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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8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2398篇;相关期刊743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武汉大学2014年历史学博士论坛等;国家干预的相关文献由1271位作者贡献,包括郑士贵、梁小民、张经等。

国家干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38 占比:33.87%

会议论文>

论文:19 占比:0.52%

专利文献>

论文:2398 占比:65.61%

总计:3655篇

国家干预—发文趋势图

国家干预

-研究学者

  • 郑士贵
  • 梁小民
  • 张经
  • 佟福全
  • 张继恒
  • 杨勇
  • 杨德明
  • 王仲君
  • 任治君
  • 何文强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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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娄丙录; 孙宇
    • 摘要: 以"市场失灵—国家干预"逻辑进路为基础构建的经济法研究范式,由于其内生性缺陷和非自洽性而难以回应当今中国对经济法的现实需要,其背后所反映的法律国家主义、经济学阴影以及本土主义的缺失也逐渐引起了经济法学界的广泛反思.正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政府价格干预存在的种种问题所体现的,以"需要国家干预"理论指引的经济法常常会陷入难以依法有效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尴尬境地.在"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的时代需要下,基于"法律治理"理念构建的经济法研究范式可以更好地回应市场多元共治下的权利诉求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时代呼声,廓清政府市场关系,彰显经济法品格,从干预走向治理,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换不仅是疫情中对经济法的省察与反思,更是经济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 文礼朋; 陈鹏飞; 郑铿城
    • 摘要: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西方金融治理在理论发展与实践发展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过程:理论发展经历了从重商主义强调政府干预到古典政治经济学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转变,实践发展经历了从复本位制到金本位制再到纸币本位制的转变,这意味着金融治理实践从自由走向干预。这种“悖论”在英国金融治理中表现的特别明显,文章以此为例,深入剖析了19世纪中叶以前“自由”金融治理的思想史演变,提出古典政治经济学“自由”金融治理的洛克-休谟模式和斯图亚特-斯密-李嘉图模式过于强调古典政治经济学内部的对立,但就宣扬“自由”金融治理而言,这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英国货币金融治理的实践发展表明,国家干预才是历史的主流,对英镑的干预是英国能够引领现代金融发展的决定性前提,但也正是因为这种强力干预,英国古典经济学才会产生对自由市场的渴望。
    • 张玮
    • 摘要: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会对市场经济运行造成的风险包括市场秩序风险、经济衰退风险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风险等。国家干预行为在抵御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由此需要明确干预的合法程序并提高干预的精细程度。政府与市场关系随着风险时间阶段的区分而产生相应变化。若忽略风险级别或所处阶段而实施国家干预行为则会加重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和国家干预的介入时机相结合,提高国家干预的治理绩效。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暴发之前,政府应当建立起以公共财政资金为支持基础的综合性预警机制,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积累责任,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凸显风险预警意识。在危机开始暴发和呈现蔓延态势时,政府干预行为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实施力度,即对造成市场恐慌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社会危害较小且有助于保证市场供应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条件的豁免。在危机衰退之时,政府临时性的限制措施应当逐步解除。在危机彻底结束后的常态化防控阶段,政府干预主要以支持促进政策和引导性政策为主要体现形式,最终实现经济运行常态化的目标。
    • 王海晶; 王亚萍
    • 摘要: 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方式,我国自2013年启动试点项目,到2021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了许多经验,也暴露出了诸多短板,而该短板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宏观层面,立法层级过低、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中观层面,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与经济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微观层面,落实具体制度时存在困难与不足。“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需要国家借助法律力量予以干预和保障。应当尽快颁布碳市场交易的国家层级法律,做好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其他致力于“双碳”目标的绿色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并且落实从前期总量分配到后期监管审核的具体配套制度,逐步扩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增强国家的监管保护力度,构建奖罚分明的正负面激励机制,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中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环环相扣的法律保障体系。
    • 甘金金
