法规制属于犯罪治理的最后手段。如前文所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甚至存在严格区分国有抑或民营的企业制度,导致民营企业治理系统存在严重的制度洼地。相关的制度洼地,不仅破坏了民营企业治理的制度基础,而且引发了严重的以钱买权,以黑道弥补政府反应的贿赂、涉黑犯罪。因此,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不仅要考虑到个人(包括法人)的犯罪素质和利益比较,而且要考虑到相关制度的改善。
  • 摘要: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不少具有义乌共性的城市都面临流动人口大量涌入,甚至超过常住人口的问题。流动人口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考验。如何通过社会管理创新,遏制流动人口犯罪高发态势是长期困扰警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点和难题。本文对义乌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来源地分布、少数民族构成等区域特征进行总结分析,为“重点防控”和“防控重点”提供依据,以期为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管理模式提供思路。rn 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可以结合流动人口的区域特征和聚居情况,明确犯罪防控的重点对象、区域和主要犯罪类型,从而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效能和犯罪打防控的精准度。如义乌市新疆籍流动人口犯罪率高,以扒窃犯罪为主;云南镇雄籍流动人口犯罪量大,毒品犯罪十分突出;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中贵州省籍占半数以上,以盗窃、“两抢”犯罪为主。同时,义乌市流动的人口按不同户籍地相对集中聚居的特点明显。因此,相关部门可以结合上述特征,明确若干重点村(居、社区),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和手段等特征,相应部署打防控措施。rn 其次,可以加强与劳务输出地联系,选择有代表性的省份和县(市)建立流动人员协管机制。如近年来义乌市及各地探索建立的“老乡警察管老乡”机制,邀请新疆籍警察来义乌市挂职协助治安管理,成效明显。还可以建立流动人员信息资料库和犯罪情况通报机制,双方实现流动人员及其犯罪信息共享。同时建议当地政府对输出劳务人员加强服务和管理,如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等。
  • 摘要:从“食品监管读职罪”罪状的描述来看,只有具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食品监管读职罪”,这在客观方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几个要素。本篇即以“食品监管读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展开探析,以此期望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理解与适用“食品监管读职罪”而惩治此类犯罪分子。
  • 摘要:民以食为本,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法益.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屡有发生,重大犯罪例如2006年"齐二药事件"、2009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等,暴露出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缺位和不足.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犯罪属于新型易发犯罪,有赖于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对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利益枚关”的“看得见的手”,基于风险社会的背景,本文将对我国现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展开讨论,以期从监管方面完善相关犯罪防控和避免事故发生。rn 任何监管都是要由人来完成的,主体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从制度上来看,完善监管主体制度,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是必要的,要完善食品预警制度,完善检测与危险评估体系,完善全程监控,完善食品召回制度。rn 建议是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第140条内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摘要:案件分析表明,近年来,制售假药犯罪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组织结构更加紧密,辐射面越来越广,甚至出现了一些跨国制售假药犯罪案件。面对制售假药犯罪屡禁不止、危害严重的严峻形势,总体把握当前制售假药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采取有力措施阻遏制售假药犯罪蔓延,切实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成为摆在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等部门面前的急迫任务。借鉴域外经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整合防治力量,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创新防控手段,加强环节综合监管,动员群众力量,夯实打假群众基础。
  • 摘要:目前,国家工信部已要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运营商限期全面梳理业务推广渠道,提出整改方案。而全国“扫黄打非”办表示,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底,将持续开展打击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力争在短时间内收到明显成效。根据方案部署,2010年春节前,全国“扫黄打非”办将重点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教育一批、曝光一批、处罚一批、关闭一批违法违规网站;2010年2月底前,明确网络广告代理商对其代理的广告内容以及发布广告的加盟网站负有审核、监控责任,斩断手机淫秽色情网站与基础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广告代理商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结成的相互依存的利益链条。同时,严格实行手机网站备案和上网日志留存制度,落实手机接入责任,加强网站备案信息核查,整治业务推广渠道,规范代收费行为,清理服务器层层转租;2010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针对WAP网站的管理规范,明令禁止设置访间权限,屏蔽来自互联网的访问,提高政府管理部门对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能力。而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研究电信诈骗犯罪对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科学的电信犯罪对策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电信用户的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起到龙头作用,电信企业必须认识到自己的双重义务,即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应该借鉴其他先进国家或地区的青少年色情防治法,加强科学技术预防,从预防的角度进行手机扫黄制度和技术新设计。
  • 摘要:"网络不但是一种信息能在瞬间生成、瞬间传播、实施互动、高度共享的传播媒介,它还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以离散的、无中心的结构模式和运作为特征,基本消除了歧视,实现地位平等的参与;它还真切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提升,并使全球一体化有了惊人的突破."正是这种惊人的突破,给世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犯罪与毒品犯罪已然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两大社会公害.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成为公众和学者共同关注的一大难题,本文在分析网络犯罪成因的基础上,为网络犯罪的防控提出了几点建议,要网络道德建设,健全网络技术防范和管理,完善相关立法,完善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网络警察队伍。
