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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2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953篇;相关期刊205种,包括法学论坛、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公司自治的相关文献由29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俊海、王怀勇、李建伟等。

公司自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0 占比:12.9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1953 占比:87.03%

总计:2244篇

公司自治—发文趋势图

公司自治

-研究学者

  • 刘俊海
  • 王怀勇
  • 李建伟
  • 周游
  • 曹兴权
  • 朱慈蕴
  • 汪青松
  • 蔡立东
  • 位亚男
  • 刘桂清

公司自治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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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范若珊
    • 摘要: 随着科创板的上市,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这一基本原则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理论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严格坚持同股同权使得公司控制权难以保持并且限制了公司自治的空间,仅从资本出发的股份平等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股东同质化理论已然站不住脚。与此同时,智力资本在高新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广泛认可。我国建立同股不同权与同股同权并行的制度,不仅是对传统股权结构的完善,也是对股东异质化现实的有效回应。为此,建议对《公司法》第131条进行司法解释,在利润分配上实行同股同权,经营决策上实行同股不同权,以同股同权为原则、同股不同权为例外,分类解决、逐步推进。
    • 杨程
    • 摘要: 股东协议是公司自治的产物,具有调节公司内部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功能。该文通过对产联公司案的两审裁判文书进行对比分析来查明司法实践的争议,聚焦于对股东协议价值功能认定的分歧。股东协议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形式,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法院应肯定股东协议的独特价值,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其效力。具体而言,法院既要运用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对股东协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又要基于股东协议的组织属性,审查股东协议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是否与公司章程相冲突,从而确定股东协议的最终效力。
    • 吴凡
    • 摘要: 股权激励制度法律构建研究应关注与此有关的商事习惯。中国股权激励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晋商的“顶身股”。因此,在构建中国股权激励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时代因素,也应从商事习惯中汲取养分。“顶身股”制度与现代股权激励在激励功能、信用基础和对“人力资本”重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契合,具有历史传承的制度基础。然而“顶身股”与银股比例失衡、责权利不对等、分红比例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也为股权激励制度法律构建提供反思。因此,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构建应从“顶身股”制度中汲取养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秉承“自治为主,引导为辅”“扬弃历史”“系统化”等原则,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股权激励法律制度。
    • 赵谦
    • 摘要: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股东的其他的权利基本都是围绕该权利而产生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理论界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提供载明盈余分配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根据方案向自己分红,另一种是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即股东不提供分配方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下的诉讼,本质是债权请求权的诉讼,对其可诉性的争议不大。而关于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争议非常大,而实践中法院常常因为公司自治而做出败诉裁判并且替代性救济不能很好地救济该项权利,为此《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但书条款,在此肯定了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即承认强制分配盈余诉讼。但是该条款只是抽象地承认了该类诉讼的可诉性。文章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价值和列举其在司法裁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以保护受侵害的中小股东的权利。
    • 曹兴权
    • 摘要: 鉴于中小公司在遵守与设计组织规则时相较于大型公司的绩效较低,公司法修订应走出大公司中心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心的思维误区,坚持中小公司优先主义的理念,强化公司法规范的行为指引功能,以有效降低中小公司全生命周期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市场性交易成本。为此,应通过提升现有规定包容性以优化公司类型,选择以中小公司制度为基础、以大型公司制度为例外的公司法文本体系结构,在完善公司人格事项规范、公司财务类规范的同时补强公司治理类规范,进一步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大量引入公司章程除外的立法技术,通过直接承认公司示范章程补充公司章程功能的方式优化法源结构,系统性降低规范强制性与提升规范细致性,实现强化公司法激励及助推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目标。
    • 安晨曦
    • 摘要: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在公司契约论的视角下并不具有主体性,从而不具有独立利益。这决定了公司应当由股东高度自治,也决定了公司法仅应在必要事项上设置强制性规范,以保护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保护的利益。公司自治的主体是股东,其工具包括决议以及股东间协议,其内容原则上只应受到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限制。公司章程按照意思合致程度,可区分为初始章程与后续修订的章程。前者与股东间协议不存在本质区别,均要求一致同意,后者则由决议生成,从而在意思合致程度上劣后于股东间协议。在章程与股东间协议发生冲突时,一律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判断标准。在现行法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1条可以作为司法中认定股东间协议合法性的切入点。
    • 安晨曦
    • 摘要: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在公司契约论的视角下并不具有主体性,从而不具有独立利益.这决定了公司应当由股东高度自治,也决定了公司法仅应在必要事项上设置强制性规范,以保护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保护的利益.公司自治的主体是股东,其工具包括决议以及股东间协议,其内容原则上只应受到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限制.公司章程按照意思合致程度,可区分为初始章程与后续修订的章程.前者与股东间协议不存在本质区别,均要求一致同意,后者则由决议生成,从而在意思合致程度上劣后于股东间协议.在章程与股东间协议发生冲突时,一律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判断标准.在现行法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1条可以作为司法中认定股东间协议合法性的切入点.
    • 林怡静
    • 摘要: 盈余是股东投资的重要回报,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大小股东存在利益隔阂,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主导下,中小股东的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难以实现.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定的司法救济方式,但面临诸多现实障碍.本文将从司法介入的原则、适用条件与具体完善建议三部分进行讨论,指出司法对于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救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达到司法介入、公司自治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三者之间的平衡.
    • 赵旭东
    • 摘要: 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三十五条、九十一条、二百条三个条文涉及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公司法修改时应废除认缴资本制公司中的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删除上述三个条文,通过出资义务履行规则的解释机制实施法定资本制度的特殊公司贯彻抽逃出资禁止的监管政策.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等提出,我国公司法应当增设"国有公司"一章,明确国有公司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国有公司的出资方式、股权结构等基本规则以及国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配置、人员构成、责任承担等特别规则,明确党组织是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在国有公司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提出,我国法律上缺少对资本公积的具体调整规范,解释适用上的混乱不可避免,公司法修订时应妥善处理资本公积规则,对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一体对待.如果仍保留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概念的话,则应将二者在减资、分配等规则设置上一体对待.福州大学朱圆教授提出,介于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之间的社会企业设定了营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双重经营目标,有别于传统营利型企业.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营利公司不能直接用来解决社会企业所面临的双重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及其调和,我国的公司法中应专门规定社会企业设立和运营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
    • 徐强胜
    • 摘要: 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三十五条、九十一条、二百条三个条文涉及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公司法修改时应废除认缴资本制公司中的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删除上述三个条文,通过出资义务履行规则的解释机制实施法定资本制度的特殊公司贯彻抽逃出资禁止的监管政策.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等提出,我国公司法应当增设"国有公司"一章,明确国有公司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国有公司的出资方式、股权结构等基本规则以及国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配置、人员构成、责任承担等特别规则,明确党组织是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在国有公司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提出,我国法律上缺少对资本公积的具体调整规范,解释适用上的混乱不可避免,公司法修订时应妥善处理资本公积规则,对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一体对待.如果仍保留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概念的话,则应将二者在减资、分配等规则设置上一体对待.福州大学朱圆教授提出,介于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之间的社会企业设定了营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双重经营目标,有别于传统营利型企业.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营利公司不能直接用来解决社会企业所面临的双重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及其调和,我国的公司法中应专门规定社会企业设立和运营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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