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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286篇,主要集中在体育、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7900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体育科技文献通报、体育科学、体育科研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2009年体育文化论坛、第二届全国体育产业学术会议等;体育仲裁的相关文献由27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春良、熊瑛子、姜熙等。

体育仲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83 占比:1.5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7900 占比:98.43%

总计:18186篇

体育仲裁—发文趋势图

体育仲裁

-研究学者

  • 张春良
  • 熊瑛子
  • 姜熙
  • 宋彬龄
  • 郭树理
  • 汤卫东
  • 周青山
  • 黄晖
  • 于善旭
  • 刘樱婷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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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树理
    • 摘要: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 于善旭
    • 摘要: 随着全面依法治体的不断推进和依法解纷维权需求的日益突显,在《体育法》修改中为体育仲裁增加法律依据已成共识。而将体育仲裁置于体现体育自治特性的整个体育纠纷解决体系中进行综合考量,还须关注作为体育仲裁前提而先行用尽内部救济的体育行业协会解纷制度的贯通。在对内外结合解决体育纠纷和体育仲裁与体育行业协会关系进行阐发的基础上,以文本分析法就网络可查信息,通过对我国全国性单项体协体育解纷制度,从解纷机构及其文件、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其他规范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等方面的梳理,认为全国单项体协体育解纷制度建设已初步奠定基础,但尚不能适应需要,应尽快补齐短板弱项。为做好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与体育仲裁的衔接,建议要抓住修法契机,推动体育行业协会解纷制度建设的新发展;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要为体育仲裁确立地位;全国单项体协要做好内部完善衔接准备;还要发挥网络信息在促进体育解纷与仲裁学习、宣传、运用方面的作用。
    • 黄世昌; 晏子昂
    • 摘要: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①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②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③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④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 刘永平; 李智
    • 摘要: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法》修法中的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将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专章设置,构建了我国独立、专业、终局的体育仲裁制度,对完善我国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突破性意义。分析修订草案文本,可以发现其仍存在体育仲裁范围限缩、仲裁程序规则衔接不畅、特别程序的开放性不足的问题。为此,以体育法修订草案为基础,结合《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分析其中体育仲裁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缺陷,并提出优化建议:第一,结合体育纠纷特点,适当扩大体育仲裁范围;第二,体育仲裁程序规则设置需充分衔接法律体系内相关规范;第三,补充特别程序的专业性制度构建,力求建设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仲裁
    • 刘韵
    •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通过专设“体育仲裁”章确立了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但新《体育法》规定有限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条件共同催生体育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而且,体育纠纷的内在属性要求体育纠纷的多元解决。国际组织、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也说明了体育纠纷多元解决的正当性和实效性。我国体育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构应在集中贯彻“依法治体”的治理方针、综合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及注重保障运动员主体权益等整体思路上,围绕体育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和外部解决机制的双重结构进行具体建构,实现域外经验的本土转化,进一步推动“依法治体”的体育强国建设目标。
    • 于鸿贤
    • 摘要: 孙志强等人与"城俱杯"组委会纠纷案,涉及对《体育法》第32条中竞技体育纠纷含义的准确把握,也映射出当下我国体育司法介入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困境.大众体育赛事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适用《体育法》第32条调整.基于对参赛选手权利的保护,司法应当适时介入纠纷,运用优等悬赏广告的评定人规则与不干涉比赛结果原则,妥善处理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特殊问题.同时,为兼容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特殊性和法院审理案件的一般性,建议通过明确受案范围、优化体育专家辅助人制度、重视纠纷的法庭调解等措施,完善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司法程序.
    • 姜熙
    • 摘要: 2020年12月22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基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某&国际泳联(FINA)案CAS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存在中立性问题,撤销了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就该案此前作出的裁决,使得该案再次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涉及到反兴奋剂中的样本采集程序、运动员权利保护、反兴奋剂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等,首先对"WADA诉孙某&FINA案"的事实和各裁决机构的裁决结果进行了梳理;其次,从该案CAS仲裁庭的裁决思路、法律适用、遵循先例、对等原则、DCO公正性、制裁强度6个方面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最后,对"WADA诉孙某&FINA案"给中国体育法治建设带来的启示进行了分析.
    • 姜熙
    • 摘要: "WADA诉孙某&FINA案"是近年来反兴奋剂领域的重要案件.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对"WADA诉孙某&FINA案"案情、裁决结果、裁决要点进行梳理和评析,尤其是从裁决理念、规则解释、专家证人、举证责任、遵循先例和仲裁庭中立性6个方面对CAS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分析.之后,文章基于"WADA诉孙某&FINA案",从反兴奋剂中的权利冲突、纠纷救济、规则体系和处罚制裁4个方面对反兴奋剂中运动员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发现,"WADA诉孙某&FINA案"仲裁庭在裁决理念、规则解释、专家证人利益冲突判断、举证责任认定和先例援引等方面存在问题,仲裁庭的中立性存疑.研究认为,"WADA诉孙某&FINA案"反映了当前反兴奋剂实践中运动员权利保护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在当前国际反兴奋剂体系下,运动员权利受到强烈挤压,涉兴奋剂纠纷的运动员寻求救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高昂.此外,当前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对反兴奋剂管理机构、样本采集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要求与对运动员的要求存在巨大差异.在兴奋剂违规处罚制裁方面,不同案件的CAS仲裁庭之间对"严格责任"与"比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差异.
    • 杨婧; 周青山
    • 摘要: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 蔡鹏嘉; 郭天妮; 姜熙
    • 摘要: 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ADD规则下的反兴奋剂仲裁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反兴奋剂庭仲裁流程、基本定位、管辖权、仲裁员和奥运会相关的兴奋剂纠纷解决,并总结其仲裁机制独立性、公正性、效率和成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反兴奋剂庭相对独立于CAS,通过程序上的设计可以促进兴奋剂纠纷的高效解决,但其也存在仲裁员中立性不足、裁决时限不确定和法律救济成本较高等问题.以此为鉴,我国体育仲裁可以设立独立的仲裁庭专门审理案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体育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体育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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