  • 摘要:网络犯罪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它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由于网络犯罪比传统犯罪的形式更隐蔽、手段更高明,因此它比普通的犯罪更加难以掌握证据,执法和监管部门只有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及时掌握最先进的数字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审时度势,以便科学地修补法律上的缺陷,才能让网络犯罪者无空可钻,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社会管理层面要加强管理调控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各种网络从业者,还有拥有网络信息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如银行、证券公司,等等。由于网络已日益成为支撑我国政治、经济、社会行为的重要平台,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所以政府有必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主要是通过制定整体性信息网络空间计划来进行政策法律宏观管理。法律制度层面要制定惩治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完善现行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单位犯罪。司法惩治层面要成立专门的反计算机网络犯罪司法机关,成立专门的反计算机网络犯罪领导机构,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素质教育层面要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可以通过正确的舆论和媒体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
  • 摘要: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复杂的个人原因,也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关于犯罪原因,中外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最为流行的犯罪原因理论之一.该理论从社会深层次的角度来分析犯罪原因,比以前的犯罪原因论更加贴近社会现实.但是,这种理论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其采用的概念内涵比较模糊,不适用于解释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犯罪原因.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笔者主张采用"社会管理"的概念来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的社会原因: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形态导致社会控制力弱化,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不顺应社会转型需要,城市社会管理体系没有理顺。
  • 摘要:然而,就国内犯罪学实证研究的现状而言,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与不足。长期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少数专家学者往往摆脱不掉传统的窠臼—陷入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辨之中。而一些青年学者的实证研究又步入统计数字繁多、论证说理不充足的误区。他们通过所谓科学统计数据分析而得出的大量的经验性结论,很难说对当今和谐社会的犯罪防控有多大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因而绝难称其为在实证研究方法规训下的“片面的深刻”。追本以溯源,套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存在的诸种缺陷,是由于我国犯罪学起步较晚,实证研究方法引进较晚。我国学者在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上,总体还处在描述与解释研究的低水平阶段。因而当务之急是需要就这些问题进行较为客观的反思性检讨,并择其要者予以适度匡正,以期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要匡正开展实证研究与树立科学精神的关系,匡正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重视实证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加强犯罪学领域跨学科的研究与合作。
  • 摘要:信息网络技术运用的不断深化一方面促进了网络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有效规制,也导致网络信息版权违法犯罪间题日益凸显。正是基于现实的严峻J性,国务院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 18号)明确指出,必须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促进信息传播,又要依法保护版权。rn 相比于现实社会,信息网络空间是一个更具动态的虚拟环境。这种动态的虚拟环境是无序的滋生地。无序增加了不确定性,在无序的状态下绝大多数参与人都是输家,因此秩序是网络知识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就有必要基于一种正确的主导意识进行社会控制,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信息网络空间。这种正确的主导意识在信息网络版权领域应该理解为实现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很明显,信息网络版权违法犯罪的大量出现表明了基于正确意识主导的社会控制未能奏效,信息网络空间的无序状态加剧了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rn 基于我国信息网络版权违法犯罪的上述现状、特征和成因,主张主要从社会控制角度进行防控。必须强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监管,要在主管部门主导下构建信息网络版权合法交易平台,应该创设信息网络版权维护机制,必须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范,完善相关内容。
  • 摘要:面对犯罪学贫困化的困境,笔者仍然认为犯罪学本体论是突破的最佳选择。本体犯罪学形成知识共同体,受知识共同体系统训练培养出研究者共同体,研究者共同体在实证方法训练下能打破与实务部门的隔离,贴近实际,实务部门得益于实证方法又能与理论界形成互动机制,这种良性循环能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进犯罪学的发展,能使犯罪学充满活力而不断走向繁荣,恢复其显学的地位。
  • 摘要:研究犯罪规律的最终目的就在于更好地认识犯罪规律、把握犯罪规律,并利用好犯罪规律为犯罪学研究和实际斗争服务。犯罪规律的基本内容主要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犯罪的产生、犯罪的形成、犯罪的发展、犯罪的变化、犯罪的消亡。关于犯罪规律的分类,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三种:犯罪表现规律、犯罪原因规律、犯罪防控规律。
  • 摘要:循证犯罪预防研究是一种研究犯罪预防的新思维和新方法。西方国家在循证医学研究兴起不久便将循证方法引入了犯罪预防研究领域。致力于循证医学研究和应用的考科蓝协作(Cochrane Collaboration)成立于1993年,而致力于犯罪与司法研究的坎贝尔联盟(Campbell Collaboration)成立于2000年,两者仅相差7年。反观我国,自 20世纪90年代开展循证医学研究以来已有20年左右的时间,但迄今为止,在我国几乎仍看不到有关循证犯罪方法在犯罪预防和政策决策中的引入和介绍,更谈不上应用了。将循证方法引入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研究领域是国际刑事司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提高我国犯罪预防理论和政策研究水平、增强刑事政策决策科学性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应用循证犯罪预防研究方法,要求现有的理论研究人员关注数理统计理论和方法,而且,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也要注重培养跨学科人才,尤其是把数学列入法学教学课程,为我国司法刑事理论的现代化奠定必要的人才基础。同时,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条件下,进一步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透明度,为理论研究人员开展司法政策有效性的定量分析创造必要的条件。
