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
罚金刑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8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4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9篇;相关期刊40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罚金刑的相关文献由94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洁、董文辉、邵维国等。
罚金刑
-研究学者
- 李洁
- 董文辉
- 邵维国
- 陈兴良
- 孙景仙
- 梁文彩
- 高铭暄
- 侯佳
- 俞静尧
- 包明
- 司雪侠
- 周学华
- 夏雨
- 孙万怀
- 孙运梁
- 康娜
- 朱德安
- 李会彬
- 李希慧
- 杨一凡
- 杨帆
- 柳洁
- 熊谋林
- 王茜
- 董新辉
- 贾长森
- 邓又天
- 顾相伟
- 马荣春
- 黄祥坤
- 于秀峰
- 付洁
- 任红梅
- 侯霄霏
- 俞柳
- 公培华
- 冯建平
- 刘宏刚
- 刘彩灵
- 刘梦璐
- 刘泉
- 刘洋
- 刘蕴瑶
- 刘飞
- 单晓华
- 吕晓伟
- 吴真文
- 吴金鹏
- 周一兵
- 周洁
-
-
边煜欣
-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必并式罚金与无限额罚金进一步扩大化,但是并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罚金刑制度需要从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数额等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在适用范围上,对所有过失犯罪、自诉犯罪、某些非贪利犯罪配置罚金;在适用方式上,不设置单科罚金,而应废除复合罚金,扩大选科罚金与得并制罚金的适用比例;在适用数额上,以犯罪人财产为罚金最高数额限制,以上年度犯罪人经常居住地社会最低劳动报酬或者犯罪人月工资收入(月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作为罚金数额的参照系,用最低劳动报酬的倍数或者月工资收入(月营业收入)的月数来确定罚金额度。
-
-
秦诺琳;
张学超
-
-
摘要:
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
-
何群;
黄雪颖
-
-
摘要:
要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强国的目标,涉兴奋剂犯罪之刑事规制的完善十分必要。梳理涉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罪名,从理论层面发现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罪名分散、附属刑法形式化、行为类型不完善、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而限制了兴奋剂法治治理进程。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欧洲诸体育强国打击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几点立法完善建议:确立独立的体育法益,在相关附属刑法中制定罪刑罚则,乃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反兴奋剂法》;增设非法提供兴奋剂罪,弥补对供应型行为打击之不足。同时,注重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打击涉兴奋剂犯罪中的独特价值,以期实现刑罚配置的科学化。
-
-
杨一凡
-
-
摘要: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草原既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又对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做好草原保护既是生态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之举。在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对于草原保护普遍存在法律保护缺位、具体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刑法便责无旁贷地成为保护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草原保护视角,分析现行刑法中对于草原保护的现存问题与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与解决对策,以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
张显伟;
柯丁伟;
张芸凤
-
-
摘要: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传统的量刑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由于受现行法律框架、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我国对于盗窃罪的量刑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为了完善认罪认罚在处理盗窃犯罪中的适用,以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判决文书为实证研究依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探讨我国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总结影响盗窃罪量刑的诸多因素,探索不同因素下的量刑差异及其相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可以为盗窃罪研究理论在我国的繁荣提供实证依据,进而为司法人员在盗窃罪量刑时更为准确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
-
寇桂君
-
-
摘要: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环境问题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控制环境污染,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开始实施保护环境措施,我国也在不断地完善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就污染环境犯罪的附加量刑选择问题,理论界更多倾向于多适用罚金刑,便于被污染环境的修复,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本文通过梳理我国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进程,分析罚金刑的立法现状及缺陷,结合多个污染环境罪案例,指出污染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罚金刑适用建议,以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强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
-
-
罗丽;
朱李越
-
-
摘要: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增无减,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我国《刑法》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该罪保护法益和刑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精准.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了司法解释,但仍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定罪量刑和其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综合考察我国《刑法》《民法典》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可以从妥当司法的角度,在《刑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为法益,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限额罚金刑,并且明确规定该罪适用"从业禁止",以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法律体系.
-
-
高铭暄;
郭玮
-
-
摘要:
环境犯罪治理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使得附加刑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能够有效威慑潜在环境犯罪,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较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环境犯罪的附加刑与现代环境伦理相契合,能够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附加刑的轻缓性,为刑法在环境犯罪领域的提前介入提供了前提,进而可以有效预防环境犯罪,促进受损环境的恢复.与主刑相比,附加刑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也有着巨大的优势.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在适用方式、数额确定与执行路径方面尚存不足,应从扩大选科罚金适用、采取日额罚金制和罚金易科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作为相对严厉的附加刑种,没收财产刑应扩大适用到环境公害犯罪中,以更好地惩治与预防重大环境犯罪,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职业禁止制度可暂时适用于环境犯罪,由于当前的资格刑体系已无法满足环境犯罪治理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增设新的资格刑,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从事某职业或行业的资格,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
-
-
黄楠
-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不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基本罪状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两罪的刑罚结构加大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自由刑的加重化和罚金刑的无限化两个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由原先的两档增加至三档,法定最高刑随之提高,应急性立法色彩浓厚,且不利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发展.刑事立法应当关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用途,适当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以限制其认定范围.修正案在提高集资诈骗罪法定最低刑的同时,将原先的三档量刑幅度合并为两档,重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不仅导致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类似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而且打破了集资诈骗罪刑罚结构本身的内在均衡.无限额罚金刑存在诸多弊端,参照倍比罚金刑的设置规则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具有现实合理性.
-
-
文姬
-
-
摘要:
以1806份盗窃罪判决书形成的2355个记录为样本,可以得到盗窃罪罚金刑裁量公式的两种形式,即盗窃罪罚金刑的涉案金额公式和自由刑公式。单处罚金刑时,运用涉案金额公式计算罚金刑;并处罚金刑时,运用自由刑公式计算罚金刑。所以,《刑法》第52条应当修改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或者自由刑决定罚金数额。在自由刑为0到36个月的2137个记录中,缓刑组的罚金刑均值要显著高于非缓刑组的罚金刑均值,所以在计算基准罚金刑时,缓刑的基准罚金应当高于非缓刑的基准罚金2500元。并且,单处罚金刑组的罚金刑不能超过3万元,缓刑组的罚金刑不能超过6万元,非缓刑组的罚金刑不能超过5万元。
-
-
-
李春丽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
摘要:
罚金刑法律监督包括罚金刑适用法律监督和罚金刑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分别属于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本文在阐述罚金刑法律监督诉讼价值的基础上,分析了罚金刑适用和执行中存在罚金滥用、难以执行等问题,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监督理念滞后、制度设计缺陷和机构配置不尽合理等方面的问题.为加强罚金刑法律监督工作,本文提出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监督工作机制等建议.
-
-
-
许兰亭;
孙利
-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
| 2008年
-
摘要:
罚金执行难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我国也存在同样的课题。罚金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有种种弊病,本文主要是从刑事立法层面对罚金数额确定与适用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认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有必要扩大.为克服罚金设计、本身及适用方面的矛盾,无限额罚金制应当取消,必并科罚金制应当减少,日额罚金制、罚金易科制度有必要引进.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