    •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价格、供需平衡造成了影响。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业已无法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之时。作为补充手段的国家干预理应介入并发挥其作用,以精准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然而重大疫情下的国家干预也存在力所不及之处,为了更好地处理国家干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谦抑性理念的提出为解决市场失灵过程中国家干预如何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的路径,即始终坚持市场决定性理论,遵循比例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力求在法治轨道上适度干预、谨慎干预。
    • 任大鹏; 彭博
    • 摘要: 研究目的:分析“非粮化”现象的形成逻辑,确立法律规制理念,提出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的路径。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研究结果:(1)我国当前“非粮化”现象体现出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目标与种植主体经营权之间的矛盾;(2)当前耕地保护立法与中央政策中防止“非粮化”的要求不适配,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保障制度;(3)“非粮化”现象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可采用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予以治理,以实现市场系统与政府系统资源的有效配置。研究结论:防止“非粮化”的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核心,以赋权、限权、激励的设计思路为导向,最终实现兼顾保障农民收益与国家粮食安全目标的效果。
    • 李先军; 刘建丽; 闫梅
    • 摘要: 汽车是半导体领域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随着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芯片已成为驱动汽车行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从当前全球竞争格局来看,欧美日居于主导地位,且在当前“芯片荒”的现实背景下更表现出不断强化自身控制力的趋势。2020年至今的汽车芯片短缺问题,是地缘政治格局变化和外部冲击下的市场供需失衡、汽车行业运营模式调整、汽车芯片行业自身独特性等偶发因素与行业规律变革等多重因素叠加和发酵的结果。为应对芯片短缺,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均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来强化自身在制造环节的控制力,应对汽车芯片短缺已成为主要国家维系产业链安全、塑造科技和产业领先优势的一个“缩影”,这对于我国本就严峻的汽车芯片短缺问题造成新的压力,但也为我国破解芯片短缺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建议短期内强化汽车与芯片产业的内部协同和外部循环,为汽车制造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预期;长期落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支持体系,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自主安全可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以保证经济和国家安全。
    • 黄燕; 赵树良
    •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生态化需求日益凸显,兼顾创新与环境双重目标的绿色技术创新成为区域应对制度变化的重要举措。绿色专利作为绿色技术创新产出的主要指标,如何保护和提升绿色专利是区域发展中的重要课题。技术创新离不开国家干预,公共政策是区域政府对技术创新市场进行干预的主要手段。基于此,本文研究在中国情境下,政府如何通过环境政策和创新政策影响区域绿色专利产出,并探究创新政策的调节作用。通过对我国29个省份2009—2019年的面板数据分析发现:不同环境政策对区域生态创新绩效的影响有所不同;需求侧、环境侧科技政策影响区域绿色专利产出;科技政策部分调节环境政策与区域绿色专利产出的关系。研究结论进一步证实政府是区域绿色专利制度中的核心主体,政府要在区域绿色技术创新领域持续发挥引导、管理、监督、政策完善等职能,以求不断提升区域绿色专利,推进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落实。
    • 丁亮
    • 摘要: 当前我国家庭赡养制度仍然停留在自然经济阶段,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家庭赡养,均需依赖于赡养人个人的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这也导致我国家庭赡养情况堪忧,长此以往必将累及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当前亟须调整家庭赡养法律关系,即通过国家角色的适度干预,实现家庭赡养的社会职能。要实现这一目的,应先明确家庭赡养制度国家干预行为的具体机制,厘清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明确国家作为干预实施主体的具体角色形态;运用利益激励手段实现赡养权利的配置与义务施加,以国家治理权力维系代际间的衡平关系,并建立法益救济机制进行保障。同时,还应对家庭赡养国家干预的权力边界给予明确,准确把握干预的时机与干预目标,对干预效果进行判断与评价。
    • 巫文勇; 张崟
    • 摘要: 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深度干预和广泛救助,极大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和债务清偿模式,进一步异化了破产安全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保障程序和责任制度.因此,在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不同金融交易合约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破产特定债务的优先清偿等,在传统商事企业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性修正,制定融合经营、杠杆交易和“互联网+”等新金融特征的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规则和边界范围.在法律上设定安全港保护的等次或者优劣顺序,以及金融保障基金与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清偿的启动条件和额度比例等,以有效实现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与公共资金救助的界定和协调,解决特定金融合约安全港保护与金融消费者合约清偿冲突.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建立“破产自动冻结”“偏颇性清偿禁止”“破产约定无效”的豁免规则和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例外性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破产财产既定、无法同时满足金融消费者和全体债权人债权清偿要求前提下,实现破产公平清偿和“风险最小、成本最少和金融稳定”金融机构破产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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