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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恢复后律师执业机构的变迁及理论解析

摘要

律师制度恢复后,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变迁体现为国家逐渐放松管制的过程,但是由于这一过程并不彻底,导致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着诸多问题.从企业性质的理论来看,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律师分工配合、分享资源的组织,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张的程度也应当反映律师分工配合和分享资源的实际需求.但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并未真正体现出企业的这种功能,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许多问题便因此而生.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一直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特别是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个体户经济为起点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已经展现出了许多卓越的管理模式。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也伴随着国家对律师执业机构管制的放松,我国律师业也因此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一过程过于缓慢和不彻底,造成了我国目前律师组织形式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都是从个人执业出发,以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执业为主。只是在少数经济与法律服务市场发达的国家产生了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乃至跨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由于个人执业未得到充分发展,大量的个人执业不得不以综合化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出现,这些事务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不具备律师事务所的实质。在这种脆弱的基础上,我国律师业又盲目的信奉规模化、综合化的发展方向,造成了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畸形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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