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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修改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专利文献6438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东方法学、法律适用、现代法学等; 公司法修改的相关文献由99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旭东、周友苏、刘俊海等。

公司法修改—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2 占比:1.56%

专利文献>

论文:6438 占比:98.44%

总计:6540篇

公司法修改—发文趋势图

公司法修改

-研究学者

  • 赵旭东
  • 周友苏
  • 刘俊海
  • 刘寿明
  • 曹兴权
  • 朱慈蕴
  • 陈彦晶
  • 张丽娟
  • 徐强胜
  • 朱圆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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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清漪; 毕钰婕; 周颖睿; 黄雪妮
    • 摘要: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到了对股票回购的修改,增加了两种可回购的情形,使得大批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现象火爆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以股票回购的异象为代表的棘手问题。本文以2019年的制度“松绑”而导致的股票回购热潮为背景,以2018年《公司法》修改至2020年我国进行股票回购的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因子分析并结合二元Logit模型,对公司成长性对股票回购是否终止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
    • 杨大可
    • 摘要: 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有效履职的全面制度保障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完善路径的探寻须以确定监事会履职障碍的根本原因为前提。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例如监事选任机制、信息权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以及公司机构在合规审查中的职权与分工等,可资借鉴。
    • 樊纪伟
    • 摘要: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 赵旭东
    • 摘要: 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分歧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区隔论”的全新司法对策和裁判思路,但在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其司法裁判上又形成和存在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深层法律问题。围绕对赌协议的争议和困扰源于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的基本定性,然而其并非纯粹的股权投资,亦非普通的债权投资,而是对各种投资要素重新配置组合形成的、介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的一种特殊投资——“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遭遇的根本法律障碍和束缚在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体现该项原则的盈余分配规则和股权回购规则,走出困境、破解冲突的重要出路是针对对赌协议的商业需求作出立法回应和规则的突破与创新,对盈余分配和股权回购规则对对赌协议的适用作出除外规定。通过必要、对应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衔接,此一安排将不会弱化或损及债权人保护,只会使对赌协议的融资动能得以充分释放和施展。
    • 曹兴权
    • 摘要: 鉴于中小公司在遵守与设计组织规则时相较于大型公司的绩效较低,公司法修订应走出大公司中心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心的思维误区,坚持中小公司优先主义的理念,强化公司法规范的行为指引功能,以有效降低中小公司全生命周期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市场性交易成本。为此,应通过提升现有规定包容性以优化公司类型,选择以中小公司制度为基础、以大型公司制度为例外的公司法文本体系结构,在完善公司人格事项规范、公司财务类规范的同时补强公司治理类规范,进一步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大量引入公司章程除外的立法技术,通过直接承认公司示范章程补充公司章程功能的方式优化法源结构,系统性降低规范强制性与提升规范细致性,实现强化公司法激励及助推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目标。
    • 陳甦
    • 摘要: 公司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治理結構及運行機制與市場經濟體制及運行機制之間,若能達致理念相通、結構相容、機制相諧及功效相長,則是公司立法追求的理想狀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於1992年確立,國家即於1993年制定公司法,其後又將公司法修改了5次,以期與不断變革的市場經濟體制相符合饼與其運行機制相協調。
    • 梁上上
    • 摘要: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制定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促进了公司法律制度和理论的发展。本次公司法修改于2019年启动,2021年12月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公司法的很多制度面临重构,可以预见本次修改将对公司法的发展产生广泛影响。
    • 傅穹; 陈洪磊
    • 摘要: 公司机关之间决策权力的分工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枢纽问题与要害所在。在中国公司分权的现代化进程中,呈现董事会中心渐进回归的趋势。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尊重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差异,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已成为全球公司决策分工治理的经验共识。中国上市公司的商业治理实践显示,经由章程不断扩张的董事会权力,已经向股东会权力中心提出挑战。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治理分权边界的模糊,剩余权力归属不清的诉讼分歧,要求对公司决策权力分工进行立法改进。在公司法改革中,应考虑在股东会保留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等有限的法定权力的基础上,重塑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尊重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董事会的权力边界应当以法律和公司章程为限,股东会不得任意行使董事会职权。尊重公司治理的自生需求,改写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的简单定位,回归董事会中心主义,或许是中国公司治理胜出的自主道路。
    • 周友苏; 庄斌
    • 摘要: 股权共有是公司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利样态。中国《民法典》和《公司法》均未对股权共有做出规定,致使股权共有的法律规制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出现“立法缺失”和“司法失序”的双重困境。资格共有是股权共有中最具特色的核心内涵,也是其有别于民法上物的共有和一般性权利共有的本质特征所在,从而构成股权共有入法的逻辑起点。通过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和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梳理,概括出股权共有的立法要点为共有人显名、共有代表人和共有股权行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国情的股权共有立法范式与规范构造建议。
    • 刘鑫岳
    • 摘要: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提案权制度的规定尚较粗略,导致股东在行使提案权时,常出现行权受阻或救济不力的现象。股东提案权的实现对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避免董事会专权和激发公司运营活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亟须完善我国股东提案权的保护机制。通过研究域外法对股东提案权的保护,总结其立法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加以本土化改造后可得出改善策略,以保障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借助修法契机,同时考虑公司治理的新特点,提出从保障行权和完善救济措施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股东提案权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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