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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文献在2010年到2022年内共计88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专利文献437218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法制博览、证券法苑、海南金融等; 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文献由98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晓钧、蔺捷、刘力帆等。

投资者适当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8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37218 占比:99.98%

总计:437306篇

投资者适当性—发文趋势图

投资者适当性

-研究学者

  • 赵晓钧
  • 蔺捷
  • 刘力帆
  • 张付标
  • 张维宇
  • 李玫
  • 李皓
  • 杨为程
  • miraclezhai1
  • 丁鲁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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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叶东
    • 摘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的投资者适当性的三点要求,但其仍属于原则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借鉴美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经验,遵循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未来应当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近期出台的科创板、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以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众筹等为内容的多层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以准确定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投资者保护功能,在证券监管层面加强投资者保护。
    • 江亚琪
    • 摘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和风险揭示。本文以2020年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为基础,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四个方面分析考量国内该项制度建设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域外经验,对中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构建提出对策和建议,即了解客户要注重质量,了解产品更专业深入,客户与产品匹配更诚实有效,风险揭示要长期全面跟进。
    • 袁星宇
    • 摘要: 智能投顾可利用算法模型为投资者自动生成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是现阶段我国最典型的智能金融形式。相比传统投资顾问,智能投顾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有利于促进我国普惠性金融行业发展。然而智能投顾在我国产生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监督企业合规经验的重任落在监管上。我国监管部门重视准入监管却忽视了过程监管,产生以下问题:运营机构不遵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利用算法黑箱与相关利益方合谋损害投资者权益。此外,智能投顾监管标准欠缺、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效率较低。笔者通过梳理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对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目标进行厘清,为监管部门监管提出以下监管建议:明确投资者信息收集范围、强化风险提示与算法说明、要求算法强制备案、进行算法有效性检测、建立多主体的监管体系。
    • 何颖; 阮少凯
    • 摘要: 金融产品销售商承担适当性义务需以信赖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认定要素应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对于主观要素的忽视是导致高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原因,可采用木桶短板管理理论进行合理评估。对于金融产品风险等级的确定,司法审判中穿透式认定的做法或有违“尊重专长”原则,通过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重新评估不失为一种解决思路。《九民纪要》首次规定了销售商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则,将金融产品销售商与发行人列为连带责任主体,皆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理念,将《民法总则》第167条作为销售商和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会因金融消费者无法有效举证而使该条款难以发挥作用,建议将销售商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修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在销售商的过错责任及损失分摊问题上,应形成确定且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以消除判决结果的随意性,对此判例法的过错考量因素值得借鉴。
    • 吕莹
    • 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 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 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一直被视为封闭式投融资方式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情况下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是普遍的外部经济问题。由于我国投融 资市场发展尚不完备,这对金融秩序、金融安全造成一定冲击,甚至导致金融或经济危机的产生。本文阐述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中可能 会产生的风险,从投资者的角度我们如何防范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 郑彧
    • 摘要: 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 晋小江
    • 摘要: 2018年的资管新规进一步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实施管理的力度较弱和形式重于实质等问题.本文建议从“了解产品、了解客户、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适配、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这五个方面提升金融机构规范展业意识,采用多元化管理方式,建立形成科学管理体系来改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郭文旭
    • 摘要: 投资者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实行注册制改革的今天,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用举足轻重.在股票的发行、交易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规定在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整体性规定中,还分别规定在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市场中.然而,现行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注册制势必会推向更加广阔的平台.探索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完善,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因此,结合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股票发行与交易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发展之路是:设立差异化的适当性条件,弱化准入要求;注重持续的适当性管理,强化证券公司持续的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履行;制定更为系统的规范体系,以《证券法》固定原则性规范,以法规、规章或业务规则统一规范具体、细节的内容.
    • 李皓
    • 摘要: 资管产品衍生收益权标准化拆分后再出售的模式,是业界习以为常的做法,知名财富管理机构诺远资产旗下“债盈宝”产品则是其典型代表.2018年底,“债盈宝”发生兑付危机,巨额投资款去向不明.根据现有媒体报道和相关材料可知,“债盈宝”所谓的底层资产并非产品说明中所示的国债、央票等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资产,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收益权,即私募基金投资者将持有私募基金份额衍生的收益权拆分为标准化份额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向公众投资者出售,并在到期后由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回购并支付收益.基于现有公开资料的法律分析,本文认为,收益权转让方涉嫌实施对私募基金份额的二次公开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而其他涉案主体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违规虚假宣传等.
    • 王东
    • 摘要: 证券投资者与证券销售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旨在防止证券销售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了缓解交易双方的专业落差,法律将重塑投资者与证券销售机构之间公平交易地位的义务施加在证券销售机构之上,故投资者可向未尽该法定义务的证券销售机构主张侵权责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核心要求是揭示证券产品的风险,但在实践中却表现为证券销售机构了解产品与了解客户的义务,以实现产品与客户之间的适当性匹配,因此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仍应诉诸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公平交易的本质,以对证券销售机构是否尽到法律所施加的重塑公平交易地位的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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