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的相关文献在2015年到2022年内共计1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732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中国海商法研究、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等;南海仲裁案的相关文献由172位作者贡献,包括丁铎、王看、高圣惕等。
南海仲裁案
-研究学者
- 丁铎
- 王看
- 高圣惕
- 万雅琴
- 包毅楠
- 张明亮
- 张磊
- 张祖兴
- 时佳
- 曲波
- 李金明
- 杨超
- 王勇
- 罗国强
- 罗婷婷
- 辛斌
- 郑坤
- 雷筱璐
- 黄瑶
- HAN Yuchen
- Qin Ai Ling
- 于向东
- 代华
- 何丹
- 何佳伟2
- 何宇菲1
- 何志鹏
- 余敏友
- 余敏友1
- 克里斯·霍姆斯利1
- 刘冰
- 刘思艺
- 刘旭
- 刘昕畅
- 刘晨虹
- 刘洋2
- 刘瑞阳
- 刘聪聪
- 匡增军12
- 卢芳华
- 叶启平
- 叶正国
- 叶淑兰
- 叶淑兰1
- 吉尔伯特·纪尧姆
- 吴士存
- 吴志远
- 吴柳音
- 周勍卿
- 周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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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诗评;
HAN Yu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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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事一方不出庭程序中,由于缺少了不出庭方的主张和澄清,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事实认定工作显得尤为艰巨。在此类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往往将“请求在事实上确有依据”作为事实认定的要求,有些机构还在实践中发展出了“可获得的最佳证据”标准作为上述要求的进一步阐述。从实践情况看,这一要求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来实施。由于缺乏不出庭方的举证与质证,争端解决机构应该更为审慎地对待案件证据材料,尤其要审查出庭方所提交材料彼此之间,以及出庭方所提交的材料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动获取的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尽管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出于增加裁决说服力的考量,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在裁决中,而不能完全存在于裁判者的自由心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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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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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整体性是实现缔约国之间的利益及权利义务平衡的前提。从条约解释的视角来看《,公约》整体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暗含整体性要求,《公约》的整体性同样体现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初衷上,但整体性不能被理解为规范事项上的周延性。南海仲裁案裁决在《公约》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大陆国家远海群岛整体性、岛屿制度等问题上的不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对《公约》整体性造成贬损,裁决对《公约》有关条款“司法造法”式的解释,可能进一步导致缔约国适用《公约》的国际实践碎片化和国际法的不成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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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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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南海仲裁案”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围绕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律战和舆论战急剧升温。中国台湾方面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从人类历史、淡水、植被和经济生活等方面证明,太平岛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岛屿,而非礁石。“南海仲裁庭”利用该意见书中的历史资料,从淡水、植被、土壤、渔民,特别是商业活动的角度,牵强附会地做出偏颇的结论,加剧了南海局势的恶化,不利于地区和平稳定。该“裁决”有选择地使用文献材料,其结论是非法的、无效的,其手法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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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余兵;
董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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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南海仲裁案”裁决于2016年出台以来,国际裁判机构出现了援引该裁决、损害中国海洋权益的动向。国际裁判机构涉“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实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庭或仲裁庭在判决书或裁决书正文中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二是法官或仲裁员通过“单独意见”或“反对意见”等方式发表个人观点来支持或批判法庭或仲裁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其中在正文或脚注处涉及“南海仲裁案”裁决;三是当事方在法庭辩论中援引“南海仲裁案”相关裁决来支撑本国立场。这三种类型的援引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先例价值的支撑作用依次降低。总体上看,国际裁判机构在直接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上较为克制,更多的还是当事方以及部分法官或仲裁员的援引,以达到支持本方观点或者赞同、批判裁决的目的。对此,中国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准备好相关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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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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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菲律宾国内各政治集团对菲律宾南海政策的制定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国家本位意识和立场,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有:坚持菲律宾所占据的南海岛礁的“主权”;要求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来解决南海争端;坚持南海仲裁“裁决”,等等。而硬实力的不足、美国安全承诺的不确定、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克制与和平立场以及菲律宾民情等因素导致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一定程度上达成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的共识。除了对策略手段运用的不同理解导致的分歧,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于菲美同盟及菲美双边军事协议存在着认同与强烈反对的不同声音,其深层原因来自于要求独立自主的反美民族主义与菲律宾国家安全需要之间的矛盾。菲律宾后续仍可能试图以南海“仲裁”结果对中国进行“软”抗争;菲美军事安全合作仍有强化的可能;中菲南海双边谈判以及共同开发协议有可能会随着菲律宾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受到影响,存在较大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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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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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菲律宾国内各政治集团对菲律宾南海政策的制定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国家本位意识和立场,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有:坚持菲律宾所占据的南海岛礁的"主权";要求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来解决南海争端;坚持南海仲裁"裁决",等等.而硬实力的不足、美国安全承诺的不确定、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克制与和平立场以及菲律宾民情等因素导致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一定程度上达成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的共识.除了对策略手段运用的不同理解导致的分歧,菲律宾各政治集团在南海问题上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于菲美同盟及菲美双边军事协议存在着认同与强烈反对的不同声音,其深层原因来自于要求独立自主的反美民族主义与菲律宾国家安全需要之间的矛盾.菲律宾后续仍可能试图以南海"仲裁"结果对中国进行"软"抗争;菲美军事安全合作仍有强化的可能;中菲南海双边谈判以及共同开发协议有可能会随着菲律宾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动而受到影响,存在较大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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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阳;