  • 摘要:人文社会科学有两个翅膀:一是其理论框架,二是其方法.理论与方法的关系是:"理论和方法相互依存.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上检验和发展,则永远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离开了理论——决定方法富有使用价值的理论——的方法,永远是一种不结果实的方法.方法反过来又影响理论的形成.".方法论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逻辑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的理论化与体系化。“每种学科的方法论是该学科对其自身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的自觉反思与反省。”对犯罪学而言,对方法论的关注和重视是学科自身不断成熟的要求,而对方法论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影响了学科的发育程度。
  • 摘要:本文从宁波市北仑区域211年全年的抢劫犯罪实际出发,研究和掌握抢劫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此寻求治理对策。提高公众对抢劫犯罪的警惕,克服麻痹、防止疏忽,克服“被害无辜论”错误认识,及时公布犯罪预警信息,提高街面见警率,有效震慑抢劫犯罪,掌握抢劫犯罪规律,加大侦查破案力度。
  • 摘要: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自身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欲望受到抑制的情况下,为宣泄心中的不满和愤恨,采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对社会中的特定或不特定个体或群体(尤其是无辜个体或弱势群体)进行报复的行为。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其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犯罪人的个体因素,也有深层面的社会因素。宏观社会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微观社会因素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个体因素包括犯罪人的人格障碍,犯罪人性格中的挫折与攻击,犯罪人的相对被剥夺感等。
  • 摘要: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涉众犯罪,本文拟对当前我国涉众犯罪的主要特点进行考察,并对其原因作出理性分析,以期为制定具体的防范对策提供参考。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期的严重社会矛盾,转型中国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和多发期,社会矛盾导致涉众犯罪发生和扩散,具体来讲,主要是由诉求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别有用心之人的煽动挑拨,不良社会心态强化蔓延。同时,还有弱者互帮心态,法不责众心态以及互联网的深层次影响等原因。
  • 摘要:所以,我国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缺乏基于实证基础的认识。犯罪学研究上的缺乏,是导致刑法适用中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如果追溯醉酒驾车的历史,应当认为有汽车以来,就存在醉酒驾车的现象,也存在着因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醉酒驾车并未像今天这样引人关注。有学者认为,是因为我国的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的私人拥有量大幅度上升,导致了醉酒驾车危险性增加。但这种解释并不能说明醉酒驾车危害的严重性和受关注的必然性。如果是因为道路上的汽车多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就多了,为什么没有人因此来限制汽车的增加呢?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速、闯红灯、逆行,还有醉酒以及与醉酒相似的吸食毒品驾驶,为什么人们单单对醉酒驾驶格外关注呢?或许,人们会觉得当醉酒与驾车行为组合在一起时,其危险性就会大大增加了,因此引人关注。那么,为什么醉酒从事其他危险作业,醉酒实施其他危险行为没有受到特别关注?要想全面认识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科学的实证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提出要重视实证研究的价值,以科学的结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鼓励和倡导多种形式的实证研究科学,合理地应用和解释实证调查数据。
  • 摘要:对于性奴案的受害女性,司法机关该做的是,将其作为患者和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看待,检查治疗,并进行人格与智力测验;告知其家属安抚照料,并由国家实施辅助性治疗。被囚禁的女子都是KTY的小姐,她们也是“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她们做的事令人厌恶,但单就“性奴案”来说,她们是真正的受害者。在救治她们的受伤身心之后,如何给予后续生活上的关怀,仍然是治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亡羊补牢,采取措施,防范类似女性被诱骗事件的发生。
  • 摘要:本文比较琐碎地叙述了我国犯罪学本土化实证早期研究的一些情况,此举却也是为了试图弥合学术断裂的一个矫枉过正的选择。“中国当代犯罪学的起步与发展几乎是与近代犯罪学完全断层的,并没有采纳近代犯罪学所开创的学术平台。这样的断层不仅表现为当代犯罪学很少吸收和借鉴近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重视近代犯罪学研究,“无意以古非今,只是试图连接近代犯罪学与当代犯罪学之间断裂的学术脉络”,为当代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助力,笔者深有同感,并且希望早先的本土化实证研究能够给人们带来启发和帮助。rn 第一,应该积极推进实证研究本土化。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本土化是一个长期的课题,需要坚持开展本土实证研究的坚定信念,把实证的精神融入科研的具体行动中去,从小到大,由浅及深,逐步养成一种实证研究的科研习惯,将实证研究的理念和口号具体化为一个个具体的实证研究实践。rn 第二,需要注意的两个方法问题。首先应该采取偏重质性研究的多元方法立场。当前开展犯罪学实证研究存在官方犯罪统计不公开、研究经费支持不力等问题,从研究学术主体的力量来看精细掌握定量分析的人员也不多,因此需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和条件,选择适合本土的研究方法推进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本土化进程,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实证研究。“要特别注意在实证研究内部的具体方法的科学性。从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发展历程看,实证研究方法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以及实证研究是经过很长时期才形成的一系列的规则、观点与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重点放在质性研究方面,进行个案的、犯罪生涯的样本研究、一定区域的犯罪状况或者个罪的调查研究。“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通过上述研究逐步积累,实现犯罪学实证研究的突破,并以此来实现犯罪学学科价值,拓展犯罪学的学术空间,并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官方数据公开、引起犯罪治理关注等,构建良性发展体制。其次是必须注重研究细节的规范。我国早期犯罪学本土化实证研究文献反映的内容都详细交代了研究资料的来源和研究过程,而当下我国一些犯罪学实证研究还不甚注意这一点,如此造成研究成果不便于同行之间的交流切磋(难以证伪),甚至还会引起研究真实性的怀疑。
