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纠纷
体育纠纷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42篇,主要集中在体育、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8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6734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体育科技文献通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等;体育纠纷的相关文献由152位作者贡献,包括郭树理、周青山、姜熙等。
体育纠纷—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6734篇
占比:99.16%
总计:16876篇
体育纠纷
-研究学者
- 郭树理
- 周青山
- 姜熙
- 于善旭
- 孔云龙
- 汤卫东
- 高升
- 徐士韦
- 谭小勇
- 陆在春
- 余其刚
- 凌辉
- 刘苏
- 向会英
- 张奇
- 张春良
- 张笑世
- 张芳芳
- 李亮
- 李子煊
- 杨帆
- 梅倩
- 金涛
- 陆攀
- 韦燊
- Rui Botica Santos葡萄牙
- XIANG Hui-ying
- 于德生
- 于振峰
- 付海燕
- 何正兵
- 何瑞擎
- 余宇
- 佟立纯
- 侯海燕
- 倪京帅
- 兰仁迅
- 刘丝丝
- 刘凤歧
- 刘建进
- 刘群芳
- 包玉秋
- 卞辉
- 叶才勇
- 叶春娟
- 吴秋富
- 周学荣
- 周小英
- 周庆谊
-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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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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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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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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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面依法治体的不断推进和依法解纷维权需求的日益突显,在《体育法》修改中为体育仲裁增加法律依据已成共识。而将体育仲裁置于体现体育自治特性的整个体育纠纷解决体系中进行综合考量,还须关注作为体育仲裁前提而先行用尽内部救济的体育行业协会解纷制度的贯通。在对内外结合解决体育纠纷和体育仲裁与体育行业协会关系进行阐发的基础上,以文本分析法就网络可查信息,通过对我国全国性单项体协体育解纷制度,从解纷机构及其文件、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其他规范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等方面的梳理,认为全国单项体协体育解纷制度建设已初步奠定基础,但尚不能适应需要,应尽快补齐短板弱项。为做好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与体育仲裁的衔接,建议要抓住修法契机,推动体育行业协会解纷制度建设的新发展;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要为体育仲裁确立地位;全国单项体协要做好内部完善衔接准备;还要发挥网络信息在促进体育解纷与仲裁学习、宣传、运用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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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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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创立于2012年的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已经成为国内稳定、有品牌影响力的体育法学学术交流平台,各地方法学会体育法学组织与西安体育学院联合主办的地方体育法学组织2020年联合学术年会(第九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在陕西西安顺利举办.本次会议以"体育现代治理与体育法治建设"为主题,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体育的法治、自治与善治,《体育法》修改讨论及体育法学研究展望,运动员权利保障及体育社会团体的人权责任,反兴奋剂治理体系与"孙杨案"评析,地方体育改革与体育纠纷解决等专题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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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进;
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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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长期缺位阻碍着我国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到我国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及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刻不容缓.结合孙杨、大连超越等近年来典型案例,揭示体育仲裁制度缺位导致的现实困境,剖析阻碍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原因,进而提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构的具体路径: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并确立体育仲裁制度;第二,建立独立的唯一体育仲裁机构;第三,依托国际力量搭建中国体育仲裁庭;第四,区域联合试点推动区域内体育组织探索同一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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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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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加坡公约》的生效对于体育调解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制度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梳理国内外体育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厘清《新加坡公约》的基本概况与关键要点,探析体育调解制度的优势和不足.《新加坡公约》下我国体育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以《体育法》修改为契机,增设体育调解条款;规范体育调解过程参与人员行为准则,明确权利和职责所属;未雨绸缪,细化达成的体育调解协议的认定规则与执行程序;严格限定体育调解的时效性,促进体育调解与体育仲裁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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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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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体育历史上发生过惨痛的兴奋剂事件,这也刺激了其后续加强反兴奋剂机制建设.德国对兴奋剂的治理主要是立法干预与监管,其围绕尊重体育自治和保障运动员权益的核心价值,制定严格的制裁措施,并建立起涵盖德国体育协会内部仲裁、体育仲裁院仲裁、德国法院对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的救济机制.通过典型的卡特琳·克拉贝案,进一步探讨德国反兴奋剂法治实践的经验、意义.认为德国反兴奋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对我国同样有借鉴价值.指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非法使用兴奋剂的惩罚制度,完善兴奋剂处罚的救济机制,建立仲裁救济机制,加强司法审查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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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王晓东;
崔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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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研究契合"依法治体"背景下对体育权利的关照,对维护运动员正当与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借鉴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为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提供参考.首先,阐述了形象权的起源与含义,在此基础上,指出运动员形象权是运动员基于其竞技价值,对其可识别形象蕴含的商业价值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主体真实性、价值可变性和行使限制性的特征.其次,分析了姓名、绰号、特色语句、职业信息、整体形象等形象权侵权典型案例,指出整个行为标准、主要动机标准、变革性使用标准是形象权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当前,我国民法、商标法、竞争法、体育法等现有法律对运动员形象权保护不足,以及体育行政规章制度的不灵活,限制、束缚了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提出,在法律层面,从民法上思量"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保护运动员形象中的财产利益;商标法上设立事先知情同意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制度;竞争法上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执法、实施体育产业市场黑名单制度;以体育法修改为契机,从运动员权益、体育产业、体育纠纷解决方面构建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机制.在制度层面,从明晰运动员产权制度、落实与体育经纪合作制度、明确与细化商业合同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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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
汤卫东
-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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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借鉴普通ADR的基础上,对我国体育纠纷ADR的构建进行了初探。体育纠纷ADR的建立,在理论上主要得益于诉讼程序的理论发展,在实践上则主要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对非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日趋重视和广泛运用的影响。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尽完善,体育纠纷救济方式的单一化,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程序瑕疵,法院对体育案件的排斥等,故构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已是当务之急。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为体育纠纷ADR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体育纠纷的ADR的基本特征: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性;程序的简易性和效率性;调停者或仲裁者的体育知识的重要性;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同时亦发挥以下功能: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节约司法资源;适应不同类型的体育纠纷的解决;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体育纠纷的.ADR主要包括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体育谈判(和解)、体育行业内部的解决机制。通过对体育纠纷的ADR类型进行了初步的构建和阐述,并进行评价,体育纠纷ADR应比诉讼更有优势。我国体育法正面临修改,借鉴国外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反映体育专业特点的体育纠纷ADR,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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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Hui-ying;
向会英
- 《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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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体育运动全球化的进程中,大量涌现的体育纠纷对建立体育领域国际纠纷机制提出迫切的诉求,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应运而生.CAS是"Lex Sportiva"的形成基础和发展动力,也是"Lex Sportiva"规范稳定性的保证,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文通过对CAS与“Lex Sportiva”的发展进行研究,试图为国内学界开启对“Lex Sportiva”的研究而抛砖引玉。研究指出,CAS通过内部秩序的一般化、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发展、特殊规则的创造、先例形成普通法、上诉程序普遍化和统一化等原则形成"Lex Sportiva"."Lex Sportiva"伴随着CAS的发展而成长,其发展将走判例法制度与法典编纂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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