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利益保护
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28537篇;相关期刊116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文献由160位作者贡献,包括卢艳宁、吴凤君、刘红等。
债权人利益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28537篇
占比:99.98%
总计:628680篇
债权人利益保护
-研究学者
- 卢艳宁
- 吴凤君
- 刘红
- 吕晓婷
- 周娜
- 孟露
- 张利华
- 张宇红
- 徐静
- 杨文儒
- 汪世虎
- 王昌昌
- 秦智慧
- 翟春凤
- 苑多然
- 贾纬
- 赵磊
- 郑丽娟
- 钟允凌
- 陈共荣
- 陈龙宁
- 靳超
- 马双
- 马文爽
- 高莉
- 于德深
- 仇晓光
- 付琛瑜
- 何丹
- 何翠萍
- 余鑫
- 侯春娟
- 侯雷莲
- 冯丽娜
- 冷雨
- 刘兴华
- 刘军锋
- 刘冰
- 刘向宏
- 刘婧
- 刘建伟
- 刘建功
- 刘彦宏
- 刘浩然
- 刘源
- 刘疆
- 刘红霞
- 刘莉
- 华凯
- 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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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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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股东加速到期的实在法依据是什么,加速到期条件的细化,都值得继续探讨。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法律解释,在公司法体系内,找到了股东加速出资的实在法可能。但是在制度选择时,要与公司破产加速出资、解散加速出资相区分。原则上使公司存续,对股东适用公司法加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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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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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与理论上关于代位权客体的争议一直存在,此种分歧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依然持续,有损于《民法典》的实施与法治的统一。在确定代位权客体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明确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且“不过分侵夺债务人私法自治”,因此,在“秉持谦抑性”等原则的基础上,可将代位权客体界定为“一般债权”“债权之从权利”“增加责任财产之必要权利”“确定性的特殊金融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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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薇;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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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交易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等弊端,一些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滋生而来,对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造成了利益上的损害。文章针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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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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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司法改革,不仅对既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更为其注入了鲜活的动力及崭新的内容,而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的构建对公司乃至资本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从分析债权人利益受损原因入手,对我国现阶段债权人保护制度做出进步或倒退性做出合理的判断,提出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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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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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三种情形。对于列举情形之外的约定股份回购,在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均不应以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等理由否定其效力。资本制度改革修正了“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内涵,为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范围作了方向性设定;股份回购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减资,即使公司减资也不必然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范围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在正面认可约定股份回购效力的基础上,对于权利行使的边界可以从反面进行划定,其功能边界在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规范边界在于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发展趋势、意思自治边界在于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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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富;
田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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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模型研究了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对于法律变动具有显著的敏感性,而民营企业的敏感性更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动机更强烈;曾经涉及过债务类诉讼的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债权人保护的动机持续时间涵盖法律修改年份和实施年份,且随着法律修改的具体实施,债权人利益受到保护的增长效应更为显著.本文基于我国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等上市公司的数据,识别出法律影响公司融资的因果关系,并阐释了资本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经济效应及作用机理,为法律作用于经济提供了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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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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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缺,学界和司法界在非破产情形下能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义务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判决结果各异.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将该问题回归学理剖析,对主张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不应突破债权到期界限、扩张解释不应违背文义解释,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实质上破坏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针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应当在债权形成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债权形成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破产程序和谨慎的诉讼策略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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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艺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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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则上有效,仅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履行不能的困境,股权回购作为金钱给付之债,其可履行性主要取决于回购资金的来源,目标公司因履行回购的义务受我国《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构成了法律上暂时的履行不能.目标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股权回购义务,减资程序不是目标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必要条件,亦不应作为支持投资方诉求的前提,通过严格选择目标公司主体、灵活规范对赌协议内容、目标公司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以及法院裁判的可能选项多途径,增加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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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本寒;
张艺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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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公司关联担保制度,但未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学界对此也观点不一.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利弊分析出发,承认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有效性,符合"法无禁止即自由"之法理和我国《公司法》从重强制向重自治转变的趋势,也不违背《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旨意,且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至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可能引发的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问题,在现行法语境下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或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的行使来解决.为使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在合法化与规范化轨道上运行,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增设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专门条款,并对关联担保行为的实施附加法定限制条件,以便更好地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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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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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当涉及破产时,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何处置个人信息的法律难题.个人信息转让一般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个人信息的分类采取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主体不同意情形下,具有政府职能特征的个人信息隐私专员应当介入,以对个人信息转让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报告.法院应当基于个人信息隐私专员提供的报告进行衡量判断,据此判定是否允许个人信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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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有容发展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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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基于债权债务平账确认系统的债权债务平账确认方法,依次包括如下步骤: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远程设备录入数据和注册,服务处理终端接收数据并生成三数组进行存储,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远程设备录入债权信息,通过摄像装置同时拍摄票据图像,查询匹配数据后将拍摄图像按照此次债权对应的平账单据和所有票据的尺寸进行图像分割,得到多个子拍摄图像,进行子拍摄图像识别,获进行匹配比较,关联构成新的四维组并发送确认后邀请债务人或债权人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台支付尾付款,系统结构简单、确认方式智能、快捷、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