  • 摘要:应立足于预防为主、打防并举,在加强监管执法和刑事打击的同时,落实并不断完善证监会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形成防范内幕交易的综合防控长效机制。健全法制规范,完善内幕交易防控体系,加强内幕交易防控的组织体系建设,构建全方位预防证券内幕交易的技术防范体系,形成防范内幕交易的社会管控体系。
  • 摘要: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关注犯罪历来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视角之一,无论是社会宏观结构如社会分层还是社会微观结构如社会群体和组织,无论是可观察的地位、角色、社会群体和组织还是不易观察的社会设置、社区和社会等抽象范畴,都对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作用.如有学者从社会宏观结构角度人手,对转型期的犯罪率进行了社会分层分析,还有学者从社会微观结构角度入手,分析了作为政府代表的警察组织和作为社区代表的治安自治组织在治理犯罪中的地位界定、角色认同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从社会结构的视角研究犯罪问题是一个庞大的课题,在此重点探讨作为社会结构各结点的个人之间的关联及其程度,即社会关联对犯罪控制的影响。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犯罪的治理意味着重建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形成同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基本范畴—社会关联密不可分。因此,社会关联同犯罪控制之间具有重要的逻辑关联,不同类型的社会关联,需要构建不同的犯罪控制模式;同一种社会关联,关联度的强弱对于构建犯罪控制模式也有重要影响。
  • 摘要: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使城市管理应接不暇,犯罪问题接踵而至.流动人口犯罪主体致富心切,以青壮年为主,男多女少,呈低龄化趋势,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文化偏低,法律观念淡薄,流动人口犯罪主体以团伙犯罪为主,带有浓厚的地缘、亲缘色彩,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以财产型犯罪为主,流动人口犯罪具有暴力性、流窜性和隐蔽性,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反社会心理有增强苗头,再犯可能性较大。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是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要做好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与配置工作,强化流动人口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功能,对流动人口罪犯进行改造。
  • 摘要: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对准确掌握社会动态、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襄阳宜城市作了一些实地调研,现就如何推进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创新作些思考和探讨.统筹协调关系,筑固和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全程化、联动化、信息化、精细化服务管理,创新管控手段,提升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效能,加大帮扶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特殊人群的社会隐患,综合考评奖惩,调动各方面参与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典论宣传,营造关心、爱护、支持特殊人群的社会氛围。
  • 摘要:从定性层面看,由城市化、工业化、运输、沟通及价值观变化所导致的家庭功能、结构和家庭活动方式的改变的确对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以及青少年犯罪行为发挥着重大影响;更有学者将“家庭功能丧失”视为“青少年问题的根本原因”,认为“只有家庭功能彻底改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然而,从定量层面考察,家庭因素在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社会性因素中究竟占有多大权重?家庭因素中的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别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在有关家庭致罪因素的流行观念中,哪些更具现实适合性?这些事关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预防的关键问题,仍无确切答案。近年来,该领域虽出现了一些质量较高的定量研究成果,但因这些研究大多基于普通的相关分析,并未通过回归技术切断其他变量的干扰,无法显现各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净作用”,故其结论尚存疑问。鉴于此,有必要采用更为科学的经验方法对这些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定量探测,以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预防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rn 30个家庭因素变量解释了未成年人犯罪大约5-6成的方差,家庭预防应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在家庭预防的具体策略上,以下发现值得注意:rn 第一,家庭经济状况并非预测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变量,无论贫富,均有陷入犯罪的风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应从更为技术性的层面人手。rn 第二,父母负面的情感经历、生活方式甚或严重越轨行为并不会宿命地增大子女的犯罪风险,即便“瑕疵父母”也有可能通过合适的教养方式避免子女陷于犯罪。rn 第三,家庭结构的完整性、父母是否经常在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至关重要,分居、离婚乃至“留守儿童”只能是某种迫不得已的最后选项。一旦出现类似情形或因其他原因遭遇导致家庭残缺的重大变故,如何尽量避免家庭结构及其功能损坏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当成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首要考量。rn 第四,居住环境在模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影响明显大于家庭基本状况及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中国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对此认识相当欠缺。rn 第五,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方式应有所区别。譬如,父亲的信任及其对孩子独立能力的培养对未成年人健全人格之养成意义重大;而对于母亲,其积极价值更多是通过对子女的日常照料体现出来的,故母子间一定量的相处时间不可或缺。rn 第六,某些传统的教育观念亟待更新,“严”并非都是“爱”,“宽”也未必皆是“害”。中国父母应特别注意避免对犯错子女施加过于严厉的惩罚,应学会适当宽容甚至“放任”某些来成年人普遍存在的“初级偏差行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不能仅仅立于某些抽象空洞且未经实证的价值观,它既是一门需要经验研究支撑的科学,也是一项需要在生活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的技艺。
