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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篇、专利文献447135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任意性规范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轶、王保树、刘训智等。

任意性规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6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47135 占比:99.98%

总计:447241篇

任意性规范—发文趋势图

任意性规范

-研究学者

  • 王轶
  • 王保树
  • 刘训智
  • 张兆臻
  • 江平
  • 江晓波
  • 胡亚伟
  • 许中缘
  • 赵忠奎
  • 郑曙光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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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廖嘉诚
    • 摘要: 公司法规范区分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理论意义在于商法自身的革新价值以及满足社会的观察与期待并与时俱进;实践意义在于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现阶段,公司法存在规范与现实的严重脱节以及法条表述不合理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公司法强任规范的不合理配置。以公司合同理论、民商法基本原则以及商法的公共利益价值等作为公司法强任规范的理论基础,将公司法规范分为公司利益规范、个人利益规范以及国家与公共利益规范并赋予其强制性或任意性,从而实现公司法强任规范的合理配置。
    • 刘洋
    • 摘要: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条款应属私法法源并且在多元的私法法源序列中占据优先地位.合同条款私法法源论在商事领域的贯彻极可能遭遇合同漏洞的障碍,一旦成文的商事任意规则不足,更会面临“双重漏洞”的挑战.应对方案是对商事任意规则作广义理解,并将通过司法续造手段生成的不成文法官法规则囊括在内,从而使得可用于填补合同漏洞的商事任意规则的外延得以拓宽.此外,合同补充性解释、商事习惯(法)、兜底性的民事一般规则也可能依序发挥法源补缺的功能.即便合同条款齐备且可作为个案纠纷的直接裁判法源,亦须关注法律行为与法律秩序的互动关系,在将合同条款纳入现行私法框架下完成规范性评价的基础上,精准判断其法律性质、提炼规范要素,进而为后续裁判推理的妥当展开提供保障.合同条款私法法源论是具有通用性的思维方法,在实践中有大量的经典案型可资佐证,隐名合伙合同即属著例之一.
    • 路凯凯
    • 摘要: 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界限的模糊不清,立法上对倡导性规范的用语的不确定性使得对民法典规范的识别问题成了摆在裁判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倡导性规范是国家出于提倡和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提醒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而为法律主体设定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存在的价值在于化解束缚,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同时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相结合。
    • 郭家璇
    • 摘要: 我国《公司法》的管制色彩较浓,既不符合公司法的私法品格,也无法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种因素的叠加需要公司治理应从强管制法向强任意法理念转型。转型的方向应当是从强管制性到强任意性,也即降低强制性规范的比例,提高任意性规范的比例。保护自由、注重本土文化与明确识别规则是配置相应规范的原则。在规范的适用效果上,应当采取简化立场,确立“违反即无效/不生效”的原则。
    • 薛晴
    • 摘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背景下,社会经济发展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调动,作为其中的最关键的主体,公司发展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公司法的作用对象是公司,促进国内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其最基本的价值导向,将其创新与进步重复呢突显出来,特别是任意性规范内容的增加,进一步提升了适用性,能够在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上发挥积极作用.
    • 胡安琪
    • 摘要: 通过对诉讼时效的价值流变和当代时效改革发展趋势的分析,发现意思自治理念自始内含于诉讼时效制度之中,具有任意法的性格.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源于债务人信赖利益的私益保护,根本价值在于对不特定交易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障,以及社会整体债权信用体系和交易秩序的公益维护.平衡债权人与义务人间的私益关系,应为时效制度配置任意性规范,允许意思自治;平衡私益与公益间的价值均衡,应为时效利益处分设置强制边界.
    • 金松
    • 摘要: 首次销售原则又称为专利权用尽或专利权穷竭原则,虽然对此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但专利权用尽的称谓违背专利权的本质,专利权穷竭的称谓具有语义缺陷.因此,首次销售的称谓为最优选择.美国最新的专利司法判例表明,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不考虑是否存在限制性销售.我国学界对专利法首次销售原则的规范属性认识存在争议.借鉴美国首次销售原则的最新发展,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首次销售原则的强行性规范属性进行了证成,对此进行明确,一方面有助于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专利法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是在编纂民法典背景下,对民法规范论的要求进行的回应之一.
    • 常燕亭
    •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发展活性得到了极大调动,而公司作为最关键的主体,其发展受到了广泛关注.公司法的作用对象是公司,其基本价值导向是促进公司发展,凸显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任意性规范内容的增加,突出了私法自治的思想原则,进一步提升了适用性,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本文基于对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现状的简述分析,就其相关完善举措进行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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