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072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2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9195篇;相关期刊525种,包括证券法苑、经济展望、国际商务财会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2(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第五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暨金融法治新进展学术研讨会、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等;证券监管的相关文献由1070位作者贡献,包括缪因知、朱伟一、郭雳等。
证券监管
-研究学者
- 缪因知
- 朱伟一
- 郭雳
- 高伟
- 刘白兰
- 吕成龙
- 巴曙松
- 张付标
- 张玮
- 曾宝华
- 郝旭光
- 刘燕
- 吴祥
- 姜立文
- 孙刚
- 孙明立
- 张继伟
- 张赛赢
- 张锐
- 方刚
- 曾冠
- 曾斌
- 杨银桃
- 洪艳蓉
- 王伟
- 等
- 赵锡军
- 邢精平
- 陶虎
- 万洪波
- 于冬梅
- 于江
- 于洋
- 何俭亮
- 何基报
- 何登录
- 冯彦辉
- 冯果
- 刘军
- 刘志远
- 刘新仕
- 刘春晓
- 刘沛佩
- 刘金伟
- 刘颖
- 刘鹏
- 卫文省
- 台瑞旭
- 吕春艳
- 吴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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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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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的投资者适当性的三点要求,但其仍属于原则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借鉴美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经验,遵循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未来应当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近期出台的科创板、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以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众筹等为内容的多层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以准确定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投资者保护功能,在证券监管层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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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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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外患”与“内忧”:中概股危机再起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以来,美国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加强以及国内监管政策的变化,给中概股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危机”。尤其是在美国对华关系采取“恶性竞争”的背景下,“外患”叠加“内忧”致使中概股市场短期内遭到重创,生存空间持续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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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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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港通交易中,因证券交易地和投资者所在地分处不同的法域,在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容易产生冲突,如何解决跨境证券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法院面临的难题。新《证券法》确立了“效果主义”的域外管辖原则,但并未明确具体适用的标准。结合“深港通”证券监管的“主场原则”,建议内地法院在处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证券侵权纠纷管辖权冲突时,首先应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域外管辖例外”的原则,即由证券交易发生地法院优先管辖,只有在侵权行为对内地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的、直接的、可预见的影响时,内地法院才行使域外管辖权。在明确管辖权后,应以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内地与香港还可以协商统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则,试点大湾区证券侵权纠纷联合解决机制,通过设立联合法庭、联合仲裁庭等方式,促进规则对接,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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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斌;
方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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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事件频发,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和监管、司法乏力,导致双头董事会接连出现,使上市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频频陷入困境。本文以新潮能源控制权争夺为例,揭示了双头董事会暴露的诸多问题:原管理层对外部股东行权资格的恣意限制、对外部股东提案的实质性审核,以及我国公司决议行为保全制度的不成熟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为此,监管部门应及时确认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法院对公司决议的行为保全应更审慎;同时,更高效的司法程序、更广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和更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助于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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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灿;
王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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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违规的负面后果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从审计费用角度检验了信息披露违规的经济后果,发现信息披露违规会导致审计师收取更多的审计费用。机制检验结果表明,信息披露违规使得违规公司的声誉受损进而提升审计费用,也使得违规公司更可能被监管机构纳入日后监管的"重点名单"进而提升审计费用。对于审计师而言,审计师更可能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此外,信息披露违规提升审计费用的路径,一部分源自更多的审计投入,另一部分则源自风险溢价。对于企业而言,当企业捐赠更多或经营效率更高时,信息披露违规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会被弱化。本文丰富了信息披露违规的经济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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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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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是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一旦发生侵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事宜,作为身临其境者,甚至是具体参与者,应该主动向政府职能部门和证券监管机关汇报求助。这既是保护自己,更是保护上市公司的光荣之举,关键时刻动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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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涛;
