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130篇,主要集中在体育、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0928篇;相关期刊48种,包括体育科学、体育科研、体育文化导刊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等;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文献由101位作者贡献,包括黄世席、向会英、杨磊等。
国际体育仲裁院—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928篇
占比:99.38%
总计:21058篇
国际体育仲裁院
-研究学者
- 黄世席
- 向会英
- 杨磊
- 董金鑫
- 郭树理
- 张春良
- 刘韵
- 姜世波
- 姜熙
- 黄晖
- 乔一涓
- 刘亮
- 张林
- 朱文英
- 杨蓓蕾
- 熊瑛子
- 谭小勇
- CAO Shaofang
- Efraim Barak以色列
- GUO Shuli
- Mark A.Hovell
- Paolo Garraffa
- XIANG Hui-ying
- YANG Lei
- 于凯乐
- 于增尊
- 伊向仁
- 傅志平
- 刘军
- 刘强
- 刘苏
- 单宇
- 卢扬逊
- 吴义华
- 周兵
- 周小英
- 周青山
- 姜涛
- 姬学云
- 孙丽娟
- 孙勇
- 宋彬龄
- 宋雅馨
- 展凯
- 岳明
- 张奇
- 张婵丽
- 张岩晶
- 张文闻
- 张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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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英;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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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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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波;
祝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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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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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康;
姜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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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国内和国际司法活动往往存在严格的克制政策或者积极的能动政策之间的游动和选择,这种政策博弈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仲裁政策变化中同样有所体现。通过文献资料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阐述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认为:CAS仲裁活动的准司法化趋势,竞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的发展,以及仲裁员的专业偏好,为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CAS仲裁场景的适用创造了条件。CAS成立初期奉行严格的克制主义,但重新审查权的确立为CAS能动仲裁奠定了根基,尤其是Bosman案件以来,CAS能动仲裁的价值日益凸显,而“Lex Sportiva”的形成则是CAS能动政策的集中体现。随着体育过分商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竞技体育愈益关涉竞争政策和基本人权保障,司法审查的干预让CAS不得不开始转向能动性考量,但这种转向也是谨慎的。体育的特殊性决定了CAS的仲裁政策应当是寻求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之间的有益平衡,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克制主义作为基本仲裁政策,以温和的能动主义作为仲裁政策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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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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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2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基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某&国际泳联(FINA)案CAS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存在中立性问题,撤销了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就该案此前作出的裁决,使得该案再次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涉及到反兴奋剂中的样本采集程序、运动员权利保护、反兴奋剂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等,首先对"WADA诉孙某&FINA案"的事实和各裁决机构的裁决结果进行了梳理;其次,从该案CAS仲裁庭的裁决思路、法律适用、遵循先例、对等原则、DCO公正性、制裁强度6个方面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最后,对"WADA诉孙某&FINA案"给中国体育法治建设带来的启示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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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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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竞技体育发展之必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缺位、法律规范不明确、法治化解决渠道不畅通,制约了体育行业的良性发展.仲裁是一种最有活力的解纠手段,是竞技体育发展中必备的一种新兴有效机制.我国至今不存在独立外部仲裁机构.体育产值作为一种强大社会经济支撑力量逐年增加并成为国内生产总值显著成份的同时,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位势必影响到体育产业化的高速进程.在对域外法治国家相关体育仲裁制度探析研究后,我国应借鉴并建立契合中国特色的独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以满足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及保障纠纷当事人权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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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英;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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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是职业足球的常见问题.通过解决此类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形成了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独特法理.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法,对职业足球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CAS法理进行研究.研究认为,CAS首先适用特殊条款和不可抗力原则,然后适用"积极利益"原则并根据客观标准计算赔偿,通过遵循基于公平、诚信的"有约必守"原则和适用"积极利益"原则的威慑作用,以维持职业足球的合同稳定.通过对涉中国俱乐部的典型判例进行分析,提出:适用中国法律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适用中国法律冲突导致适用国际足球规则成为一种共识;对于CAS仲裁可能的中国当事方,不能忽略公平和诚信原则,应遵守国际足球规则、CAS法理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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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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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年初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孙杨作出禁赛8年仲裁裁决,还是岁末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存疑并撤销该仲裁裁决,均表明各界对该案保持持续关注度。运动员及其代理人遵循正当程序和仲裁规则,质疑仲裁程序的公平性,是权利的正当行使,也体现出法律专业人士独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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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公布了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与国际泳联”案的仲裁裁决,裁定孙杨构成《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5条规定的“破坏或试图破坏兴奋剂管制的任何环节”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对其施以8年的禁赛处罚。该案的仲裁听证过程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且向全世界公开直播,完整呈现了运动员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之间,围绕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核心的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产生的争议,让大众认识到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本身,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各签约方对规则的解读与实践,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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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英;
谭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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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经过25年的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已日趋成熟和完善.体育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其演进的基础,典型案件是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体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不断增强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仲裁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强平等保护和强化管辖权的发展原则;展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机制和规则,并逐渐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权威机构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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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Lei;
杨磊
-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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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将仲裁程序分为三类:普通仲裁,上诉仲裁和特别仲裁,其中特别仲裁程序又称为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特别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是CAS实体法律适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CAS通过自身的规则体系,尤其是《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7条构建了特别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再得到规则文字表述上的肯定和优先适用,设置了《奥林匹克宪章》这一特定体育组织规则的必然适用,将仲裁庭认为合适的一般法律原则及法律规范,明确纳入可适用的法律范围,赋予了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该模式是一种自洽的实体法律适用模式,然而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例如应明确第17条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庭自由裁量时的作用等.这将不仅有助于CAS自身规则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指导各国在应对奥运会争议时,面对具体实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态度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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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Hui-ying;
向会英
- 《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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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体育运动全球化的进程中,大量涌现的体育纠纷对建立体育领域国际纠纷机制提出迫切的诉求,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应运而生.CAS是"Lex Sportiva"的形成基础和发展动力,也是"Lex Sportiva"规范稳定性的保证,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文通过对CAS与“Lex Sportiva”的发展进行研究,试图为国内学界开启对“Lex Sportiva”的研究而抛砖引玉。研究指出,CAS通过内部秩序的一般化、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发展、特殊规则的创造、先例形成普通法、上诉程序普遍化和统一化等原则形成"Lex Sportiva"."Lex Sportiva"伴随着CAS的发展而成长,其发展将走判例法制度与法典编纂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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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席
-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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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特殊的仲裁形式,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一个具有独特性质的问题,其中的奧运会特别仲裁也具有自己的某些特点。在奧运会特别仲裁方面,对于实体争议的解决,则根据奧林匹克宪章、适用的规则、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仲裁员认为适当的规范来解决争议。至于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所有的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程序都同样适用干瑞士的法律,不考虑其提交的是特别仲裁分院、普通仲裁分院还是上诉仲裁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