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代为人作词状,如果得实,受到官府奖励.从立法的目的而言,鼓励民间对诉讼的介入.宋明时期的相关立法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将讼师完全排除在诉讼之外,并作为严厉惩治的客体,是清代乾隆中叶对"教唆词讼"例的全面修订,这也是"以例破律"的典型.本文所讨论的一个案例,堪称典型.这是因为讼师刘儒恒介入了一桩嘉庆年间非常有名的大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讼师的介入,使得该案向事实依归,从而做出公正判决.然而,讼师并没有因为所告为实而受到任何正面的鼓励,相反,按照"新法",以"积惯讼棍例"判充发烟瘴,自此,讼师本人以及他的家人,包括他的妻子、儿子,进行长达十几年,父死子继,一直进行上诉.本案存留数十件档案,从中透视出清代法律运行的诸多“面向”,在官府看来,只要挑战公权力,不管事实本身如何,就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的冲击,因而,此时的法律一再进行扩张解释,即把被惩治的客体贴上“标签”,为同行或相关行为做“警示”。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法律判决,不如说是权力裁定更合适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