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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12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会议文集: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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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律师执业准入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现行法律关于律师执业退出机制的规定过于简单,提出完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条件,完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条件,完善律师执业退出机制。总之,律师执业生态的完善与发展,是广大律师朋友的重要责任,更是广大青年律师的不倦使命。律师执业的道德体现、专业知识厚重的积淀、法治精神的崇高追求是获得业界乃至于全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而律师执业的动态评价、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健全是实现律师优胜劣汰最佳的更替法则。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业,让格守道德的人获得尊重,让高贵的声音发出律师主流的宣言。这就是一个业态强劲的生命力。
  • 摘要:法律风险对现代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数量和种类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更为重要的是法律风险带来的后果企业已经无法承受,这导致企业法务的工作重心从事后救济向预防为主转移,这种需求造就了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兴起.传统律师可以分为两类: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随着法律风险管理服务的兴起,从非诉律师开始分离出第三类律师:管理律师。三者在与企业的关系上差异明显。而管理律师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企业提供法律管理服务的。对企业各项决策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和评价是其最具价值的工作。特别是对企业战略、公司治理以及商业模式法律风险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及对企业新产品新服务等法律风险的分析、评价和建议将为企业带来直接的重大的价值。管理律师的出现和崛起,很可能在中国百年律师史上掀起一场革命,“用经济学的语言来描述法律风险,用管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将为律师业开辟一片无比广阔的蓝海。管理律师将对中国律师业未来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入的影响。
  • 摘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所所长袁鹏先生在今年7月31日发表于《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一篇短评中说:在未来5到10年,"如何冷观周边形势,将工作重心尽快转向国内体制机制完善和经济社会再造,赢得最终的综合国力竞争,是中国当前真正的考验".并认为这是中国能否再一次成功应对当下战略挑战的关键所在.我认为这篇短评对中国未来趋势的判断冷峻深刻,国内体制机制完善再造可以说已经成为当前的社会共识,这个体制机制应该包括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再改革.除了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法律业务中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样面临种种障碍。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利,履行职责时其职业权利受到挤压,是公权力对公民社会公民权利的挤压。法治社会,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应的保护机制,受损的权利呼唤正当补偿,发生权益冲突时迫切需要及时救济。因此,作者认为:党和政府应该真正践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理念,尊重人民权利,尊重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认识到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就是保障人民权利。不断的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让律师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除了农民工党代表在大会堂激动地吟诗的声音,也应该听到律师理性的议论国是的声音。而建设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法律理念上相互信任,在工作机制上相互制约的机制。改革行政系统里一切防范、敌视律师的不当规定,保障律师可以依法执业,查询资料档案,调查取证,减少社会运行的内耗。
  • 摘要:中国律师业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个目前23万人规模的队伍,力量正在显示,作用日益发挥,褒贬议论不断,官方和民间都有各种评价.律师业内部对自己的功能定位和社会作用也是莫衷一是.今年7月3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了一位国际关系研究学者的文章,将“维权律师”列为社会稳定的挑战力量之一。其完整表达的原话是:“这一阶段,美国将更多利用非军事手段滞缓或干扰中国崛起进程,获取战略实利,实现国力重振,确保霸权地位。其主要手法包括:以“网络自由”为旗号,改变“自上而下”推进民主自由的传统模式,以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为核心,以期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渗透中国基层,为中国的“改变”创造条件”。这个表述,至少代表了当代社会主流情绪中存在着很浓厚的对律师业的错误认识,既体现了公权力对律师抱团的警惕,又体现了对律师功能认识的不足。
  • 摘要:民国时期(1911-1949)的中国,社会制度出现了重大改变,引入以西方法治理念为基础的司法制度,乃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制度改革.新的法律制度除了带来新的日常生活规则和新的纷争解决方法外,还带来新的社会阶和职业,律师和警察行业亦生于这个动荡多变的年代.新的司法制度有可能产生新的法律文化,但传统文化亦可以影响新制度的执行,研究其个中互动不仅有助了解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对当代的法律改革亦可以带来启示。