  • 摘要:进城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率较一般人群要高很多,犯罪预防和治理并非是消除所有进城农民的犯罪现象,而是要将其犯罪特别是谋财型犯罪的高发态势降低下来.进城农民谋财型犯罪既有客观原因或者社会因素,也有主观原因或者个体因素,还有犯罪场因素.因此,对于进城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谋财型犯罪的防治必然要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对策.宏观层面的防治:消除社会壁垒。中观层面的防治:强化社会控制机制,完善教育。微观层面的防治:防范、打击、剥夺。总之,只有在宏观层面上消除户籍身份壁垒这个造成进城农民谋财型犯罪的社会根源,建立较强的城市社会控制机制,控制具体犯罪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反犯罪系统,才能有效抑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 摘要: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的启示是,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与预防犯罪试点工作的重点是从情感因素、成本要素、时间精力要素、道德要素四个维度重建或者强化其社会联系,使社会联系薄弱甚至破裂的重点青少年能够融人社会,而非让他们成为“凸显”甚至“隔离”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这种重建或者强化重点青少年群体社会联系的青少年控制策略可以称为“融人式青少年控制”,这与将重点青少年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凸显”出来,以及采用惩罚、隔离式方法对其进行控制的“隔离式青少年控制”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技术上均是完全不同的。rn 具有惩罚性、强制性色彩的措施,应当在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控制中慎重乃至避免使用,对于尚无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应当禁止使用。例如,对于推崇工读教育,主张通过强化工读教育的方式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进行干预控制的建议应当保持警惕。再如,以教育帮助的名义,主张对流浪乞讨青少年予以强制收容的建议也是值得警惕的。因为,这类具有惩罚性、强制性的措施,不仅容易破坏甚至割裂其与传统社会的联系,更严重的是容易伤害重点青少年对传统社会的情感。尽管看上去会产生给予了有效控制的错觉,但实际的结果更可能是“讽刺性”的。
  • 摘要:食用油是百姓每日每餐必需,频频曝光的地沟油事件令人防不胜防,寝食难安.西方有句法谚"人民的安宁乃是最高的法律".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面对地沟油犯罪及其巨大社会危害,完善鉴别标准,强化行政监管,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维护公众食品安全,至关重要.要改变有关罪名法条设置,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形成长效机制,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刑法谦抑理念,加强行政监管。
  •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们生命健康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渎职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是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而要控制食品安全读职犯罪活动,提高行为人的渎职犯罪成本是其中的一项有力措施。而要加大犯罪成本,就必须提高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和确定性程度。
  • 摘要:针对当前有关食品的违法犯罪高发的严峻态势,加强对食品安全保护的研究,极为必要。其中加强对食品犯罪的预防机制的探讨,也是加强对食品安全保护研究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对食品违法犯罪的非刑事的预防机制与食品犯罪的刑事的预防机制的研究,有利于为更好地惩治食品犯罪以及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助益。
  • 摘要:实现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法治化,是中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建设的必然选择。要实现传统食品犯罪控制思想的现代升华,就必须通过对犯罪防控制度的法治化,使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制在现代获得新的制度基础,获得新的形态和活力,使其“按照合理的自然法而系统化的现代法观点,通过普遍的法律科学,法律制定,专业上精神集中的法律公开性等等,深入于法律体系,以及经济交往和国家管理的法律组织。”全体而言,防控食品安全犯罪应打破传统的运动式、突击式防控的路径依赖,从根本上认真反思防控体制的缺陷,借鉴国外治理食品犯罪的成功经验,努力探寻整体性防控的方法和路径。建立一个以政府某个食品监管部门为主体,以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在内的社会力量为制衡因素,以国家刑事司法部门为后盾的无缝衔接的一体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系。rn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机构设置,没有用制度约束的运作机制,也难以发挥其协调一致的作用。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相关部门分工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督察检查制、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社会信息公开披露制、信息内部传递和重大问题报告制,等等。
  • 摘要:假药猛于虎,完善制售假药的立法、加强对其犯罪的打击迫在眉睫。本文从实际出发,通过近年来的实际案例导引,提出制售假药立法上的主要漏洞并进行阐述、分析,提出要进一步降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加强相关制售假药环节的漏洞监管,增加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刑事责任。
  • 摘要: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指出,2002年我国已有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1/4.同时,在我国确保精神障碍(mental disability/disorder)致害人不因疏于管理再次危害社会、他人或伤害自身,确保其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违法强制收治一直是一对矛盾性的社会难题.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如何对待精神障碍致害人的基本权利,而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则在于能否建立起一种以保障权利为核心的科学制度,需要克服立法的“瓶颈”和机构的缺失。
  • 摘要: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禁刑罪犯的衣、食、居、医等均由国家保障,而社区矫正人员在诸多方面却要遭受极大的考验.可见,与监狱矫正的罪犯相比,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已经发生了转移,由以"自由"为核心转变为以"基本生活需要"为核心.所以,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克服物质上的困难,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促使其自新的各种活动,无疑能够稳定这一"特殊群体"的情绪,提升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并最终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本文将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物质困难存在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其帮扶的路径进行探索,要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支持,要发挥国家的作用,动员社会的力量,最后要注重效率。
  • 摘要:农民工犯罪不仅仅是刑法领域内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文化冲突只是因素之一。正如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缓解文化冲突角度上切断农民工犯罪心理机制形成链条是解决淳朴的农民工心态异化导致犯罪的有效途径。要建立多元和谐的健康文化,体制层面上消除农民工犯罪动机,实现农民工的自我发展。
