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6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002篇;相关期刊313种,包括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决策论坛——如何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理论研讨会、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and Business Management2010(EBM2010)(2010年工程和商业管理国际会议)等;未成年犯的相关文献由74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康熙、刘清龙、关颖等。
未成年犯
-研究学者
- 李康熙
- 刘清龙
- 关颖
- 刘世恩
- 郝文体
- 李凤奎
- 苏春景
- 赵东
- 单晓华
- 周伟
- 张科
- 徐淑慧
- 李杉
- 李瑞
- 沈超
- 游海洪
- 胡高生
- 丁可
- 丁艳菲
- 严芳
- 任宝菊
- 余丽
- 俞国女
- 冯祖强
- 刘娟
- 刘学惠
- 刘宏
- 刘春亮
- 刘林松
- 刘洁
- 刘炳跃
- 刘立霞
- 刘英斌
- 刘运来
- 刘飞龙
- 吴志凌
- 吴跃跃
- 周世军
- 周佳裕
- 周振杰
- 周洁
- 和丽梅
- 姚建龙
- 孙志佳
- 孟红
- 季丽春
- 季凤建
- 屈学武
- 庞文婕
- 张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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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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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正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发展.现代刑罚制度除了要起到依法惩治罪犯,警戒众人,预防他人犯罪的作用,更需重视已经犯了罪的人如何再社会化,预防再犯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研究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矫正方式,通过阅读文献、请教相关工作人员,结合自身积累的实务经验,设想了完善"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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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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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应论要求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前提,为此宜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解释为相对推定负刑事责任年龄.无论是消极的一般预防还是积极的一般预防,均不宜作为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但如缺乏一般预防必要性,即便低龄未成年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仍然不宜追诉.特殊预防论要求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考虑该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在监狱服刑,追诉后未成年犯机构处遇模式需要革新以实现重返社会的目标.刑罚根据论要求遵循追诉最后性原则,按照专门学校、专门矫治教育、刑罚的分级分类评估原则确定是否需要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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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辽宁省关工委系统结对帮扶"两失""两涉"中小学生适龄青少年专项调研组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开展工作调研活动。传达省委常委会2020年第218次会议精神,看望和问候监狱人民警察,并向辽宁省沈阳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女子监狱赠送了省关工委编写的红色书籍,为未成年犯学习改造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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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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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迅速增长,且呈现低龄化的趋势.然而,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系统还不足以阻止这个问题的迅猛增长.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社区性刑罚制度都具有监禁刑所不可比拟的优越处.根据实践研究表明,社区矫正制度实际上比监禁刑更适宜未成年人的社会改造.本文将从社区矫正含义、意义方面阐述.总结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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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科杏;
廖炜;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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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初步的成果.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开展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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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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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聚焦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未成年犯"两个帮扶"工作,重点探讨其中处于前期的未成年犯"监内帮扶"工作,通过研究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在未成年犯"监内帮扶"中的参与模式,综合分析帮扶工作成果和其中的重难点问题,并探索辽宁省"监内帮扶"前期工作对全国其他省份相关单位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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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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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更加科学的审前调查,是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医学心理测评会对犯罪人的生理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探讨生理异常对心理异常的影响关系.较之单纯的心理测评,医学心理测评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在审前调查制度中加以引入.对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将医学调查列为审前调查的事项,并吸收专业医学人员参与到审前调查中去.此外,医学心理测评的时间应当提前到刑事侦查阶段,测评的结论则应当接受法学视角的检视,以综合发挥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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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泓贤;
高锦瑜;
欧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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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类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给予重视.综合来看,我国参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当包括以下主体: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未成年犯的家庭成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有四种渠道:第一,矫正机构在政策的指导下,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择录符合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要求的社工,提升矫正工作专业水平;第二,矫正机构积极与志愿服务平台合作,引导广大志愿者群体参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达到更好矫正效果;第三,重视并强调未成年犯的亲友参与矫正工作,弥补未成年犯情感缺失的同时也能把握矫正工作的进程和效果,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第四,企事业单位应当肩负自身的社会责任,为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提供一份物质保障,并且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创造良好职业技能培训条件和岗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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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潇然;
李杉
- 《决策论坛——如何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理论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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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好的艺术文化氛围所产生的“视觉”环境能激活未成年犯对社会的亲和力,增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针对未成年犯监狱这一特殊的改造部门,特殊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为运用卡通形象提供了物质空间,在了解犯人“犯罪的需要”和深入理解的条件下,运用卡通形象可以达到正面信息最有效地传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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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杰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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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如何更好地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引起了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思考和探索,社区矫正进入他们研究和尝试的范围.2011年修正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对社区矫正作出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成为一项法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但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不强,以致目前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还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意欲完善社区矫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很多工作需要着手,建议梳理矫正机构,同时完善矫正项目,提高矫正人员素质,健全娇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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