高圣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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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海仲裁案时期,美国为避免两岸联手共护中国南海祖产,在庭外干涉中国内政,步步施压台湾当局做出放弃南海权益的行为,配合菲律宾在仲裁案的诉求及法律论点,协助仲裁庭在庭内裂解我南海领土主权与海域权利整体论的基础.通过分析美国的施压步骤、手段,检视台湾当局的回应,进而指出所谓南海仲裁裁决的枉法性.通过检讨2013-2016年台湾当局在美国压力下被动或主动做出的弃权行为,探寻未来防止域外势力插手我南海维权事务、干涉中国内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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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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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媒体时代的新闻报道凭借其中介性的特质成为了实现非传统外交的一个重要渠道,进而以媒体外交的形式促进政府、对外政策、媒体、民众等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与互动。本文认为,通过媒体向公众传递外交和战略目的、输出本国价值观、最终服务于本国利益的尝试美国早已开始,而中国正是美国这一尝试的一个重要目标。2016年,“南海仲裁案”尘埃落定,该案件的相关信息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来,中美国的媒体外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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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伯特·纪尧姆;
丁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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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在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中首次得到阐释.该裁决基于若干理由将岩礁同化为岛屿,但仲裁庭的解释与公约文本、目的与宗旨、准备材料、国际判例和普遍的国家实践背道而驰,而这些条约解释的考量因素在裁决中也被完全忽视.事实上,很难理解这两个用语如何能被赋予相同的范围.《公约》第121条第3款并没有将所有岩礁排除在第2款的适用范围之外,而是仅仅排除那些不适合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仲裁庭选择的这种方法或许能以南海仲裁案的具体情况来解释,但它不能成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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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周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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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具有各国持积极态度、南海合作正在积极推进、磋商已取得积极进展等有利因素;同时,也面临着南海仲裁案的负面影响、东盟国家存在内部分歧、美国等域外国家持续干预唱衰、案文磋商争议较大等不利因素.对于《南海行为准则》的后续磋商,应当看到磋商进程将在曲折中前进,案文必然在酝酿成熟后才能推出,中国与东盟国家必将共同把握《南海行为准则》的后续磋商进程.中国应将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与建设中国-东盟国家的命运共同体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南海行为准则》后续磋商进程中的外交应对策略、法理斗争策略和舆论应对策略,既发挥中国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又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积极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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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看
- 《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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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声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启动仲裁程序到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书,国内外法学界涌现了数量较为可观的分析文献.梳理这部分文献发现,中国学者对南海仲裁庭的态度大体经历了“善意提醒-苦心奉劝-激烈抨击”三个阶段,也是从不太在意,到极大期望,再到十分失望的过程;中国学者并非整齐划一地为政府立场做注脚,不缺表达异议者;国外专家和机构的观点也并非一边倒,虽然有不少抨击中国的声音,但也不乏理性、客观、甚至力挺中国的声音;中国学者为证否南海仲裁庭的管辖权倾注了大量心血,实体部分的讨论则稍显滞后;从论文互引的角度来看,国外学者对中国学者论文的引用数量要远远少于中国学者对国外学者的引用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学者较为有限的国际影响力.南海仲裁案虽然审结,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岛屿制度和南沙群岛的法律地位等关键实体问题仍将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声请法院复核判决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鉴于菲律宾通过南海仲裁庭宣告南沙相关岩礁领海外的低潮高地不能被占领,顺带否定了中国对这部分低潮高地的领土主权,我方不应放松有关南沙群岛和黄岩岛主权的论证,主权论证策略也应多元化.善用国际法,突破传统的列举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论证方式,将掌握的一手档案资料转化为加权中国更优说理穿透力的完整逻辑链条是一个有待思考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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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 Ai Ling;
秦爱玲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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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公布后,南海相关声索国及域外其他国家纷纷表现出高度关注,部分国家甚至给中国施加压力要求中国执行仲裁结果.本文考察越南政府、媒体、学者、民众以及文化旅游部门等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的反应,结合现阶段越南党内外面临的主要任务,预判越南在可预见的未来在南海问题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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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宁
- 《武汉大学(第一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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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台湾国际法学会主动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符合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程序规则》的规定,不会过份拖延仲裁程序,其专业性和非营利性毋庸置疑,仲裁庭应接受中国台湾国际法学会所提法庭之友意见.中国台湾国际法学会主动提交法庭之友意见对维护中国的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基本立场,矫正被菲律宾歪曲的事实起了重要作用,同时该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可能会给中国造成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中国应慎重地对待该份法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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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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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菲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该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至关重要.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可以分为权利来源、岛礁地位和行为活动三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是菲律宾仲裁申请的核心,因为它试图从根本上彻底否定我国在"九段线"内海洋性权利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在"九段线"内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地理和实体上允许的范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开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菲律宾希望将仲裁庭的目光引向两个焦点,即海洋地形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权利的范围.在这两个焦点问题上,由于菲律宾请求确认的不单纯是权利的存在,实质是权利的范围,而确认权利的范围是海域划界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仲裁庭不能将其剥离后单独裁决,否则就破坏了海域划界的整体性.同时,上述焦点既涉及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也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强制管辖权例外情况.因此,菲律宾的规避企图是徒劳的,仲裁庭对其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的部分仍然不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