  • 摘要: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总和。它其实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和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调查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高效高质侦查模式。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高发时期,加之在传统型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所面临的困境,以及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新要求,有必要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进一步创新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思路,以期从深层次上解决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难题。信息化侦查推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信息化”、“一体化”、“主动化”、“高效化”。
  •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全国各地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流入,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大潮.在全国流动人口效应的影响下,民族地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也汇入到全国滚滚流动人口大潮之中.实践证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违法犯罪活动等许多不稳定因素,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是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从案件类型来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犯罪大多为财产型犯罪,从犯罪主体来看,大多为年轻人,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很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涉毒犯罪案件突出,贩毒团伙化、地域化特征明显,从犯罪的形式上看,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突出,且有向黑恶势力方向发展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而言,导致其犯罪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因素,还有社会、经济和文化层面等因素,其中经济发展落后、生活贫困、文化冲突、社会失范以及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等是主要方面。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民俗和宗教等多种手段,进行全面、持久的综合治理。
  • 摘要: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突出的根源不在于惩罚之网疏或者力弱,而在于落后的社会管理机制。只有从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上入手,才能真正有效实现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任务,要建立城市流动人口融入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的身份管理制度。
  • 摘要:本文以S省H市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受理情况为样本,就影响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正常运转,制约检察系统社会冲突化解功能正常发挥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寻求规制之道。要强化普法宣教,引导民众正确利用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密切外部协作,建立健全事项协调处理机制,提升业务素质,提高服务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引入终结机制,杜绝举报控告的无限制提起。
  • 摘要:2007年至2011年,某区共审结批准逮捕案件13694件,涉及18287人,其中外来人口犯罪案件11197件,涉及15078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审结批准逮捕案件的81.77%和82.45%,在城市犯罪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从每年外来人口犯罪的统计数据看,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成为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乡土观念、失衡的心理状态是流动人口犯罪潜在的诱因,就业不稳定、低保障、无保障的生存状态,间接导致了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城乡结合部,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社会结构,导致流动人口犯罪日益猖撅。提出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制定积极的扶助农村发展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途径,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文化教育,增强城镇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提高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犯罪高发区的阵地控制,压缩容易滋生犯罪的空间。
  • 摘要:流动人口自组织实施的犯罪既不是流动个体犯罪的简单相加,也不是流动群体的有组织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个准有组织犯罪,具有松散性、团伙性、侵财性和危害性。究其犯罪原因,与流动人口在流动过程中所面临或遭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因素不无干系,用犯罪社会学的理论可以清晰。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控,实现预防犯罪的无缝化,强化流动人口的保障,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化,提升流动人口的服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正确处理流动人口自组织的犯罪,实现刑事政策的宽严化。
  • 摘要:目前中国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标准规范建没滞后,已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不好、执行不严;二是监管体制存在弊端,监管环节多、监管部门多,监管职能交叉,存在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地方保护、部门护短、监管不力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监管能力不强,监管技术力量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下问题同时存在;五是食品医药产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缺乏诚信,不能保证所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一些企业甚至故意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六是部分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素质较低、自我防范能力不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大食品药品犯罪的处罚力度建立责权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大食品药品犯罪惩罚力度,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 摘要:全国范围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全面展开,各级专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笔者作为办公室一名成员,在参与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医药行业贿赂犯罪和医药回扣现象相当突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分析,总结其发案特点、犯罪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招标机制,确保药品及医疗器械实行阳光交易,加强对进口药品和器械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领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严打”医疗行业行贿犯罪,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预防工作。
