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19年内共计4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455篇;相关期刊328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公证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等;公司设立的相关文献由379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洪祥、段逸超、俞金香等。
公司设立
-研究学者
- 宋洪祥
- 段逸超
- 俞金香
- 刘慧
- 刘畅
- 刘肖君
- 刘魁明
- 卫东亮
- 唐宏川
- 孙道荣
- 左武荣
- 张民安
- 张立东
- 张红梅
- 曹红丽
- 曾艳君
- 李伟
- 李杨
- 李雪月
- 汪张林
- 王家钧
- 王旗
- 王芳
- 王通平
- 罗越明
- 花金钟
- 邾茂林
- 陈生
- (Missing)
- Ari Levy
- Niuniu
- Sam Mamudi
- 一毫(译)
- 丁俊峰
- 丁喜刚
- 丁德恒
- 丁海英
- 万妮娅
- 万彤
- 丛远兵
- 东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 乔晓会
- 于广新
- 于敬一
- 于逸翔
- 于镭
- 于长仁
- 亢明瑞
- 交通运输部网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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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盛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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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森田公司设立“大失败奖”,专门奖励在工作中失败的员工。森田公司是做服装的,一次,由于一位设计人员技术不到家,设计和生产出来的一批服装成了滞销产品,使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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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书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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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英国,超过2/3的成年人都被临床诊断为超重,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每年花费50亿英镑治疗与肥胖相关的各种疾病。英国期望通过一项激进的战略,以应对流行性肥胖的问题。该战略将为成功减重以及定期锻炼的肥胖人士提供现金奖励,鼓励公司设立竞赛,为那些放弃垃圾食品、选择健康饮食和生活习惯的人提供金钱、优惠购物券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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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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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有五大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全面获批,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有望在2019年上半年推出,我们有理由相信,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式开业的脚步越来越近,2019年有望迎来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元年。近日举行的五大行2018年业绩发布会,成为观察银行理财业务改造及理财子公司进展的重要窗口。结合五大行相关负责人的发言,多名业内人士表示,大行或将在筹建理财子公司的同时保留总行资管部,形成双轨运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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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钢股份公告,公司通过债权投资计划方式进行融资,作为偿债主体参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太平一包钢股份白云鄂博矿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计划融资不超过27亿元。资金用途为不超过25亿元用于白云鄂博铁矿西矿1000万吨采矿工程及选矿工程项目置换项目前期融资、不超过2亿元补充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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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网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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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规章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公司的客运车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根据规定,分公司的客运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的所有人、地址应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经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开具备案证明。经营者凭备案证明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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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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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监管部门支持下开始探索独立经营模式。早在2015年1月,在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提出,“要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条件成熟的银行可以对信用卡理财私人银行等业务板块进行子公司改革试点,实现法人独立经营。”两个月后,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便通过《关于设立理财业务独立法人机构的议案》,决定“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当年,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开始筹备理财业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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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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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PPP项目在国内的逐渐规范,各类政策逐渐明确,2018年迎来了PPP项目投资有史以来最规范的一年.前期积攒的各类问题就构建了各类PPP项目薄弱环节的基础.2014年,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改革,这使得PPP项目公司设立可以变得更加高效和快速.虽然这对实施各类PPP项目很重要,但也部分阻挡了我国经济发展.在如火如荼的PPP领域,国家对重大投资项目干预减少,难免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但仍然通过公司登记程序取得了法人资格的公司,这就为产生缺陷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土壤.虽然缺陷设立公司无效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有了规制,只是以行政命令宣布缺陷设立的公司无效,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矛盾之处,相关问题也逐渐显现.本文从公司设立缺陷的相关理论入手,结合笔者公司投资建设的某航道项目为例,探讨PPP项目公司成立缺陷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规范我国PPP项目运作提供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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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月;
王家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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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公司成立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公司成立的标志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即公司成立,公司设立结束.实践中大部分发起人只重视公司设立的结果,不重视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成立后(或不成立)出现大量的纠纷,因此为了减少上述纠纷的出现,笔者将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如下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