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5篇、专利文献93491篇;相关期刊178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法定资本制的相关文献由23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群、刘广、傅穹等。
法定资本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491篇
占比:99.75%
总计:93726篇
法定资本制
-研究学者
- 刘群
- 刘广
- 傅穹
- 李凯
- 黄颍丽
- 万熙亮
- 刘东平
- 刘冰
- 刘宏
- 勾碧薇
- 卢宁
- 史正保
- 宋欣儒
- 李凤霞
- 李宁
- 李杨
- 梁玉梅
- 毕文芳
- 泽仁卓玛
- 秦勇
- 谈春兰
- 赵万一
- 陈晓军
- 陈秀新
- 丁磊
- 严彬
- 任尔昕
- 伏香凝
- 何悦
- 何炼红
- 倪振峰
- 傅玉良
- 党国华
- 冯慧
- 刘俊海
- 刘峰
- 刘建光
- 刘彤2
- 刘新国
- 刘晓华
- 刘杨
- 刘纪鹏
- 刘艳阳
- 刘运新
- 刘阿丹
- 刘鹞骅
- 卫力思
- 叶林
- 吕清正
- 吴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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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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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13年确立起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2021年实行有限责任公司仍采认缴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授权资本制。文章分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引发的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公司法实践面临重重危机等困扰,指出了其产生的深层原因是股东以债务作为向公司出资的财产。通过规范分析法揭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本质是将股权设立在债务上,与公司法基本原理要求股权设立在财产权上相违背。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法探索了各种注册资本制度的优劣,主张具有筹资的机动性和灵活性的授权资本制应是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的改革路径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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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富;
田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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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模型研究了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对于法律变动具有显著的敏感性,而民营企业的敏感性更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动机更强烈;曾经涉及过债务类诉讼的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债权人保护的动机持续时间涵盖法律修改年份和实施年份,且随着法律修改的具体实施,债权人利益受到保护的增长效应更为显著.本文基于我国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等上市公司的数据,识别出法律影响公司融资的因果关系,并阐释了资本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经济效应及作用机理,为法律作用于经济提供了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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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莹;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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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征信是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守法”与“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征信与法制,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的长治发展就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以信用为支撑、以法制为保障的社会征信体系,是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法定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这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现代化、经济的市场化水平,也反映出建立企业征信体系的紧迫性。我国企业征信制度的建立尚处于初期阶段,各项征信指标、各类征信机构机构、征信相关法律、征信奖惩机制与征信主体界定、征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平台等的完善依然存在诸多挑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优化市场环境、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引、信用社会的打造与信用文化的培育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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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健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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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年的指导性案例和经典案例中,最高法对对赌协议效力的态度出现了明显的转向,如在"强静延与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案"等开始有条件地承认对赌协议的效力.基于此,本文尝试从法律经济学出发,重新认识对赌的实质.更进一步地,通过对判例的总结与梳理,试总结最高法的观点态度.同时,浅析通过对美国法院判例,梳理了美国法的规制方法.最后,提出其他替代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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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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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法定资本制的改革,即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变了以往限制公司企业发展的局面,刺激了个体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质的飞跃.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忽略这种改革背后也存在着不小的挑战,甚至可以说是危机,如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资本不当流失,交易风险的加大等等,居安思危,必不可少.因此本文通过对公司资本基本制度比较分析,着眼于我国公司资本制现状,揭露我国公司资本制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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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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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作为规范经济运转、 促进商业发展、 分散投资风险、 提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工具,其制度安排的优劣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竞争力.本文从公司制度价值入手,分析比较了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异同,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公司法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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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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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出资期限、验资程序等方面的修改,意味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转变,事实上仍属于法定资本制.但这种转变却不可避免地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造成影响.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的保障功能式微,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加大.因此,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相关规定,并适当增加新的举措予以完善,以期达到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更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