  • 摘要: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现象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不能一律照搬对传统现实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但也不能谈“网”色变,无力应战。在理清网络犯罪的概念前提下,针对犯罪的成因,采取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双管齐下的对策,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要加强网络道德秩序的建设,加强网络犯罪的技术防范与网络管理,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加强网络犯罪防治的国际合作。
  • 摘要:手机扣费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能否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定罪,各方观点不一。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作骗罪等各种罪名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进行分析。有组织的利益链条、恶意欺骗用户的行为、骗取高额利益的后果,已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严重影响通信管理秩序,不能再视为普通的消费纠纷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应该主动介入调查,依法严惩相关的SP服务公司和恶意软件制作者。对运营商和通信监管部门也应该视其在恶意扣费软件的传播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适当处罚,并责令其退回消费者被暗扣的话费。让“手机”真正提升每个人的生活质量。
  • 摘要: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公"是公众,"信"是信赖,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行使警察权的过程和结果所持有的信任程度.这种信任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体认同,而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因此,提升执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本文以社会分层与多元化为背景,试从内因角度出发,就加强警察执法公信力建设进行探讨。rn 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十分丰富,依其硬度或作用于公信力的形式,可划分为刚性能力——依法办案能力;柔性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隐性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笔者认为,以提高办案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为抓手,有利于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执法规范的公安队伍,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切实提高新形势下的警察执法公信力。
  • 摘要: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创新意识已有初步觉醒,国际犯罪学研究的新理念、新思路不断进入我国学界视野,且我国的犯罪学实证研究因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多方面变革而不断接受冲击与推进,尤其是犯罪学作为一门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其任何一门学科的进展都会给犯罪学带来新鲜血液,这也就蕴涵着犯罪学存在新发展的可能,应该在犯罪学实证研究上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范式,贡献于国际犯罪学的发展与完善。
  • 摘要:了解了西方犯罪学实证研究范式的历史擅变,明白了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整体状态。我国犯罪学如何在实证研究上实现超越,怎样促进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如何实现犯罪学价值便是人们面临的现实任务。很显然,目前这种所谓的实证研究,从整体上满足于一种形式观念上的东西而没有赋予实际具体的、有实质性进展的内容,是很难让人信服与发挥现实作用的,或者更为准确地说,从西方犯罪学实证研究随着西方社会不断变化所发生的范式擅变之中感悟到的实质精神与核心内涵是什么?这种方法获取知识满足当时的需要体现出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文社会理念或者社会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犯罪学界当下的“实证研究”应该在立足我国社会结构与社会情势下,有着自己本土的、现实的历史内涵。在实证研究时,应该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地进行选择,正确处理好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在实证调查研究方法上需要大胆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方法。
  • 摘要: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微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①司法实践中,利用微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进行牟利的案件很少,主要是出于无聊为寻刺激或者为了增加点击率而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件.该类犯罪作为新类型犯罪,其法律适用存在诸多的难点.rn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网站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也就是说,即使在微博上发现了淫秽电子信息,网络服务商也未必能够刑事处罚,而必须经过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等行政治理措施。网络警察在巡视时若发现淫秽电子信息,应先履行通知义务,通知网络服务商保全证据,并封闭网页,如果网络服务商在通知到达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则可按故意传播来对待,对其实施处罚。只有当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等情况下,才能认定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 摘要:如果将作为科学知识的犯罪学与作为权力知识的公共政策沟通和嫁接起来,将会形成一种新的犯罪学知识和理论,笔者把它命名为“制度犯罪学”。开展制度犯罪学研究是犯罪学得以实现其科学性和有用性的一条必由之路。rn 制度犯罪学以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之间的相关性为基本关注对象。具体地说,制度犯罪学以政府治理以及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和互动关系为主要研究内容,旨在为政府的公共决策、为通过公共政策解决犯罪问题提供指引和建议。制度犯罪学是作为科学知识的犯罪学与作为权力知识的公共政策相结合的“产儿”,它不是“犯罪政治学”,不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性,也不研究阶级斗争与犯罪、政治形势与犯罪、社会平等与犯罪、种族歧视以及性别歧视与犯罪等诸如此类的问题。rn 制度犯罪学理论中隐含着这样一个观点—解决犯罪问题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具体地说,政府应当通过好的公共政策或日制度安排来化解或者避免犯罪问题;应对和解决犯罪问题的策略和方案,体现并且融于政府的“治道”。