周奇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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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行政处罚作为金融监管的强制性环节,始终处在追求主客观相结合、法理情相统一的进程中。当前证券处罚裁量在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及部门法衔接领域方面存在困境,原因在于裁量过程中存在用权尺度宽泛、客观标准不够明确、决断程序未充分贯彻比例原则的问题。为实现证券行政处罚的理性追求,应探索建立体系化的裁量基准制度:第一,裁量基准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对首先判断权的自我约束,应采用受参与主体广泛认可的制式体例,兼顾各方信赖利益。第二,裁量基准不仅应通过情节判断和效果选择的技术架构达致实体正义,也应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配合无间与部门法之间的有度衔接。第三,局部适用的证券双罚制度是研判裁量公允的关键,应加强研究与探索案件中对不同主体的责任判断、效果权衡等裁量基准具化的前沿问题。第四,为避免裁量基准的僵化适用并保证裁量权力的能动和裁量结果的适当,可将逸脱条款和听证程序作为微观双罚执行需求的补充,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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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旻菲;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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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简政放权为指导思想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对证券发行审核权进行了第三次配置,交易所推至一线,证监会退居幕后,通过行使注册权对证券发行全过程予以监督,重点关注交易所的审核过程。为避免不当增加发行人的负担、过分拖延证券发行时长,以及出于和交易所划清权力界限的考量,注册权应摆脱行政许可的属性,定位为行政监督权。证监会应回归监管者的角色,以交易所为审核对象,以交易所的审核过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审核内容,不再以决策者的身份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发行人在收到证监会以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理由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时应获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机会,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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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睿;
兰茹婷;
徐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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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2019―2022年上半年深市国企为样本,分析自《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实施以来,国有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开展国企改革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研究发现,深市国企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工具提升了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借助“两类公司”与社会资本优化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深化了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了产业整合、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但同时,深市国企近年违规频次有所上升,存在行政措施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情况。基于此,建议从完善内外部监督、优化治理结构以及强化资本市场运用意识等方面持续深化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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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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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概股赴美上市拓宽了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也带来了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问题。近年来美国利用《外国公司问责法》等法案,要求检查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使在美上市中国公司面临“不提交就退市”的法律困局。这一困局的破解有赖于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的构建。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面临着投资者保护与国家安全的边界冲突、审计问题政治化、现行立法冲突、未形成有效且可持续实践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对此,我国可借鉴国际实践的有益经验,注重在合作层级、内容规范、形式规范、处罚限制、信息保密、数据保护等方面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安排进行完善,在双边合作层面构建有效、可持续的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促进国内证券监管机制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有效衔接,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明确负责主体及其执法权限;细化并落实对市场主体和数据客体的监管要求,为中国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上市活动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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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永红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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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尤其是欧美国家命令行政向契约行政的大倾斜、民主概念的深化、重构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经济改革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契约行政、行政和解等概念、制度应运而生。契约行政与行政和解是在社会干预基础之上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口号的更深层次的干预,是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和民主化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作为契约行政与行政和解在证券监管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证券监管和解在美、英等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蓬勃兴起,且成效显着。为此,本文在对美国、香港等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实践和监管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若干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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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璐;
陆勇威;
安宝华
- 《中国会计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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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2006年9月14日至2007年4月10日期间公告"大小非"减持的股改公司为样本,我们试图挖掘出限售股东减持背后的动机,以及影响其减持水平的基本因素,单独考察了"大非"减持的影响因素,并结合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予以分析和解释.实证结果表明:估值分歧是限售股东减持的关键影响因素,且"大非"和"小非"、国有性质的股东和私有性质的股东,其减持动机、减持水平亦有差异。 如果限售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基于价值高估而进行投机性减持套现,导致财富在谮大非、小非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重新分配,无疑加剧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悖股改之初衷.我们的研究发现将有助于流通股股东更好地根据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大股东行为来判断股价和投资决策的合理性;有助于相关的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们的创新就在于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及时抓住中国股市的这一特有事件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为他人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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