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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

职务便利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6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69篇;相关期刊248种,包括党的生活(黑龙江)、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职务便利的相关文献由575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轩甫、法宣、江舟等。

职务便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75 占比:13.37%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6%

专利文献>

论文:4369 占比:86.57%

总计:5047篇

职务便利—发文趋势图

职务便利

-研究学者

  • 李轩甫
  • 法宣
  • 江舟
  • 潘从武
  • 钱立功
  • 卢金增
  • 崔洁
  • 罗开卷
  • 肖水金
  • 郭红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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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靖雯
    • 摘要: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六起典型案例中,一起违规收取办证“加急费”的案例引发关注。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两名公职人员利用办证复审和初审的职务便利,收受“加急费”多达500多笔,总金额高达近10万元。东窗事发后,二人被撤职,分别受到了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 杨嘉楠
    • 摘要: 职务侵占罪作为经济类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原先的刑法对该罪规定的不足与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而且由于职务侵占罪自立改以来,仅有短短四十多年的时间,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诸多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也往往因现实案件的特异性、复杂性、多变性,使司法人员不能简单依照法条对该罪进行认定,经常发生在区分罪与非罪,特别是此罪与彼罪上发生混淆,更有甚者出现了明明是相类似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却被司法机关判处不同罪名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削弱了司法权威。因此,本文以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规章为依据,旨在详细剖析职务侵占罪在进行认定时的各种疑难点,以及相关疑难案例问题,并对争论焦点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该罪的刑法认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 庞芳
    • 摘要: “小伙子有上进心,头脑灵活,为人处事挺大气的,待人很热情。”这是张尧在芦山县民政局工作时,同事们对他的印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张尧在抽调芦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为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芦投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资产融资部部长、项目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这名阳光、上进的“80后”年轻干部最终沦为阶下囚,留给同事、亲朋一片错愕。
    • 班凤云; 邰鹏峰
    • 摘要: 全球经济迅猛发展引起诸如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变革,各种犯罪也从原本的真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渗透。但是,无论是理论层面,亦或是实践中关于移动或电子等支付方式下对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问题都尚未达到统一,尤其单位人员对其所管理的单位保管物中第三方账户资金的窃取方面的规定更为缺失。为此,有必要厘清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划定个人财物拟制为公共财物的范畴、识别第三方支付账户保管属性等方面的问题,方能准确判定单位人员窃取单位保管物中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定性,使司法裁判过程中理论基础更加坚实。
    • 王兆伟
    • 摘要: “被告人张黎利用担任广汉市妇幼保健院、广汉市公共卫生健康指导中心会计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3444529.8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广汉市妇幼保健院非税代管资金830000元至广汉市公共卫生健康指导中心,用以掩盖贪污犯罪事实,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0月9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广汉市妇幼保健院、广汉市公共卫生健康指导中心原会计张黎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0万元。
    • 王磊
    • 摘要: 基本案情2011年3月9日,刘某利用任某村村委委员、报账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于2011年8月30日归还,刘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刘某向村委退出赃款8000元。某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6年1月25日对刘某进行初核,2016年2月29 EJ对其立案调查,于2016年4月1日移送公安机关。
    • 王兆伟
    • 摘要: “2016年5月至2020年5月,谢兴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担任万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财务股股长,先后从事会计、出纳等工作期间,利用保管单位公款账户支付U盾密钥和工会账户的职务便利,挪用市就业局公款账户和工会账户中的就业创业专项补助资金、工会资金等公款共计人民币1112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做生意等开支和网络赌博非法活动……”2020年12月29日,谢兴华(事业编制人员)被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 王颖琼; 邝振超
    • 摘要: [典型案例]余某某,中共党员,A市B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副书记。2015年7月,在该局承租私营业主李某某的物业作为仓库和停车场时,余某某利用分管后勤、负责财务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提供关照。事后,余某某向李某某表示,因为公车改革,自己用车不方便。李某某遂以公司职员何某某的名义竞拍车牌指标,购买小汽车一辆,并“借”给余某某。后余某某将该汽车交给情人张某长期使用。2018年9月,余某某因知道李某某被监察机关调查,担心受到牵连,遂将汽车还给李某某,同时送给情人张某20万元作为补偿。
    • 刘娟娟
    • 摘要: 【裁判要旨】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行为人之间意思合意,两种犯罪相互独立、互相依附。通常情况下,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是财产权益的独立个体,对各自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父亲利用儿子职务便利后给予儿子钱款的行为,由于父与子均系成年人,分别组建家庭,各自有经济来源,对各自财产有独立处置权,在财产法律关系上都是独立个体,依法认定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郭大磊; 金华捷
    • 摘要: 实践中,关于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争议.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既有劳务行为的性质,又有职务行为的性质.保荐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职务行为因素,向拟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犯罪数额是职务行为的对价,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应当以涉案股份上市前转让时的市场价格与保荐代表人支付对价的价差来认定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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