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国际法的相关文献在1934年到2022年内共计46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56篇、会议论文133篇、专利文献95550篇;相关期刊1649种,包括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4种,包括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全国首届“全球学与全球治理论坛”暨“全球治理变革与国际法治创新”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法的相关文献由3958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志鹏、张磊、刘志云等。
国际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5550篇
占比:95.32%
总计:100239篇
国际法
-研究学者
- 何志鹏
- 张磊
- 刘志云
- 李伯军
- 无1
- 杨泽伟
- 罗国强
- 龚向前
- 王秀梅
- 王孔祥
- 黄志雄
- 刘文宗
- 蔡高强
- 周子亚
- 国际法学刊编辑部
- 李杰豪
- 章成
- 那力
- 马忠法
- 万震
- 吴慧
- 田涛
- 蔡从燕
- 郑国梁
- 高宁
- 万霞
- 余敏友
- 修志君
- 张颖军
- 李威
- 杨凯
- 王庆海
- 王建雄
- 王玫黎
- 谭民
- 饶戈平
- 丘日庆
- 吕江
- 周忠海
- 张乃根
- 张卫明
- 李家同
- 李春林
- 柳华文
- 沈敏荣
- 王慧
- 秦天宝
- 范宏云
- 贾宇
- 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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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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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际社会对合作共赢认识更加深刻,中国顺应时代要求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其独特的思想渊源,对国际法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现行国际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以美俄核裁军条约为基础的国际军控机制、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国际贸易机制、以世界卫生组织为纽带的国际卫生交流合作机制和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为倡议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后疫情时代,国际格局正在不断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提速换挡,中国应顺势而为,对外加强国际法观的交流传播,统筹推进国际国内法规的衔接互动,并积极贡献国际规则制定的中国智慧,推动全球治理往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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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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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是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化解国际社会对共建"一带一路"的误解.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但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价值引领、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而且还应有相应的机构平台支撑、注意协调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等.今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规范,应由以软法为主向软法与硬法兼顾的方向发展.此外,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还应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合作、主动寻求与国际组织倡议对接和争取中国标准成为国际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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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谭;
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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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乌克兰1991年独立后一直未能在全体国民中成功构建国家层面的民族认同,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境内的自治共和国,其居民更是存在严重的国家认同问题,而且克里米亚与俄罗斯确实存在民族、历史和文化上的“同一性”,这些成为克里米亚“脱乌入俄”的内部推动力。尽管如此,它们都不能为克里米亚“脱乌入俄”提供国际合法性,因为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对民族自决权作出了规定,主张自决权原则的国际法律文件同时也对行使自决权作出限制——不能违反国家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等原则。十分明显,2014年3月16日“全体克里米亚人公投”不符合现行国际法有关自决权的原则。然而,克里米亚最终还是“脱乌入俄”了,虽然国际社会迄今未承认其合法性,但是其中“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因素的作用与影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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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
王莹;
何柳;
陈荣;
高咏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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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负面影响是当今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地球工程因被认为是减缓甚至扭转气候变化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之一而备受关注。为推动地球工程技术的发展和相关国际法的完善,文章分析海洋施肥、人工上升流、人工海洋碱化、海洋云增白和海底造墙5种海洋地球工程的技术原理、研究进展及其在具体实施中对现行国际法的挑战。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处于理论模拟阶段还是处于实验阶段,上述海洋地球工程技术都显示其减缓气候变化的潜力,同时也存在对海洋环境和人类生活的潜在风险;由于科学的不确定性和国际法的模糊性,各项技术在实际应用中都存在与国际法的冲突或适用问题,但目前从科研实践角度分析具体技术涉及的相关国际法问题的研究较少;虽然应在国际法框架下进行探索性研究,然而目前有关地球工程技术的国际法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仍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必须加强对地球工程技术的研究,将技术风险降到最低,并在科学探索中做好环境基线研究,完善技术探索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法;随着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小规模地球工程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更应明确地球工程技术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建立合理的法律框架,推进国际法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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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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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仍要持续推进。