  • 摘要:律师制度的施行在中国已经走过了百年,一百年前的1912年9月16日,《暂行律师章程》颁布,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这是一个十分值得纪念的时刻.从历史上看,1912年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是一项重要的开创,因为律师职业此前在中国传统的体制下还从未有过,即使传统中国有讼师存在,但它与律师却是十分不同的两种概念,体现着十分不同的两种体制及两种法律文化.律师得以合法的执业既是新法制在近代中国建立的一种体现,同时这也成为观察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关注律师制度以及律师执业与近代社会转型的关系,可以更好地去审视历史,从而也可以为今天提供一些历史的借鉴和历史的经验。
  • 摘要:中国律师的100年,正巧遇上1911年的辛亥革命和1949年的革命以及抗日战争.面对风起云涌的政治变革,中国律师不是一个旁观者,而是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始终是推动政治变革的进步力量.中国律师制度出现是以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为标志的.根据该章程,律师公会不得参与政治等活动.但是,并未对律师个人参与政治做出限制.面对满目疮痍的国家,在法律职业和政治职业的旋转门内外,律师满怀着救国、治国的理想,积极投身于政治活动,为国家的政治变革做出了重大贡献.重点对辛亥革命时的律师,抗日战争中的律师,以及参与建立新中国的律师进行了研究,总之,律师必将在政治改革中发挥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再过50年,甚至再过100年,当人们的后人再来回顾这段历史时,他们将会惊喜地发现,中国律师群体不仅仅是政治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而且,将成为推动政治进步的带头人,领导者,律师制度也将在政治改革中日臻健全和完善。
  • 摘要:法学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向社会输送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律职业人才,其教育结果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非常直接.目前,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数量非常少,绝大多数毕业生走向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或进入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由于大规模扩招,全国法律院校的规模和毕业生总数已是前所未有,但与之相伴的却是法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比率同样前所未有,而许多应用型职业岗位却难以得到合适的中高级人才.可见,就业率低的主要问题在于毕业生的知识、技能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造成严重的供需失衡.法律职业的特点,是通过工作技能将法律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但工作技能培养却是从院校教育开始就全面缺失的内容,这种缺失不仅导致了实务工作者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稳定,也造成了法科生的就业困境和工作起步困难.对于法科实务型人才的培养应该另辟蹊径,在课程设计、教学方法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将基础素养、基本技能、工作技能等法律职业必不可少的实务技能传授给法科生.使之可以熟练地将这些技能直接用于实务工作,以使其摆脱就业困境并不断提升法律职业人才的整体素养.作为直接培养未来律师的律师学院,尤其应该如此.
  • 摘要:在中国,自古至今,似乎一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民族文化情结——对作为一个职业的"代讼者"的憎恶情结.不管那个职业叫什么名称,不管它是非法职业还是合法职业,在中国,总有一种职业不受人待见,那就是以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逻辑,据法较真,协助当事人(委托人)争权夺利为职业的那种人.这种人,古代叫讼师讼棍,近现代则叫律师.国家的法律秩序,人民的正当权益,就好比这片森林;一切侵害正当权益的行为,包括私人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行为,就好比害虫蛀虫。律师的利之所在,就是发现虫子。发现了这样的行为,律师就去代讼,就去据法力争,就有利可图。律师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来自寻找漏洞(就像啄木鸟寻找到虫子的藏身孔洞)一一包括发现国家立法的漏洞,发现官府审判程序上的漏洞,发现官府实体判决上的漏洞。一见漏洞,犹如啄木鸟见了肥虫。找到了漏洞,律师就有了为当事人(委托人)谋取合法利益的理由和依据,律师自己就会得到物质报酬或奖赏。指望每个律师都“铁肩担道义”可能是不务实的,就像人们不能指望啄木鸟都怀着“保护森林”的伟大理想去捉虫子一样。从只顾自己找虫子吃而言,啄木鸟不是什么“好鸟”。从更多利用有欠厚道的机巧之心寻找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为当事人谋利并换得个人报酬来讲,律师不一定是“好人”。
  • 摘要: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未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契合"文革"的惨痛经历,中国律师的业务首先是从刑事辩护开始做起的.刑事辩护所折射出的,远非个案本身,它本身体现出的是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公权与民权(私权)的进步状态.刑事辩护是中国律师因应中国走上改革开放之路,走上民主法治之路,走上现代文明之路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律师立业之据.可以说,没有刑事辩护,就没有中国律师的今天.因此,刑事辩护仍然是并长期的持续的是中国律师的立业之据。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发达程度的一个标尺,是社会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尺,中国律师应当重视和完全占领这块业务领地,中国律师如果忽视甚逐渐退出这块领地,中国律师最终将无立业生存之据。
