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079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射幸合同的相关文献由70位作者贡献,包括洪迪昀、傅廷中、唐战立等。
射幸合同
-研究学者
- 洪迪昀
- 傅廷中
- 唐战立
- 李治
- 焦蕾
- 王云霞
- 翟业虎
- 谢礼吉
- 丁凤楚
- 冯晓光
- 刘凯湘
- 刘子涵
- 刘宇成
- 刘迎霜
- 华忆昕
- 卢成仁
- 吴勇敏
- 周军
- 周武锋
- 宋玥阳
- 宣頔
- 屈敏
- 崔四星
- 张子钰
- 张岑
- 张彬彬
- 张绮
- 张苏晋
- 徐海燕
- 李子薇1
- 李宗阳
- 李岩
- 李睿鉴
- 杨佳媚
- 杨涛
- 林壁
- 梁丽金
- 沈芳
- 潘修平
- 潘修平12
- 潘林
- 王世威
- 王卫国
- 王培霖
- 王顺
- 翟寅生
- 肖和保
- 胡浩亮
- 胡滨
- 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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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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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帅英骗保案属于同时符合《保险法》规定,即具备民法意义上的有效性,但同时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的典型“刑民冲突案件”。司法实践常因案件在民法上有效但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上莫衷一是,理论界则因混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而将此类案件误以为是刑民冲突案件,从而以法秩序统一原理为指导原则,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解得出相对立的结论,这说明法秩序统一原理无法为“刑民冲突案件”的出入罪提供明确实用的标准,此时应当结合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的可允许风险为以帅英骗保案为典型的“刑民冲突案件”的出入罪提供可行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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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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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新兴的融资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一方面对赌协议能够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优化营商环境有着促进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等条款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造成了威胁,同时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文认为关于对赌协议效力问题尚存在讨论的空间,采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二分的操作模式,并不能有效的解决对赌协议效力问题.对赌协议应当认定为射幸合同,并从协议性质特征入手.在完成定性后,对拆分的各部分内容进行评析,最终确定对赌协议合法的诸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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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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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资本市场的舶来品和新鲜事物,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受捧度不断提升.“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能够使融资方及时获取资金,若利用得当能够取得显著的共赢效果.目前由于实践操作结果中“对赌协议”的利益大多偏向保护投资者一方,使得众多市场主体在面对“对赌协议”时心存忧虑, “对赌协议”在我国仍未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设计.研究“对赌协议”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有效规避“对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实践操作中如何规避“对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谋求“对赌协议”参与主体的共赢,还有待不断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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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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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多年来,随着中国大陆的私人公司投资、上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与深化,以及相关对赌协议在实践中产生的利弊与法律争议,对赌协议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属于射幸合同.对赌协议的本质是对被投资企业价值的重新评估,同时,它不符合赌博性质的射幸合同的特点,因此,不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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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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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多年来,随着中国大陆的私人公司投资、上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与深化,以及相关对赌协议在实践中产生的利弊与法律争议,对赌协议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属于射幸合同。对赌协议的本质是对被投资企业价值的重新评估,同时,它不符合赌博性质的射幸合同的特点,因此,不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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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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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融资中最为重要的依据.按其法律属性来说,它是一种不完全射幸合同,且在该合同中双方利益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公司的业绩提高,规模扩大,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的达成和实践均存在不少法律障碍,譬如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公司上市制度等.但对赌协议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应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受到重视和推广.监管部门不应绝对禁止对赌协议,而应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促进其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运用.我们应秉着尊重交易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的原则来看待对赌协议这一估值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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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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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是投资者囿于不完全契约的有限理性所采纳的,旨在降低预见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一种双向激励机制.学理上对赌协议面临定性归类难题,射幸合同说、期权合同说、传统附条件合同说皆与对赌协议本质有所出入,无法准确涵盖对赌协议的基本特征.对赌协议属于英美法系中的义务附条件合同.我国立法应借鉴域外经验,承认义务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地位并建立相应的条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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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业虎;
雷正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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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协议,其源于发达国家的估值调整机制,但引入中国以来,本身的博弈色彩加重,条件更为苛刻,使得国内一批企业因对赌协议而陷入危途.近日,国内第一起对赌协议无效的案例—甘肃世恒案进入最高院提审阶段,但此案一审、二审以不同的理由均认为对赌协议无效的判决为手中持有对赌协议的PE机构及投资人敲响了警钟.是全盘否定对赌协议还是将其纳入合法规制?本文以甘肃世恒案为切入点,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层面分析,探究其在我国法律架构中的适法性根基,以其能够为对赌协议的研究抛砖引玉. 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来看,是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类。但是在射幸合同中,因具有风险的不对等性,一方当事人往往获利巨大而另一方则损失惨痛,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和赌博心理。所以说,各国对于射幸合同均予以立法规制。例如,赌博合同在各国就是被严令禁止的。而作为射幸合同的典型代表——保险合同则被各国普遍肯定其具有风险防范与共担机制的特点,但立法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要求也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