新时期的国家治理与传统的国家治理相比,有些新的内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之一是建设法治国家,为此目的,我国要积极运用制度和法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全球化、大数据时代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关系到中国的国际法治实践。因此,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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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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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仅从蕴含的法理思想以及技术特点考虑,区块链对于国际法的挑战是全方面的,包括对国家主权的系统性消解;强化了国际法的“去中心化”,导致部分现代国际法的执行措施失效,同时赋予其他国际行为体参与国际法事务更大空间;同时,区块链和国际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国际软法等还具有相通之处,使区块链机制更具有替代相关国际法秩序的潜力。但是从风险社会理论审视,区块链还不足以影响到国家主权;区块链本身面临着“再中心化”的难题;在全球治理体系之中,区块链所能对接的国际法机制不仅是有限的,而且处于“外围”的位置。总体来看,区块链对于国际法的影响是有限的。但是与此同时,区块链也为国际法提供了新的机遇,可以有效的补强其执行机制,并且解决新疆域治理中的“数据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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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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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确信原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概念,本文的讨论集中于实体法领域,试探究这一概念下的立法和现行法律确信的价值判断。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法产生的必要元素,是国家实践是否可以成为法律的重要标准。法律确信在国内法的价值在于使受法律约束的人能够预测人类的行为和机构的反应,又应防止对它们任意使用国家权力,这对推动涉外法治与国际法同国内法的联动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的目的是讨论这个想法,并探讨法律确信价值概念在实体法立法中的价值。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确信就是法律实体正义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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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张玲(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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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主要回顾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会员国在国际文化政策领域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的主要行动,从物质遗产向非物质遗产的认识论转换,到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概念、保护范围和过程性理念的讨论,最终达成一项国际准则性文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出台前后几近六十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46—1981年:早期步骤;1982—2000年:从"墨西哥城文化政策会议"到《我们的创造多样性》报告;2000年以后及《公约》的起草。在以上时段性回溯中,文章以国际社会保护活态遗产的里程碑事件为主线,重点介绍有关文化财产、人类遗产、文化、文化遗产以及物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的辩论、定义及使用,同时通过对比文化领域的多项公约及其相关性和互异性,为读者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进程及其基线行动和运作方式勾画出一幅简明扼要的政策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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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明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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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日两国应以达成的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四点原则共识为基础,加强沟通和对话,从事实和国际法出发,就两国关系中的敏感问题展开谈判,以切实管控东海海空安全态势,发展和充实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内涵.应该说,以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原则和精神稳固发展中日关系,是包括两国政府和多数人民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同期盼.本文重点分析了国际争议的要义、“搁置争议”存在的背景,以及依据国际法确立钓鱼岛主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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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看
- 《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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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声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启动仲裁程序到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书,国内外法学界涌现了数量较为可观的分析文献.梳理这部分文献发现,中国学者对南海仲裁庭的态度大体经历了“善意提醒-苦心奉劝-激烈抨击”三个阶段,也是从不太在意,到极大期望,再到十分失望的过程;中国学者并非整齐划一地为政府立场做注脚,不缺表达异议者;国外专家和机构的观点也并非一边倒,虽然有不少抨击中国的声音,但也不乏理性、客观、甚至力挺中国的声音;中国学者为证否南海仲裁庭的管辖权倾注了大量心血,实体部分的讨论则稍显滞后;从论文互引的角度来看,国外学者对中国学者论文的引用数量要远远少于中国学者对国外学者的引用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学者较为有限的国际影响力.南海仲裁案虽然审结,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岛屿制度和南沙群岛的法律地位等关键实体问题仍将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声请法院复核判决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鉴于菲律宾通过南海仲裁庭宣告南沙相关岩礁领海外的低潮高地不能被占领,顺带否定了中国对这部分低潮高地的领土主权,我方不应放松有关南沙群岛和黄岩岛主权的论证,主权论证策略也应多元化.善用国际法,突破传统的列举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论证方式,将掌握的一手档案资料转化为加权中国更优说理穿透力的完整逻辑链条是一个有待思考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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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圣力