  • 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律师是最全面的法律实践者.律师的智识、品质、特质,成为遴选法官的最优条件.从律师中遴选大法官制度从英国开始至今已480多年,在西方英美法系等发达国家已十分完善,大陆法系不少国家这一制度也十分完善.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构建,是中国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呼唤,旨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打造维护公平正义、引领法治文明神圣使命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之目的.遴选法官制度中应注意遴选实体条件与遴选程序并重,注重遴选程序科学、周密、严格的原则.本文对遴选实体条件与遴选程序进行了框架初创.当前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起了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确立了法官遴选的职业一体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原则。法官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身处纠纷漩涡中心的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还必须有高尚的人格,这样法官才能成为捍卫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样的法官必定就是社会的精英。而“精英”群体本身就是一个优于“大众”群体的少数优秀者的群体。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己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当前,法官素质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我国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决定力量,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必将对提高我国法官素质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律师出身的法官更能公正和周全地处理复杂的案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还有利于换位思考,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律师应基于前项使命,本着自律自治之精神,诚实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纵观当今法治中国浩荡之势,构建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已具天时、地利、人和之条件。
  • 摘要:律师与政党政治有天然的密切关系,律师是政党政治的社会推手,政党政治是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对执政党的政治辅助作用.明确律师定位、职责使命、政治职能,有助于提高律师的职业精神、使命意识和社会地位,有助于营造鼓励、支持律师扩大政治参与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氛围,有助于构建在社区党组织直接领导下的以居民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为助手和纽带的联系服务"多元组织"的社区治理机制.从历史的长远观点看,执政党与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在社区治理的联手,其意义堪比土地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与朱德为代表的职业武装队伍在井冈山的联手,党与武装队伍的联手使人民获得翻身解放,中国人民站立起来,党与法律入的联手将促进实现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中华民族真正崛起.
  • 摘要:虽然有无可胜数的作者精心思考、动笔写作,对律师制度进行方方面面的深入探讨,卓有影响,但笔者身为律师,最为关心的是与律师相关的现实问题——律师制度本身及实践困境.笔者不揣浅陋,努力尝试描绘出律师制度的整体画面,并对照现实、剖析问题.尽管本文坚持从律师制度的"内部观点"看问题,即专门分析律师制度自身及其存在的问题,而不对律师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作过多评价,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难免要跳出"内部观点"看问题.本文名为"分析",实为抛出问题,激发有识之士更加关注、深入分析律师制度的现状,构建更为合理而完善的律师制度并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
  • 摘要:导论法律变迁与中国的地方官员治理体制近来,大量的实证研究都能够证明,在近三十年中国的法律变迁过程中,与国家意志相比,市场和社会作为变量,都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个前提下,人们确实需要反思一种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变化完全理解成由国家主导过程的国家主义视角.然而,这种反思并没有否认国家主义视角研究的学术价值.思考任何与中国——一个国家试图主导制度改革所有节奏的社会——的课题,国家的视角都是无法或缺的,从职业规制的视角,看待国家干预。而破除竞标赛制式的国家干预是一个更加深远的政治体制改革话题。
  • 摘要:中国律师百年的发展进程,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在其中走过了20年.建纬所于1992年12月成立,作为一家中等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者在担任主任20年中,不论服务对象如何变化,市场情况如何波动,始终抱定宗旨,矢志不渝,坚持总、分所共250多专业律师的非诉讼和诉讼服务范围,仅集中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积20年的经验,作者认为中国广大的中小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合伙人,应当以广泛吸引专业人才形成自己的市场洞察力,以细分专业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事务所的专业影响力并铸成专业品牌;由确保服务质量的产品形成品牌的号召力并产生品牌效应,以构筑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持之以恒拓展特定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使我们建纬所能够不断细分市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形成自己的专业品牌和核心竞争力,成为国内律师界认可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
