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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

司法介入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2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体育、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0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9593篇;相关期刊221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第八届兽医发展高层论坛 等;司法介入的相关文献由301位作者贡献,包括程雁雷、彭剑鸣、方金华等。

司法介入—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80 占比:2.83%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9593 占比:97.10%

总计:9880篇

司法介入—发文趋势图

司法介入

-研究学者

  • 程雁雷
  • 彭剑鸣
  • 方金华
  • 王鹏
  • 丁道勤
  • 于维同
  • 关键
  • 史晓霞
  • 吴文灵
  • 周冠斌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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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作者

    • 毕晨雨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吸纳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填补了商事立法制度的空白。本文以“林方清诉常熟凯莱公司解散案”为分析对象,以司法介入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为切入点,分析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及股东纠纷的法理基础和合理限度,并从中得出该指导案例对我国司法解散公司的启示。
    • 朱振明
    • 摘要: 司法能否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上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成员资格认定的现有途径未能满足需求,司法介入可弥补其不足,因而司法有必要介入.而基于司法介入存在特定的社会需求、法理上亦有依据,说明其具有可行性.但因现有制度规定相对模糊,司法自身存在局限性,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尚不明确.推进路径为:一是应确立司法适时介入原则、恪守中立原则与尊重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抓住《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契机,确立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涉农执行机制.
    • 兰丽专; 郭兰君
    • 摘要: 公司竞争力源自良好的治理结构,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的自律化。然而当公司治理失效,利益相关者权益严重受损,司法介入作为化解利益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便成为必要。公司僵局产生后,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管理陷入瘫痪,僵局中的公司就如围城一般。
    • 黄维平; 成卓玲
    • 摘要: 明股实债融资模式遭受了金融监管的层层阻力,面临司法裁判的重重困境,这深刻影响了对它的合法性认定和合同效力分析.要想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践行公平正义,就必须明确司法在明股实债纠纷中的地位,坚持谨慎介入、适时介入、能动介入;划清司法与监管的边界,二者各司其职,公共政策服务司法裁判必须经过充分严密的论证;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维度,以当事人真意探寻和商事外观保护共同构筑明股实债商事裁判体系.
    • 陈化
    • 摘要: 对于限制/无行为能力患者的医疗决策采取代理决策模式,该模式奠基于社会习俗与习惯法.通常情况下,亲属能够更加准确地评判患者的个人价值取向和医疗决定偏好.但是,基于利益判断的主观性,代理决策中的道德冲突难以避免,其合理性辩护基于代理身份的合法性、“善意”与“患者利益”的标签、制度缺失,对于其批评在于代理者德性基础上的一致性不足.按照解决问题的逻辑进程,规避代理决策中利益冲突的方式有寻求共识的可能、临床伦理咨询与司法介入,其中伦理咨询与司法介入需要依托国家制度设计.
    • 陈业宏; 王秋艳
    • 摘要: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依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不完善,不仅会打击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还会影响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公司本身也会面临很多不可控的损失和风险.但利润分配是公司作为法人的自治事项,司法介入利润分配时应秉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在以公司自治原则为指导的基础上,遵循公司正义原则,并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来限制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界限.在法律层面上,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和情形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明确“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为公司的损失而不是股东股权所对应份额的损失,并且规定损失数额的下限;二是规定股东享有延期利润分配赔偿的权利;三是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采取初步证据由中小股东提供,其他复杂证据由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出,对于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的举证,采取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再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的方法.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尽快颁布《企业利润分配指引》,促进企业和股东提前进行利润分配规划,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和政策保障.
    • 王萍
    • 摘要: 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以民间性为主,兼具司法性,是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性的介入到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体育仲裁自身的属性,如一裁终局、非公开性等,决定了司法介入体育仲裁具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而在制度实践方面,存在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的承认、执行与撤销,但司法介入仲裁裁决必须有时间、内容以及方式上的限度,以此保障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限制和约束.通过对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研究,以期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仲裁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 强翔宇
    • 摘要: 我国体育事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体育纠纷层出不穷,内部体育纠纷尤其突出.以中国足球内部纠纷为例,其内部解决机制主要有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两种,对此类纠纷的外部解决机制是我国法律人关注较少的方面.通过研究发现司法在介入这种专业性极强的内部体育纠纷过程中,存在法律缺乏相应救济机制、体育协会在诉讼中被告资格不明、司法效率较低、司法审理水平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因此,构建在我国尚且缺位的体育仲裁制度是最佳路径选择.文章从构建体育仲裁的必要性、优越性以及体育仲裁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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