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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权

同股同权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06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5篇、专利文献9393篇;相关期刊87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天府新论、经济研究参考等; 同股同权的相关文献由114位作者贡献,包括仇迎春、孙恺、孙斌等。

同股同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5 占比:1.11%

专利文献>

论文:9393 占比:98.89%

总计:9498篇

同股同权—发文趋势图

同股同权

-研究学者

  • 仇迎春
  • 孙恺
  • 孙斌
  • 廖旗平
  • 王春莲
  • 王永超
  • 肖建琳
  • 郑志刚
  • 万心悦
  • 丘金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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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翼翔
    • 摘要: 现如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同股东利益呈现分离化趋势。传统的股东同质化理论已无法涵射现阶段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应在"一股一权"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增设"双层股权"结构,通过该结构进一步规范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地位、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在新一轮的资本市场改革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引入了双重股权结构,并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进,但双层股权结构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应从设立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独立董事与监事职权、健全证券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双层股权结构本土化制度设计,为这一新的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合法性与合规性基础。
    • 陈晶哲
    • 摘要: 自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内企业都选择上市,以筹集更多资金。在股权结构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实行“同股同权”。由于阿里、京东等科创板企业的上市需求较大,如果采用“同股同权”的方式,虽能获得大量的资本,却面临着股权稀释的麻烦,一旦公司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管理层的控制权也将受到威胁,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大多数科创板公司都会在美国或者香港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方式进行上市。
    • 范若珊
    • 摘要: 随着科创板的上市,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这一基本原则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理论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严格坚持同股同权使得公司控制权难以保持并且限制了公司自治的空间,仅从资本出发的股份平等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股东同质化理论已然站不住脚。与此同时,智力资本在高新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广泛认可。我国建立同股不同权与同股同权并行的制度,不仅是对传统股权结构的完善,也是对股东异质化现实的有效回应。为此,建议对《公司法》第131条进行司法解释,在利润分配上实行同股同权,经营决策上实行同股不同权,以同股同权为原则、同股不同权为例外,分类解决、逐步推进。
    • 郑志刚
    • 摘要: 双重股权结构是对互联网时代加剧的信息不对称下对创新导向组织重构内在要求的积极应对。未来在A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发行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上市A股科创板于2019年6月13日的开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终结奉行了近三十年的“同股同权”原则,允许企业发行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上市。一百多年前已经出现的双重股权结构股票,在不断的争议和挑战中,迎来了理论和实践重新认知与逐步接受的时刻。
    • 王永超
    • 摘要: 同股同权与双重股权是两种不同形式的股权架构形态,我国现行《公司法》坚持同股同权即"一股一权"原则,但同时也为双层股权结构留下一定的制度空间,只是缺少必要的引导性规则。本文通过对同股同权及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价值的分析、研究,探究二者存在的价值并进行分析比较,就目前来看,构建双层股权结构是必要的,不仅适应现代公司治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且契合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公平价值。结合实践看来,双重股权结构具有客观存在的意义,同时伴随着风险,本文对此提出了供考量的建议。
    • 许中缘
    • 摘要: 表决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展现出了共益权行使的公益性,一般具有不可限制的性质,《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表决权确定了同股同权的理念,性质上属于半强制性规范;而该条但书条款本质在于通过同股不同权的约定实现公司自治,是法律规定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在公司章程对以认缴出资或是实际出资作为表决权基础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认缴出资作为表决权计算的基础,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排除或者限制其他股东的表决权需要经过被限制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但书条款的解释应该在尊重同股同权的基础上才能对公司表决权进行差异化的约定,实现股权规范法定与章程自治约定的平衡.具体适用层面: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优先股的发行、以股东人数确定表决权;为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僵局时差异化表决进行特别约定;股东质押权超过既定比例、表决权拘束协议需要经过该股东授权代表董事或者股东的同意.
    • 王永超
    • 摘要: 同股同权与双重股权是两种不同形式的股权架构形态,我国现行《公司法》坚持同股同权即“一股一权”原则,但同时也为双层股权结构留下一定的制度空间,只是缺少必要的引导性规则.本文通过对同股同权及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价值的分析、研究,探究二者存在的价值并进行分析比较,就目前来看,构建双层股权结构是必要的,不仅适应现代公司治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且契合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公平价值.结合实践看来,双重股权结构具有客观存在的意义,同时伴随着风险,本文对此提出了供考量的建议.
    • 刘家俊
    • 摘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需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多数通过,法条的规定仅指减资与否,并不涵盖所有减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可分为同认缴比例减资和不同认缴比例减资.在不同认缴比例减资的情形下,决议会引起股权结构的变化,是对股东私权的处分,不应通过以公司组织性利益为出发点的资本多数决来实现.股东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应享有同比例减资的权利,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无法不同认缴比例减资.另从实务来看,同类案件通常涉及根据投资协议溢价增资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应严格按照减资程序退出.
    • 祝运辉
    • 摘要: 同股不同权是一种双重股权结构,不同于同股同权股权结构,它是将股票按照不同的投票权进行分类,通过这种股权的设置,保证了公司创始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本文基于小米公司进行分析,通过与同股同权的公司对比,得出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管理层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公司控制权、防止敌意收购、公司治理更加有效等方面更有优势,有更加完善的高投票权转换和退出机制及更加合理的表决权机制.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多样化提供了一些依据,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仇迎春
    • 摘要: 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同股同权与双层股权结构的内涵和双层股权的理论价值,进而提出双层股权架构的相关法律风险及优化建议,旨在探究同股同权与双层股权结构的应用方式,不断优化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路径,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带动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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