  • 摘要:微博时代,律师似可分为"微博律师"和"非微博律师",微博中认识的律师,多半正直、有礼有节,视法律为信仰,视正义为生命,遇到冤假错案,不惜曝光,遇到公检法违法,不惜举报,这样的律师让人钦佩和敬仰.还有一些"非微博律师"虽不常上微博,但在办案过程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看不得公权力侵害当事人权益,遇到公权力违法,照样举报和揭发.自从律师制度引进中国后,律师的定位和地位便有所偏离,从百年前的《律师暂行章程》中的官办律师到现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似乎可以看到,律师在国家发展和进步中的定义一直在游离,这样的游离不无道理,亦是本身在律师队伍中免不了存在良莠不齐的队员。一些队员对群体形象的损毁往往会附加到整个群体身上。而在现阶段,“坏”律师存在亦有沉疴的司法机制做保障,毕竟,当一些“坏”律师充当司法掮客时,司法腐败定是双向的律师和法官的媾和,虽说有“坏”律师的牵线和搭桥,但也需有“坏”法官的敢收敢为。
  •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党和政府,分管律师工作的最高领导周永康先后在不同场合提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律师要"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更大作用".司法部作为国家最高的律师主管机关,也通过一些措施,比如建立律师宣誓等,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鉴于当前社会实践中所表达的律师社会责任存在种种缺陷,有必要重构律师社会责任概念。新的概念应当衔接己有的概念和理论,应当有助于克服当前律师行业发展的三大矛盾。本人以为,社会责任是规范和引导律师执业的“第三只手”。所谓“第三只手”,是相对于市场机制、法律规范而言的。而且,律师社会责任的性质,可以类比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公益活动,但主要不在社会公益。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事业从恢复到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下,部分律师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感与诚信意识,个别律师甚至不惜违法犯罪以谋利.因此,在当前的律师行业管理创新工作,应当根据律师行业规律,重视和加强律师社会责任建设与诚信建设,通过加强律师社会责任建设,对"两结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推动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 摘要:律师事务所的系统建设程度,无不与每位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也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树立品牌意识,是提升律师行业健全发展的"奠基石".因此,本文以该项管理规范年活动为蓝本,结合律师执业现状,根据笔者切身感受和体验,针对方案的践行和发展,从一名执业律师的角度来论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当注重的执业理念和品牌意识。
  • 摘要:律师顾名思义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界卫生组织把年龄44岁以下的人定义为青年.因此青年律师,就是年龄44岁以下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这部分律师是律师行业中的中坚力量,更是行业中的中流砥柱.他们的生存状态展现了大部分律师的生活水准;他们的价值观决定了未来中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形态.因此,青年律师的想法至关重要,既表现现在,又预见未来.通过分析从事律师行业应具备的信念,提出青年律师快速成长方法论主要有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个人修养,以及要有集体荣誉感。
  •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刑法》针对我国的律师职业单独设定了一项罪名,所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简单的说,就是"律师伪证罪",其条文就是我国律师界人人侧目的我国《刑法》第306条,条文内容如下:"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己经发生的“律师伪证罪”让社会大众看到,许多律师伪证罪的起因,往往源于被告翻供,或者证人作证不利控方,因而控方就抓证人,由证人指证“律师教唆”,等等,因而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更为关键的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清除”、“教训”不合作的律师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因此,许多法学家、律师便纷纷向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公车上书”,强烈呼吁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消除职业报复的根源,从而给我国的执业律师提供一个公平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平台。
  • 摘要:律师工作的特点使得多数律师事务所缺乏合理的薪酬制度,这种情况已经阻碍了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拟对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薪酬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之后,重点研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分析、岗位评价和市场调查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计一套薪酬体系,旨在为准备进行薪酬制度改革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些参考.律师事务所薪酬体系基本薪酬、浮动薪酬、奖励薪酬、各种补贴及各种福利五部分组成。并且将所有岗位分成合伙人、律师、助理人员,行政人员四大类,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设计不同的薪酬方案。
  • 摘要:作者通过对刻着一首五言绝句:“为废不平约,呼号遍神州。来此暂堰息,行作世界游。”落款为:“民国十九年,全国律师协会执委兼宣传主任江西徐江良翰吴迈书。”字样石碑进行了深度解读,1926年,吴迈在湖北武汉的汉口开办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营业,成为一名律师。作者曾经根据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风格划分过当代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四大流派:革命派、行为艺术派、技术派、勾兑派。按照作者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划分标准,吴迈大律师是民国时期集革命派、行为艺术派(技术、身体兼而有之)和技术派(绝对的死磕派)之大成的律师,同时还是“闹庭”律师的代表,从他的外号“吴大炮”和“火镖律师”和其做律师以后的行为看,甚至可以这样评价吴迈,他绝对不是一盏省油的灯。作为律师,已经习惯了被厌恶、被歧视、被冷落,甚至是被打、被抓、被关、被杀。作为一个拥有独立思想的职业群体,律师既不因社会的不理解而落寞,也不会因领导的关照而受宠若惊,律师就是律师,因为当事人的需要而存在。