  • 摘要:犯罪资源是社会资源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犯罪现象的发展、运行和兴衰,因而犯罪资源的理论研究是犯罪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学界较少有学者对犯罪资源进行研究,与犯罪资源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损失和犯罪成本等领域.研究者更多的是从社会损失的角度对犯罪资源进行表述.本文力图从犯罪现象本身的角度出发,厘清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和衰落所需要的资源内容.本文就犯罪资源的含义和类型作一些探讨和思考,以期引起理论界对犯罪资源问题的关注和思考.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概念外延上,犯罪成本理论无法完全涵盖犯罪造成的损失;在理论层次上,犯罪成本理论无法解释犯罪造成的损失在犯罪领域中的地位和性质;在学科目的方面,犯罪成本理论无法将犯罪损失量化,进而达到预防及遏制犯罪的学科目的。因此提出犯罪资源的概念。笔者认为,就具体犯罪现象而言,犯罪资源的外延应当是个人拥有的财富、社会及政治地位、声誉、职业、收入,等等,这些资源具有流动性和潜在性,随时可以被犯罪人转化为一种犯罪资源加以利用,成为犯罪人对被害人和社会环境施加影响的手段;从整体犯罪现象来说,犯罪制度、犯罪价值和犯罪意识等因素显然也能成为整体犯罪现象维持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从而也理应构成犯罪资源的重要内容。因此认为,犯罪资源是指能够使犯罪行为主体对犯罪客体发生作用,从而影响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和衰落的物质和非物质因素的总和。规范性犯罪资源包括犯罪资格、犯罪意识、犯罪制度和犯罪文化。
  • 摘要:“邦格的犯罪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即犯罪与经济条件、犯罪与宗教、犯罪与种族以及犯罪学史的研究。”这四个领域也是与他的主要的犯罪学著作相关联的。
  • 摘要:激情犯罪以其突发性、短暂性、暴力性的特点区别于一般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激情犯罪的法律惩处和社会预防是犯罪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要做到这一点,正确认识激情犯罪行为和激情犯罪人是前提.基于激情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我国犯罪学学者和刑法学学者对激情犯罪予以了一定的关注和研究.但这些学者在讨论和阐述激情犯罪时,对激情犯罪的主观性质、心理要素等方面的认识有着许多错误,实有正本清源之必要.提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并非激情犯罪的必然诱因,激情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并无减弱,高激惹性和暴力倾向决定了激情犯罪行为人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 摘要:“灭门”犯罪作为一种极其残忍的暴力犯罪,它非法剥夺了无辜公民的生命,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犯罪原因在于生命教育的疏漏,家庭关系的失谐,心理干预的缺乏,治安防控的不力。
  • 摘要: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国民中占大多数.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导致大量的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另一方面导致城市通过急速扩张而把周边的农村变为自己的一部分,即城中村.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过渡阶段,城中村是城市化矛盾的集中地,城中村中的犯罪是典型的社会矛盾点.本文试图以广州的城中村为研究样本,在简单归纳城中村犯罪特点的基础上,从经济、社会、文化三方面对城中村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的探讨.经济方面包括广州城中村的经济发展模式,城中村经济模式存在诱发犯罪的可能。社会方面提出人口管理的弱化为犯罪人提供了隐匿的便利,二元体制的博弈导致行政管理的弱化,基层管理的粗疏放纵了犯罪。文化层面是由于城中村的文化具有多元性,文化多元化导致价值多元化,文化分裂性导致犯罪团体意识的产生等原因。
  • 摘要:提倡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意义重大.第一,这是为时代所需.一方面,在当代,随着民主的深入发展,成熟而广泛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贯彻民主政治,提高公共政策质量的必要手段,被视为"公共政策的基石".要公开犯罪基本信息,培育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采用利益激励机制,加强公民社会建设。
  • 摘要: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中国社会必由之路.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对社会的管理任务,管理更多体现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方面,严格要求法律适用的适度与科学,约束行政权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预防矛盾激化,引导杜会大众,正确执行法律,接受社会监督。法制宣传教育是扣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 摘要: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诸多对策性措施中,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最为关键性的措施是在全社会(至少要在一国之内)建立起一套大体上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否则都将是舍本逐末.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拟就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什么需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存在哪些不合理的现象以及怎样才能消除这类现象等问题作一探讨.要重视民意,建立一种规范、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遏制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加强社会管理,切实保障社会民众的利益。
  • 摘要:“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犯罪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重演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主要是用来解释青少年犯罪原因的,但也适用于成年人犯罪。从另一个角度上讲,该理论也能用来开展犯罪防控。
  • 摘要:中国人民伟大领袖毛泽东说,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预防犯罪的对策就是针对犯罪的外因条件、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因根据、以往预防犯罪的经验及对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趋势所作的预测而采取的化解、阻遏、消除的措施。预防以人为对象的暴力犯罪的生物学对策,则是针对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内因根据心理发生的物质基础—生理因素采取的化解、阻遏、消除的措施。目前国外预防犯罪所采取的生物学措施有对基因的干预、药物治疗、营养干预、手术疗法,等等。
  • 摘要:运动式犯罪治理的困境和局限表明,对合法性的关注已成为考量和反思运动式治理的首要因素。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势在必行;从统治走向治理,从维稳到维权,从国家专属的组织化调控到多元主体共治,共同构成了运动式治理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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