- 《首届中国航天高峰论坛暨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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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层空间军事化的内涵包括军事化利用人造卫星和外层空间武器化两种情形,而国际法对外层空间军事化的规制则应当根据对其不同情形的区分而采取相应的不同模式.当前,既有的国际条约法尚不能够充分地、有效地对外层空间军事化进行规制,尤其是未能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并且,完善上述国际条约法又面临着诸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克服的客观困难.由此,建立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应当是实现国际法对外层空间军事化的规制的更加理想的路径.禁止外层空间武器化活动的实践行为已经基本符合了构成国际习惯法的物质要素,即国家实践的要求,但在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方面还有所缺失.对此,国际社会应当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促成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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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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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海洋飞越自由的主要国际公约是《海洋法公约》和《芝加哥公约》.除了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法不禁止的国家行为也可能对海洋飞越自由产生限制,设立防空识别区就属于具有这种限制作用的国际法不禁止的国家行为.防空识别区的有效性不仅来源于国际法不禁止,而且来源于沿海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当性,因为海洋飞越自由既有被保护的必要,也有被滥用的可能,而滥用海洋飞越自由会对沿海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各国享有的海洋飞越自由与沿海国享有的划设防空识别区的自由是契合的.就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而言,防空识别区是在国际法不禁止的情况下,沿海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当性所采取的以识别为主要目的的预防性自卫.作为预防性自卫,它的法理依据来源于作为国际习惯的加罗林测试,但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识别为正当使用武力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和预警时间.所以,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妨碍海洋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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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 Wangwang;
邢望望
- 《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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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海域划界争端的和平解决,谈判仍然是最主要的方式.与此同时,提请裁判解决海域划界争端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本文分别分析谈判和裁判两种方式在海域划界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再通过对比分析二者的国际法特点,考察二者在海域划界争端解决中的冲突和互补.最后得出相应结论:合理的利用谈判和裁判方式在国际法上冲突性与互补性,将有助于国家间更好的化解海域划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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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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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是否应当构建公海保护区,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从理念、内容和执行层面,两者的关系可以解读为自由秩序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习惯权利与条约义务的关系以及船旗国管辖权与沿海国管辖权的关系.通过对这三个层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承认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的确有矛盾;另一方面也表明矛盾发展的结果将形成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新秩序.如果能够以发展的观点看待两者关系中的矛盾,那么就应当支持公海保护区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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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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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是否应当构建公海保护区,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从理念、内容和执行层面,两者的关系可以解读为自由秩序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习惯权利与条约义务的关系以及船旗国管辖权与沿海国管辖权的关系.通过对这三个层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承认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的确有矛盾;另一方面也表明矛盾发展的结果将形成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新秩序.如果能够以发展的观点看待两者关系中的矛盾,那么就应当支持公海保护区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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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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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是否应当构建公海保护区,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从理念、内容和执行层面,两者的关系可以解读为自由秩序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习惯权利与条约义务的关系以及船旗国管辖权与沿海国管辖权的关系.通过对这三个层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承认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的确有矛盾;另一方面也表明矛盾发展的结果将形成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新秩序.如果能够以发展的观点看待两者关系中的矛盾,那么就应当支持公海保护区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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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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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是否应当构建公海保护区,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从理念、内容和执行层面,两者的关系可以解读为自由秩序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习惯权利与条约义务的关系以及船旗国管辖权与沿海国管辖权的关系.通过对这三个层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承认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的确有矛盾;另一方面也表明矛盾发展的结果将形成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新秩序.如果能够以发展的观点看待两者关系中的矛盾,那么就应当支持公海保护区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