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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范

摘要

《公司法》既应当有任意性规范,又应当有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公司自治预留了空间,而强制性规范则更多对公司涉他利益进行保障.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涉他利益少、中小企业多;所以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强制性规范更少.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面,应当以强制性规范结合任意性规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方面,应当少一些强制性规范;在对有限责任公司涉他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应当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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