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3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工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0篇、专利文献1050篇;相关期刊190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检察风云、法制与社会等;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文献由303位作者贡献,包括严学锋、张兆松、陈新生等。
挪用资金罪
-研究学者
- 严学锋
- 张兆松
- 陈新生
- 凌锋1
- 唐德仙
- 安景旭
- 崔建民
- 崔晓林1
- 杜树鹏
- 杨勇
- 林铤
- 武夫安
- 沙君俊
- 法宣
- 潘经民
- 王健
- 王波
- 瘦竹
- 石慧芳
- 石霖1
- 肖岳
- 蔡长春1
- 阿计
- 陶建荣
- 黄小飞
- 黎军
- 一鸣
- 丁卫强
- 丁平练
- 丁爱萍
- 万志尧
- 东语
- 严学锋1
- 中青1
- 乔新生
- 于兴泉
- 于帮清
- 于澈1
- 于立霄
- 付弘成
- 付泽
- 任万民
- 任东杰
- 伟明
- 何云江
- 何文全
- 何筱椰
- 何金璞
- 何龙
- 傅尧
-
-
于兴泉
-
-
摘要:
政商关系古今中外皆有之,源于人类历史上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中商人阶层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政府掌握权力资源,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而市场提供的经济资源则有开放性和可替代性,双方地位不平等,在权力越大的环境中,不平等尤甚。在长期的演化中,如果超越规则的做法能带来规则内难以获取的利益,政商关系就可能发生异化,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贿赂的原因。尽管各国都对贿赂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但行贿受贿行为仍然花样翻新。
-
-
刘海源
-
-
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进行刑事违法性与民事违法性的关系判断仍未有定论,在经济类犯罪中两者适用不协调的问题较为明显。以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现象为切入点,挂靠行为是《建筑法》所禁止的值得行政处罚的行为,会导致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实践中会通过开设分公司,任命挂靠人为负责人的形式来“内部承包”,实现挂靠。在此背景下,挂靠人将被挂靠单位账户中的工程款擅自挪作他用,在实质解释立场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能够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且在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后应当追诉。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能有倾向性地重民轻刑,不能以认定民事纠纷来替代刑事制裁。
-
-
文明全;
刘芯榆
-
-
摘要:
2020年4月24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晓琴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进行公开庭审。"我错了,我对挪用社区资金进行网络赌博的行为无异议,我一定积极配合纪委主动交代问题,并想办法找亲戚朋友借钱,把自己挪用的钱补上。"自贡市大安区马草山社区副主任罗晓琴对自己挪用社区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罗晓琴,2019年12月3日当选为马草山社区副主任,负责社区计生、武装、司法等工作。一开始,罗晓琴还能积极努力工作,但一次工作调整却让罗晓琴找到了敛财的机会。
-
-
黄小飞
-
-
摘要:
司法现状决定应重新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该罪的保护法益为放贷制度,实质内容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其他借款人公平取得贷款的机会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属违法要素,体现的内涵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对贷款工作人员实施的特别管控;虽然可以援引规章证立前置违法,但只能援引放贷制度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存在重合关系,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不法内涵可理解为特殊的挪用资金.实践中信贷员被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主体并不妥当,本罪的行为主体应限制解释为金融机构的决定权人;信贷员的违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构造的,按轻罪之挪用资金罪处理,其与决定权人存在意思串通的,则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处理.明确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后,可对实务中的两类特殊案件做到合理且统一处理.
-
-
王磊
-
-
摘要:
基本案情2011年3月9日,刘某利用任某村村委委员、报账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于2011年8月30日归还,刘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刘某向村委退出赃款8000元。某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6年1月25日对刘某进行初核,2016年2月29 EJ对其立案调查,于2016年4月1日移送公安机关。
-
-
唐德仙
-
-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理财及存款的数额增加,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侵吞、挪用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款资金的事件屡见不鲜.此类挪用资金案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件较难区分,尤其在侦破、审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案件的性质难以界定.因此,界定此类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件的性质对案件的处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
-
杨红;
杨慧文
-
-
摘要:
裁判要旨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其工作人员离职前后吸收客户理财资金不入账,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和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挪用资金罪。且银行员工辞职后吸收客户理财资金,在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行为对象方面仍然与之前发生的理财资金的回报及模式特点相一致,具有连续性的,应对银行员工的行为作整体评价,统一认定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
张兆松
-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废除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加重处罚规定,并增设了退还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两高"应当及时修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司法实务中要正确把握溯及力和追诉时效,并准确理解和执行修改后的挪用资金罪特别从宽处罚的规定。退还从宽处罚规定,对今后的刑事立法会产生重大影响。挪用资金罪修改后,挪用公款罪的修改迫在眉睫。
-
-
黄小飞
-
-
摘要:
司法现状决定应重新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该罪的保护法益为放贷制度,实质内容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其他借款人公平取得贷款的机会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属违法要素,体现的内涵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对贷款工作人员实施的特别管控;虽然可以援引规章证立前置违法,但只能援引放贷制度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存在重合关系,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不法内涵可理解为特殊的挪用资金.实践中信贷员被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主体并不妥当,本罪的行为主体应限制解释为金融机构的决定权人;信贷员的违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构造的,按轻罪之挪用资金罪处理,其与决定权人存在意思串通的,则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处理.明确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后,可对实务中的两类特殊案件做到合理且统一处理.
-
-
张兆松
-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废除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加重处罚规定,并增设了退还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两高"应当及时修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司法实务中要正确把握溯及力和追诉时效,并准确理解和执行修改后的挪用资金罪特别从宽处罚的规定.退还从宽处罚规定,对今后的刑事立法会产生重大影响.挪用资金罪修改后,挪用公款罪的修改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