  • 摘要: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又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管理者.律师事务所制度反应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兴衰更替;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重要职能,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和谐发展,是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建设、发展,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和谐发展的基础.中小律师事务所有利于满足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引导中小律师事务所、尤其是个人所要向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更充分的发挥中小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价值。而法律政策环境对中小所的鼓励与支持,基层社会旺盛的法律服务需求是中小所发展的重大机遇,并且中小所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为品牌建设拓展空间,以及中小所更有利于展现律师本质价值,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作用。
  •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律师业过去取得的主要成就,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以及美国律师业现状比较,和中国律师业当前面临的困境,指出了我国律师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律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将会继续提高,律师业务领域将会进一步拓展,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将更加适应律师业的发展。探究了中国律师的发展的几个趋势。
  • 摘要:唐代为人作词状,如果得实,受到官府奖励.从立法的目的而言,鼓励民间对诉讼的介入.宋明时期的相关立法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将讼师完全排除在诉讼之外,并作为严厉惩治的客体,是清代乾隆中叶对"教唆词讼"例的全面修订,这也是"以例破律"的典型.本文所讨论的一个案例,堪称典型.这是因为讼师刘儒恒介入了一桩嘉庆年间非常有名的大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讼师的介入,使得该案向事实依归,从而做出公正判决.然而,讼师并没有因为所告为实而受到任何正面的鼓励,相反,按照"新法",以"积惯讼棍例"判充发烟瘴,自此,讼师本人以及他的家人,包括他的妻子、儿子,进行长达十几年,父死子继,一直进行上诉.本案存留数十件档案,从中透视出清代法律运行的诸多“面向”,在官府看来,只要挑战公权力,不管事实本身如何,就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的冲击,因而,此时的法律一再进行扩张解释,即把被惩治的客体贴上“标签”,为同行或相关行为做“警示”。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法律判决,不如说是权力裁定更合适些。
  • 摘要: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而1860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亦透过其涉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但在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要直到清末正式颁行的《法院编制法》(1910年)才最初确立,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的之影响外,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职业准入实践的宽滥,导致恶马害群之弊,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 摘要:众所周知,中国的律师制度创建于民国时期,但有关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已有成果却并不多见.最近几年尽管有关司法问题的研究成了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方面,目前中国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是理解和欣赏,因而许多学者都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资源的整理和挖掘方面,而与人们现行法律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民国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本文以陕西省和西安市档案馆所馆藏西安地方档案为主要材料,对民国晚期西安地区的律师制度做一初步的实证分析.希望通过这种努力真实地向人们描述新兴的律师制度在西安这样一个内陆城市是如何运作,并发生变异的.这里所谓的民国晚期从时间上讲指的是上个世纪40年代后期.通过分析,民国晚期是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极为重要时期。民国晚期的律师,特别是一些较大城市的律师素质是较高的,他们一方面基本上均接受过现代法律制度的系统教育和训练,明了西方的现代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又自幼受到过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充满了读书人济世救国的情怀。律师们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利用当时政府对社会控制的能力还较为有限的机会,通过种种努力,拼命地改变着传统文化对律师们的偏见以及来自官方的不信任,尽可能地拓展着制度空间的不足,在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守法方面‘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司法方面,这一点必须给予肯定。
