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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

刑法教义学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篇、专利文献41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法学、法治研究、法学家等; 刑法教义学的相关文献由110位作者贡献,包括姜涛、陈兴良、童云峰等。

刑法教义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7 占比:72.30%

专利文献>

论文:41 占比:27.70%

总计:148篇

刑法教义学—发文趋势图

刑法教义学

-研究学者

  • 姜涛
  • 陈兴良
  • 童云峰
  • 乔文东
  • 于改之
  • 刘峰江
  • 吴亚可
  • 周光权
  • 张澍
  • 李文吉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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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达朝玉
    • 摘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公布,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加以规定。高空抛物入刑后应当接受刑法教义学的检视,构成要件应当做出更符合现实需求的解释,对不合理的解释予以修正。高空抛物的保护法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实际损害与行为禁止之间的关系。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应当进行整体性评价,对行为本身和损害结果都予以考虑,如果只是考虑行为本身的“情节”,那么就不能进行完整的犯罪行为评价。治理社会失范行为应当提倡消极刑法观,保持刑法谦抑品格,使刑法回归传统的严谨,避免进一步犯罪扩大化而导致刑法的“物化”。
    • 魏东
    • 摘要: 常识主义刑法观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广泛认同,具有刑法立法论、解释论、方法论和语言论的重要指引价值。常识、常理、常情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既可以直接指导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可以成为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的共同指导观念和方法论;语言论的常识主义刑法观有利于中外刑法的比较法学研究,有利于建构完备的刑法学汉语表达体系。必须正确认识常识主义刑法观的有限功能,即“常识、常理、常情”无法替代刑法学的“规范技术”和“专门技术方法论”,刑法学必须基于常识主义刑法观的立场建构真正科学合理的、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以此真正提升中国刑法学在全球范围内的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 李永升; 蔡鹏程
    • 摘要: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和构成要件内容不够细化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理由、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内容三个层面对该罪名进行细致化的法教义学解读:在立法理由层面,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民意”与法治发展的双向互动,有利于刑法分则内容精细化,提升犯罪打击效率,同时还有利于推动集体法益保护观念的树立,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法律性质层面,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是积极刑法观的集中体现,亦是轻罪行为犯罪化的集中体现;在构成要件内容方面,可以分解出三种入罪行为模式,对行为模式中“交通工具”“行驶中”“暴力”“擅离职守”“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公共安全”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
    • 王一冰
    • 摘要: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动下,我们应以现有的制度为依托和范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方面,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可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和量刑从宽的法定情节,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罚金数额;在程序方面,应逐步推进合规义务的设置,将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某些做法,并加强刑事合规制度运行的行刑衔接。
    • 项婷婷
    • 摘要: 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都是现代刑法学的重大前沿理论问题,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一书有机地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联系在一起。该书由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严格相区分的“李斯特鸿沟”展开,并基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变迁过程对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进行梳理,最后在体系化的过程中将两者契合起来,由此使该书成为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从抽象到现实相连接的扛鼎力作。
    • 凌萍萍; 陈春澍
    • 摘要: 刑事政策理念自提出以来,已经历了两百多年的理论内涵发展。从最初费尔巴哈的以法律威吓为中心到李斯特的以犯罪防止为目的,再到如今以应对化解社会风险为目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风险的价值逐步彰显。我国也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当前的刑事政策制度,尤其是在当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刑事政策的灵活性和解决问题的价值性是实用且必要的。在厘清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关系的基础上,对疫情防控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互动机能、刑事政策的风险防控机能以及刑事政策的法益界定机能进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刑事政策内涵和功能导向价值属性,使刑事政策在不同层面实现应有价值。
    • 郑博文
    • 摘要: 人格尊严的至上性无法成为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规范依据,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的人身安全,应当将其理解为危险犯;对共同对向犯采取归纳推理的方法演绎出应当提高法定刑的结论缺乏说服力;体系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其属于重罪范畴,无需再提高法定刑。本罪犯罪人并无矫正之必要,提高其刑罚不仅难以实现报应正义,其所产生的威吓效果也较为有限。在维持本罪法定刑的前提下,综合评价犯罪人罪行、构建非法拘禁、强奸行为的刑事推定规则,并且严格适用法律才是当下破除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司法困境的应对之道。
    • 张心向
    • 摘要: 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社会学的对立与冲突,属于“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研究视角差异。其妥协与融合,是刑法教义学以法条司法实践适用为研究导向提炼规则、抽象教义,与刑法社会学以刑法实践运作规律为研究目标观察变量、总结经验,在刑法实践场域“相遇”后必然呈现出的法律现象。在文本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案件法律结构与案件社会结构之间、法理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之间,它们相互支撑、如影随形。刑法教义学为体,刑法社会学为用。
    • 姜涛
    • 摘要: 死刑适用标准是刑法教义学关注的热点领域,当法学家以理性的死刑观建构死刑之适用标准,并以此来关照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时,必然会产生理性的死刑观与现实的死刑观之间的冲突:理性的死刑观以司法上废除死刑为基本目标,主张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坚持不杀,为此,刑法教义学建构起一个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现实的死刑观则可能基于政治抉择、社会效果、民意等考量,而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慎杀。刑法教义学的目标不仅在于追求个案的公正裁决和确保同类案件处理之间的协同性,而且在于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引领我国死刑适用更加理性,法学家必须立足于自我预言式实现,从刑法教义学上架构“司法上废除死刑”的理想,并说服民众与政治家。
    • 吴亚可
    • 摘要: 关于"刑法教义学是否具有对刑法立法进行批判的功能"这一问题,当前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否定说建立在这一前提上:作为刑法教义学基本逻辑起点的刑法规范是合理正当的刑法规范.然而,该前提因不符合立法事实,从而导致否定说不具有合理性.刑法教义学作为刑法的规范意义的发现方法,对刑法立法进行的批判主要表现在模糊性刑法规范、滞后性刑法规范和"漏洞"型刑法规范的意义发现过程中,即根据社会生活事实对三者的通常规范意义进行扬弃,从而实现其规范意义的明确化、发展性和填补.但是,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功能也是有场域限制的,即刑法教义学的司法面向性和实践导向性决定了刑法教义学批判不能否定现行有效的刑法规定,同时,刑法规范语言的文义边界框定了面向司法的刑法教义学批判的基本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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