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
司法介入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2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体育、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0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9593篇;相关期刊221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第八届兽医发展高层论坛 等;司法介入的相关文献由301位作者贡献,包括程雁雷、彭剑鸣、方金华等。
司法介入
-研究学者
- 程雁雷
- 彭剑鸣
- 方金华
- 王鹏
- 丁道勤
- 于维同
- 关键
- 史晓霞
- 吴文灵
- 周冠斌
- 周游
- 宋阳标
- 官欣荣
- 张辉
- 强翔宇
- 彭俊
- 彭秀
- 戴莹
- 朱青沙
- 李勇
- 李洁
- 李玉芳
- 李真
- 李荣
- 李霞
- 杨洋
- 杨薇
- 林卉
- 段莉
- 温兴龙
- 王秋艳
- 简明
- 罗培新
- 翟浩
- 闫华
- 陈业宏
- 雷雯
- 韦志明
- 高杰
- 黄世席
- 黄志萍
- Lin Shihang
- 乔泽波
- 乔玉华
- 乔营强
- 于振峰
- 代刃
- 任继强
- 伍莺莺
- 何琛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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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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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吸纳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填补了商事立法制度的空白。本文以“林方清诉常熟凯莱公司解散案”为分析对象,以司法介入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为切入点,分析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及股东纠纷的法理基础和合理限度,并从中得出该指导案例对我国司法解散公司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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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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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能否介入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上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成员资格认定的现有途径未能满足需求,司法介入可弥补其不足,因而司法有必要介入.而基于司法介入存在特定的社会需求、法理上亦有依据,说明其具有可行性.但因现有制度规定相对模糊,司法自身存在局限性,司法介入成员资格认定尚不明确.推进路径为:一是应确立司法适时介入原则、恪守中立原则与尊重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抓住《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契机,确立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涉农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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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丽专;
郭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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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竞争力源自良好的治理结构,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的自律化。然而当公司治理失效,利益相关者权益严重受损,司法介入作为化解利益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便成为必要。公司僵局产生后,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管理陷入瘫痪,僵局中的公司就如围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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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平;
成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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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股实债融资模式遭受了金融监管的层层阻力,面临司法裁判的重重困境,这深刻影响了对它的合法性认定和合同效力分析.要想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践行公平正义,就必须明确司法在明股实债纠纷中的地位,坚持谨慎介入、适时介入、能动介入;划清司法与监管的边界,二者各司其职,公共政策服务司法裁判必须经过充分严密的论证;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维度,以当事人真意探寻和商事外观保护共同构筑明股实债商事裁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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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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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限制/无行为能力患者的医疗决策采取代理决策模式,该模式奠基于社会习俗与习惯法.通常情况下,亲属能够更加准确地评判患者的个人价值取向和医疗决定偏好.但是,基于利益判断的主观性,代理决策中的道德冲突难以避免,其合理性辩护基于代理身份的合法性、“善意”与“患者利益”的标签、制度缺失,对于其批评在于代理者德性基础上的一致性不足.按照解决问题的逻辑进程,规避代理决策中利益冲突的方式有寻求共识的可能、临床伦理咨询与司法介入,其中伦理咨询与司法介入需要依托国家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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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业宏;
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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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依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不完善,不仅会打击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还会影响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公司本身也会面临很多不可控的损失和风险.但利润分配是公司作为法人的自治事项,司法介入利润分配时应秉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在以公司自治原则为指导的基础上,遵循公司正义原则,并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来限制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界限.在法律层面上,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和情形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明确“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为公司的损失而不是股东股权所对应份额的损失,并且规定损失数额的下限;二是规定股东享有延期利润分配赔偿的权利;三是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采取初步证据由中小股东提供,其他复杂证据由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出,对于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的举证,采取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再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的方法.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尽快颁布《企业利润分配指引》,促进企业和股东提前进行利润分配规划,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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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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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以民间性为主,兼具司法性,是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性的介入到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体育仲裁自身的属性,如一裁终局、非公开性等,决定了司法介入体育仲裁具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而在制度实践方面,存在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的承认、执行与撤销,但司法介入仲裁裁决必须有时间、内容以及方式上的限度,以此保障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限制和约束.通过对体育仲裁司法介入的研究,以期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仲裁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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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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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体育事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体育纠纷层出不穷,内部体育纠纷尤其突出.以中国足球内部纠纷为例,其内部解决机制主要有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两种,对此类纠纷的外部解决机制是我国法律人关注较少的方面.通过研究发现司法在介入这种专业性极强的内部体育纠纷过程中,存在法律缺乏相应救济机制、体育协会在诉讼中被告资格不明、司法效率较低、司法审理水平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因此,构建在我国尚且缺位的体育仲裁制度是最佳路径选择.文章从构建体育仲裁的必要性、优越性以及体育仲裁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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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运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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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特点,就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海事司法介入渤海海洋环境防治谈几点思考.天津海事法院是跨地域管辖的法院,受理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以及以北京为连接点的海事海商案件,这与国家提出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是相适应的,只有天津海事法院才具有这种优势,因此在服务渤海环境治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渤海污染防治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映射出的不仅是传统法学和社会现实的脱节,还有市场和政府在渤海防治中的双重失灵。为了加强渤海污染的防治,应当注入社会化的元素。因此,要增强海洋环保意识,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善污染海域环境治理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诉讼风险保险和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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