  • 摘要: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伴随着百年来中国的社会变革和政制更替,律师制度和律师业也经历了跌宕起伏、兴衰存亡的过程.贯穿其中至为重要的问题是,律师制度作为"舶来品",如何化解来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意识形态的排拒和扭曲,确立自己的价值正当性以植根于中国社会并开花结果.当下中国律师业正在进行的是社会化和行业化的宏大变革,错综复杂的问题现象,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向中国律师的长远发展在观念认识和实际操作上都有所反思、有所澄清.在审视检讨现行制度认识和实践的基础上,首先从认识的宏观层面就中国律师业今后的发展,提出,法治兴、律师兴,律师业的兴旺以法治发达为前提,并且弘扬职业主义精神,在律师角色的价值正当性上进行文化和观念的重建,从根本上解决对律师的社会认同问题,以及以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契机,理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等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锻造共享的“法律家”身份,构建法治实现所必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业的发展还涉及其他诸多方面,诸如细分法律服务市场,包括服务区域、服务品种、服务方式等,合理选择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拓展方向;在数量有限和分布集中的状况下,关照法律服务的广阔地域、领域,发挥自己的辐射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已经摆在人们面前,需要认真对待。
  • 摘要:律师及律师制度来到中国已有100多年了.当回溯100多年前,端详那历史零点的时刻,发现它的到来、进入中国竟是踉跄的.律师及其制度的构建始于清末的修律,对此在《法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均有规定.本初,清政府热衷于修律的动因,主要是为了收回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即便如此,在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有关律师、律师制度存废、兴衰的争论就一直未停止过,这其中有期望、援引,也有设计、规制,更有消化、消解。在中国,律师及其制度不具有神圣的崇高性,并且中国法律(包括律师制度)近现代化的移植缺少适当性。然而律师职能的实现对“独立实行审判权”有依赖性。
  • 摘要:中华民国设立律师制度肇始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律师甑别章程》.1941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律师法》,标志着在当时的近代中国已形成了初步完善的律师制度.从1912年到1946年,中国律师制度经过三十四年的发展过程,初步成熟.本文是以当时国民政府审判陈独秀先生被控违反“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之案件的律师参与辩护和审判周佛海被控汉奸案件的律师参与辩护为视角对中国近代律师制度进行研究,由于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之下所进行的研究,虽然由此得出的结论不免带有一定局限性,但从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不可抹杀,其本身具有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主人权的性质与现在所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所具有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性质上具有相同内涵,今天回顾百年的律师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讲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在研究中国民国时期的刑事辩护律师制度之时,章士钊先生是必须研究的一位刑辩大律师,他是研究中国近代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不可跨越的一座高峰,毋庸讳言,章士钊先生不仅是近现代中国最著名的民主爱国人士,而且还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最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章士钊先生在其执律师之业的生涯中以为陈独秀先生、汉奸周佛海进行辩护而青史留名。
  • 摘要:律师是社会法律服务者,根据委托或者指定从事法律事务,承担着诉讼中的代理和辩护职能.当前,全国20万律师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引导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的重要性,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性,发挥律师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既避免律师超越法律红线的行为,又要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 摘要:律师制度恢复后,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变迁体现为国家逐渐放松管制的过程,但是由于这一过程并不彻底,导致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着诸多问题.从企业性质的理论来看,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律师分工配合、分享资源的组织,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张的程度也应当反映律师分工配合和分享资源的实际需求.但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并未真正体现出企业的这种功能,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许多问题便因此而生.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一直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特别是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个体户经济为起点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已经展现出了许多卓越的管理模式。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也伴随着国家对律师执业机构管制的放松,我国律师业也因此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一过程过于缓慢和不彻底,造成了我国目前律师组织形式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都是从个人执业出发,以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执业为主。只是在少数经济与法律服务市场发达的国家产生了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乃至跨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由于个人执业未得到充分发展,大量的个人执业不得不以综合化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出现,这些事务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不具备律师事务所的实质。在这种脆弱的基础上,我国律师业又盲目的信奉规模化、综合化的发展方向,造成了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畸形的发展模式。
