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0年内共计2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9篇、会议论文64篇、专利文献7407篇;相关期刊14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当代法学、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等;和解制度的相关文献由294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平、刘桂清、吴蓉等。
和解制度
-研究学者
- 杨平
- 刘桂清
- 吴蓉
- 庄淑珍
- 张献伟
- 德克·施罗德
- 李军红
- 毕颖
- 王艳艳
- 甄贞
- 耿巍
- 蔺瑞娟
- 邵淑毅
- 陈耘
- 陈若虹
- 黄京平
- kris Dekeyser
- 丁丁
- 丁亮华
- 丁海湖
- 严峻
- 严晓燕
- 于君刚
- 于萌
- 任江海
- 任莉
- 任超
- 但未丽
- 佘芳怀
- 侯凤坤
- 侯莎
- 倪才龙
- 倪联辉
- 倪静
- 傅达林
- 关今华
- 关韵珊1
- 冉孟云
- 冯一文
- 刘兰秋
- 刘凤岭
- 刘卫卫
- 刘守芬
- 刘小飞
- 刘建国
- 刘志成
- 刘思涵
- 刘晓茜
- 刘晓虎
- 刘瀚阳
-
-
-
刘建国
-
-
摘要: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作用,打造官民纠纷化解的“金钥匙”,为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行政争议化解质效。自去年长清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立以来,有13件行政案件进入审前和解中心,运用和解中心平台成功和解8件。
-
-
贾海宁
-
-
摘要: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中国民事执行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执行困难等情况的发生,而且能够达到一定的社会成果.在现阶段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发现我国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着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和范畴模糊等很多的缺陷和问题,本文主要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详细讨论与分析,并以此为根据制定有效解决措施,望借此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的依据.
-
-
王宪红
-
-
摘要: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解决当前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后,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到了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学界和实务界的众多专业人才,积极吸收国外和解制度的宝贵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国情,进行了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当我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本质上属于一种制度移植式发展,对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核心理论、基本要素的研讨和分析涉猎较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展开对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深入剖析依旧具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
-
-
-
-
-
-
孙森1
-
-
摘要: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案件的增多,''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执行和解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完善,给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
-
-
孙森
-
-
摘要: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案件的增多,"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执行和解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完善,给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
-
-
邱永红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
摘要: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尤其是欧美国家命令行政向契约行政的大倾斜、民主概念的深化、重构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经济改革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契约行政、行政和解等概念、制度应运而生。契约行政与行政和解是在社会干预基础之上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口号的更深层次的干预,是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和民主化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作为契约行政与行政和解在证券监管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证券监管和解在美、英等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蓬勃兴起,且成效显着。为此,本文在对美国、香港等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实践和监管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若干建议与对策。
-
-
-
-
李军红;
陈维刚
-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2010年
-
摘要: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不仅会因创新发展而优胜,同样还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下,面临随时被"劣汰"的困局.市场主体走向破产即是竞争之所然,也是法治之要求.但步入破产之门,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消亡,也有可能是保护和再生.破产和解制度就是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提供协商、理解、让步、再生对话平台而设计的,从现实来看,和解制度对于挽救处于危困境况下的中小企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管理人对于破产和解的成功有着帮助、协调、促进等众多职能作用.
-
-
-
楼炯燕;
沈莉波
- 《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
| 2008年
-
摘要:
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司法职权配置也不尽合理,刑事和解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以中国部分地区的刑事和解实践为标本进行分析,考察存在的问题,从中寻找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进行制度完善时不仅要关注对个体利益的保障,同时也要关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障,体现在制度设计时,要求做到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
-
-
甄贞
- 《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
摘要:
检察机关关于刑事和解的实践并没有突破刑法第37条的授权和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基于实现公正的需要及检察官"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有义务组织、主导、推动刑事和解实践,并在犯罪嫌疑人要求或同意时主持和解。审查起诉阶段"协商”程序的建立,可考虑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三个环节同时进行,使该程序兼具核实案情与当事方协商的功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