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8篇、专利文献5587篇;相关期刊96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股东表决权的相关文献由149位作者贡献,包括黄小喜、宋金华、徐忠麟等。
股东表决权
-研究学者
- 黄小喜
- 宋金华
- 徐忠麟
- 刘明
- 刘雁冰
- 张辰
- 特日格乐
- 吴宏
- 吴小鹏
- 吴民许
- 夏洪胜
- 寸晓刚
- 张玉涛
- 杨少奎
- 柴慧婕
- 王帆
- 王林
- 王璐
- 秦立平
- 羊卫辉
- 胡文涛
- 赵鹏
- 郑显芳
- 郭小川
- 韩尚珂
- 丁婧
- 丁文辉
- 万慧
- 仲继银1
- 任海伦
- 任秀芳
- 何悦
- 何鸣
- 余玮
- 傅穹
- 关璐
- 冉俊
- 刘东晓
- 刘俊海
- 刘宗根
- 刘敏
- 刘末
- 刘毅
- 刘炳荣
- 刘骁男
- 刘龙
- 卢菁菁
- 危兆宾
- 吴兴国
- 吴畏
-
-
李建伟;
林树荣
-
-
摘要:
股东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是实现股东利益、平衡公司各方主体利益与彰显公司正义的可行进路。我国《公司法》未明文规定该制度,学界争议不断与商事实践的混乱无章已凸显负面影响。以表决权为中心的股权权能或利益分离框架,以及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组织法思维为此提供了绝佳的理论分析框架。表决权内外价值二分视角、股东异质化与利益多元化、公司正义的维护以及中国公司治理的文化拘束等验证了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股东表决权不统一行使的公司法规范设计应当考虑资格条件、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与效果等具体事项,区分公司类型以选定合适的入法进路;电子通信制度的引入能够消减不统一行使表决权制度所嵌套的负面影响。总之,股东表决权不统一行使的入法进路,应当于增强规则可操作性与消减规则负面影响之间取得平衡,以实现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变革的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
-
-
缪宇
-
-
摘要:
夫妻共有股权之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交易安全和配偶财产利益的保护,可通过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来化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取得的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被推定为夫妻共有股权。夫妻一方主张股权为个人财产的,应负证明责任,如依据代位规则证明股权由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夫妻一方对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并承担信义义务。夫妻一方可以独立行使表决权并处分夫妻共有股权,但股权转让须满足合理价格的要求。如果未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允许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双方需共同处分夫妻共有股权,但须配置特定的共有股权表决规则,尽可能地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行使表决权。
-
-
马士鹏
-
-
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即使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或未实际支付受让股权的转让款,也不影响其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判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不在于公司是否盈利及经营困难.
-
-
王真真
-
-
摘要: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如何行使个人权利所达成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无名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表决权拘束协议一定能够通过《公司法》的检验.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实际履行往往涉及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稳定性,在决定是否采用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时应以区分原则为基础,考虑股东会决议是否已经通过、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参加主体等具体场景进行利益衡量.在立法论层面上,《公司法》应当明确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以及救济方式;在解释论层面上,部分股东之间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可以将违约方投票不予计算的方式进行救济,而对于全体股东参加的表决权协议则可以解释为章程,从而以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
-
高景言
-
-
摘要: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细化规定,对于银行保险机构依法规范治理必将起到积极作用2021年9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做了一定的限制。该办法涉及的具体规定为:1.第十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
-
-
-
马明明
-
-
摘要:
资本认缴制改革给市场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股东表决权行使标准的争议.对于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全部出资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资本比例为限行使表决权;对于超出认缴期限,欠缴出资的股东,则应以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要在立法层面完善认缴制下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制和超期未出资股东的除名制度,以符合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和价值追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