  • 摘要:2008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有22名律师代表和委员履行代表职责或参政议政,其人数比上届全国人大和政协增长了80%以上.全国律协统计表明,目前在各级人大中,律师代表超过800人.于是,有人提出中国律师从政,不是遥远的梦,认为我国律师的"从政"之路似乎业已铺开.对此,笔者不敢苛同.笔者认为:中国律师从政,是指中国律师辞去律师职务,在中国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担任各种职务,在任职期间,其身份是公务员。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只是参政议政。以人大代表而论,代表律师参政议政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参与立法;就政协委员而言,委员律师参政议政也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民主监督,建言献策。律师在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期间,其身份仍然是律师。
  • 摘要: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作为先进文化代表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单单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更应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顺应时代的潮流,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根本需要.然而,多数人对文化建设仍有误解,有的认为文化建设太务虚,有的认为文化建设无从下手,有的甚至认为文化建设完全没有用.文化建设实践中,许多人仅仅将一些标语、口号贴在墙上,或者公布在网站上,继而就束之高阁、不闻不问.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文化的本质与内涵了解甚少,没有充分认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不了解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与方法.本文将从文化、企业文化、制度管理与文化管理的关系、人本管理、文化理念体系、律师所文化建设的基本方法等六个方面入手,在构建律师所文化理念体系方面,提出提理念—明确企业的价值观,编手册—用行为纲领规范行为,做目视—营造律师所文化氛围的好方法,推案例—在战斗中学习战斗,建机制—为文化落地提供保障,办内刊—用文字润育员工的心田。
  • 摘要:本文试图对当前中国律师在择业过程中的经济理性做一个理论的提炼,利用经验数据予以证明,并反思其对行业发展及法律教育调整的意义.律师择业的经济理性指的是两种常见的行为选择:在业务类型上优先选择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在执业地上偏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这两种差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职业律师的社会分层.本文利用2007-2009年间全国30个省级区域的律师收费数据对上述经济理性行为进行了论证.研究发现,一方面,中国律师的择业行为选择大致是符合当前现实的:但是,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转型及律师职业变迁的"大历史"中,此种经济理性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本文也据此讨论了律师行业及法律教育应当做相应调整的必要性。
  • 摘要: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在国外,国体与政体的构成决定了律师是社会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职业,也是一个受到尊重的职业。
  • 摘要:笔者曾以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数年,参与过数百家企业的评估、审计和咨询工作,对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资产管理模式、运营管理流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在为公司服务的过程中,想探索一个将公司非诉业务和企业经营全面结合、有效解决企业实体需求的模式,通过实践,证明企业对以律师为主导的综合性服务有较大需求和认可.笔者通过自身代理的两个非货币出资的案例,浅析律师在企业综合商务活动中的作用和对律师本身综合素质的要求.而律师想更好的为企业提供服务,提高企业的认可度,必须加强相关知识的修炼和提高,提高综合素质,成为复合型人才,才能针对公司发展经营提供更好的服务。律师作为专项顾问,起到一个总协调人的作用,必须有个全局的把握需要整合各个中介机构的业务,与各种中介机构如工商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很好的对接和配合,才能完整高效的提供综合性服务。公司的业务是繁杂的,律师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只有从代理的每项工作中不断总结,才能逐步提高自己,只有加强与各方包括同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才能更好的提供服务,与企业和合作伙伴一起成长。
