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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代讼者憎恶:传统与现实因由(论纲)

摘要

在中国,自古至今,似乎一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民族文化情结——对作为一个职业的"代讼者"的憎恶情结.不管那个职业叫什么名称,不管它是非法职业还是合法职业,在中国,总有一种职业不受人待见,那就是以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逻辑,据法较真,协助当事人(委托人)争权夺利为职业的那种人.这种人,古代叫讼师讼棍,近现代则叫律师.国家的法律秩序,人民的正当权益,就好比这片森林;一切侵害正当权益的行为,包括私人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行为,就好比害虫蛀虫。律师的利之所在,就是发现虫子。发现了这样的行为,律师就去代讼,就去据法力争,就有利可图。律师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来自寻找漏洞(就像啄木鸟寻找到虫子的藏身孔洞)一一包括发现国家立法的漏洞,发现官府审判程序上的漏洞,发现官府实体判决上的漏洞。一见漏洞,犹如啄木鸟见了肥虫。找到了漏洞,律师就有了为当事人(委托人)谋取合法利益的理由和依据,律师自己就会得到物质报酬或奖赏。指望每个律师都“铁肩担道义”可能是不务实的,就像人们不能指望啄木鸟都怀着“保护森林”的伟大理想去捉虫子一样。从只顾自己找虫子吃而言,啄木鸟不是什么“好鸟”。从更多利用有欠厚道的机巧之心寻找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为当事人谋利并换得个人报酬来讲,律师不一定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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