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刑法总则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13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2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刑法总则的相关文献由131位作者贡献,包括韩丕勋、李世萍、赵秉志等。
刑法总则
-研究学者
- 韩丕勋
- 李世萍
- 赵秉志
- 陈兴良
- 史昊
- 吕继贵
- 方圆
- 柯葛壮
- 王勇
- 项婷婷
- 丁道勤
- 万学斌
- 于世忠
- 任志中
- 佀同方
- 何斐明
- 何鹏
- 冯亚东
- 冯凡英
- 刘明祥
- 刘洋
- 刘灿璞
- 刘生荣
- 华夏
- 卢贵清
- 史渭华
- 吕永贵
- 吴吟佳
- 吴思
- 吴波
- 吴海涛
- 周其华
- 周峰
- 唐大森
- 唐德立
- 夏野
- 孟伟
- 孟庆华
- 孥宏伟
- 安群
- 宋庆德
- 尹晓艳
- 师云
- 师建贞
- 廖福钱
- 张全仁
- 张凌
- 张成
- 张承
- 张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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佀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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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后,历经十一次修正,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主体类型的划分,一直沿用“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五分法”;第四节对单位犯罪则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两分法”。但在分则条文和修正案、司法解释中,均出现了“积极参加的”“多次参加的”等十种犯罪主体类型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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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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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作了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于在诈骗团伙中职责分工不一的嫌疑人,是否按照整个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却有不同意见。本文立足于刑法总则认定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因果共犯论为依据,并结合办理的三个不同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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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
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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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想象竞合犯是刑法中关于罪数的一个重要理论,虽然该理论没有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但该理论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理运用想象竞合理论,可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促进普通群众对法律的理解。案情2015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某手机店因手机维修问题与该手机店店长晏某、营业员李某某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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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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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性是法律之光,刑法总则修改应正确把握理性化.刑法总则修改保证了刑法修改的全面性,体现了刑法修改的体系性,保持了刑法修改的稳定性,增进了刑法修改的协调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反思刑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刑法总则修改的理性化取向:沟通与协调是刑法总则修改的思想进路,善良、公正的刑法理念是刑法总则修改的指导方向,宽严相济、犯罪与惩罚并重是刑法总则修正的范围圈界,科学与规范是刑法总则修正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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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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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 的出台,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总则修改是否必要以及如何修改问题的探讨.刑法总则修改必要性分析对我国进一步修改刑法总则具有明辨事理、 匡正方向的指导性意义.具体包括:刑法总则修改是刑法全面修订立法储备的必需、 是刑法修改体系性的需要、 是刑法修改稳定性的需要、 是刑法修改协调性的要求.因此,为了保持刑法修改的全面性、 体系性、 稳定性及协调性,刑法总则的修改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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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婷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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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性是法律之光,刑法总则修改应正确把握理性化。刑法总则修改保证了刑法修改的全面性,体现了刑法修改的体系性,保持了刑法修改的稳定性,增进了刑法修改的协调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反思刑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刑法总则修改的理性化取向:沟通与协调是刑法总则修改的思想进路,善良、公正的刑法理念是刑法总则修改的指导方向,宽严相济、犯罪与惩罚并重是刑法总则修正的范围圈界,科学与规范是刑法总则修正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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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吟佳;
蓝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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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采用的是规范性标准,即刑法总则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规范性标准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得不到解决.有必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不断出现的案例进行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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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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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刑.黄京平教授指出,终身监禁是在我国刑法总则确定的既有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具有充分调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的功能,它适用于特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终身监禁的出现对规范我国刑罚的执行方式起促进作用,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并且对于纠正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不合理现象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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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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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语言是概念的载体,是形成、贮存和传递信息的表意符号系统,在刑法条文的适用中缺少语言分析是不可能完成的.刑法总则的地位与内容决定了刑法文本对其语言表达带有一定的多义性与模糊性.例如,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语言分析,不能单从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应结合具体罪行的特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再与该罪的即遂情形进行比较后方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