  • 摘要:以前,有了冤屈是要向国王直接申诉的,可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同国王打交道,于是有过成功申冤经验的人就向其他人表示:"我可以教你怎么做,但是你得付钱."时间一长,帮助别人伸冤(打官司)就慢慢的形成了律师职业.中国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古时称讼师、状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为了有效确保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我国从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上进行了细化要求,双重的职业准入门槛——“司法资格”和“执业许可”表明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着严格准入的制度。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免费获得由执业律师提供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没有报酬,仅有不多的差旅费,但是承办律师却始终秉持着做人的良知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将时间、精力和热忱给予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这与承办案件能否获取金钱无关。各个方面都出类拔萃的诉讼律师,只是从业者中的少数,在经历了职业生涯“十年磨一剑”的锤炼后,他(她)们身上所具备的道德操守、职业素养以及对事物的洞察力已超过常人,在遵从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他(她)们从道德与良知出发,如履薄冰地把握着机遇与风险,圆满地展现出理智与情感。
  • 摘要:律师职业与执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通过以谋求为生计的经济目的相连接,才能使律师真正成为一种行业.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只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零售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必须遵守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在律师服务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当事人承担着"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帮助的功能作用,就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的理念.将律师服务之主体视为一种理念和价值观加以阐述是因为,在律师法律服务中,律师和当事人都应该自主地发挥能动的作用、他们的关系是互动的:同样,在律师法律服务问题上,提出“当事人是律师服务之主体”是为了探究有利于推动我国律师法律服务改革的应然角色与定位。如果不把律师法律服务仅仅视为一种代理活动,而是看成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建构过程的话,就会发现律师的法律服务是维系着社会法治运行效率,排除社会危机的重要力量。因此,对律师法律服务地位设定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认识,实然方面的阐述和渲染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应然层面上进行理性探索方显积极意义,因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缺稀的是理性的指导。律师职业不仅是律师赖以谋生的手段,也是律师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的安身立命之本。“现代社会的整个权利结构和知识、话语结构都以某种职业结构的面目出现,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就某一问题发言、是否有权在某一领域发号施令的最重要的根据就是他的职业。”所以,确立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关乎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关乎着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惟有以主体性理念为指导对律师制度进行建构和改革,才能使律师成为真正意义是的职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共同体,从而更加便利于当事人。
  • 摘要:选择权是消费者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为其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选择权保护又是实现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和保障,但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维权成本高、执行力度弱,给人们带来了选择权保护的冷思考.故此,本文试图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俏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同时采取“现身说法”的形式,来审视消费者在维权理论和实践方面运用选择权保护所存在的异同观点,以期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更好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服务。
  • 摘要: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只有十余人左右。随着近年来司法考试对于西部地区的大幅降分照顾,大量考过C证的青年人进入到律师队伍中来,但多是从事离婚案件、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诉讼业务,与全市的700多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争夺市场。另一方面,南充市的两家上市公司却无一在南充市本地聘请法律顾问,所有的诉讼、非诉讼法业务均由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而西部地区司法环境差也是律师业发展不起来的重要原因。本人代理的一件诉当地公安局的普通行政诉讼便被公安局领导告到了司法局,认为本地律师不应当代理本地的行政诉讼,要求司法局对本人进行处罚。幸而司法局的领导顶住压力,多方解释,方才脱险。唯有加强东、西部律师的交流,让更多的西部律师有机会到北京等地学习、参观,才是破解西部律师困境的方式。
  • 摘要: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开展"万名党员律师为民服务百日"活动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鲁司(2012)31号)的文件精神,我所积极组织党员律师和业务骨干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团队,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预防体系,增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抵御能力,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本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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