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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海洋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专利文献121019篇;相关期刊62种,包括国际安全研究、太平洋学报、海洋世界等;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相关文献由98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丽娜、李任远、LI Zongyao等。

国际海洋法法庭—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6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121019 占比:99.92%

总计:121115篇

国际海洋法法庭—发文趋势图

国际海洋法法庭

-研究学者

  • 张丽娜
  • 李任远
  • LI Zongyao
  • 丁洁琼
  • 何田田
  • 关晶
  • 卢建祥
  • 叶强
  • 吴慧
  • 周忠海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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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诗评; HAN Yuchen
    • 摘要: 在当事一方不出庭程序中,由于缺少了不出庭方的主张和澄清,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事实认定工作显得尤为艰巨。在此类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往往将“请求在事实上确有依据”作为事实认定的要求,有些机构还在实践中发展出了“可获得的最佳证据”标准作为上述要求的进一步阐述。从实践情况看,这一要求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来实施。由于缺乏不出庭方的举证与质证,争端解决机构应该更为审慎地对待案件证据材料,尤其要审查出庭方所提交材料彼此之间,以及出庭方所提交的材料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动获取的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尽管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出于增加裁决说服力的考量,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在裁决中,而不能完全存在于裁判者的自由心证之中。
    • 罗欢欣
    • 摘要: 司法与仲裁统称为裁判程序,是程序法的研究对象。选择更优的争端解决程序,应当成为应对“法律战”和规避国际诉讼类程序风险的重要路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章第二节规定国家有权声明选择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附件七仲裁等在内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可作出有拘束力裁决的强制程序”来解决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争端,但中国尚未作出程序选择。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附件七仲裁作为公约项下三大主要的裁判程序,其裁决具有同等的拘束力,但国际法院在权威性与裁决的执行力上超越了另外两大程序。附件七仲裁作为非常设的临时仲裁,却是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里面唯一的剩余性强制适用机制,其程序的规范性最弱,程序风险最大。附件七仲裁的现有理论及规则实践与其可能处理的涉及国家间重大权益争端的职能要求极不相称。在中国既不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公约条款无法在短期修改的现有条件下,国家应积极把握程序主动,综合评估程序差别及程序利益,提前预防附件七仲裁的程序风险。
    • 姚莹
    • 摘要: 涉及临时措施的案件已成为国际海洋法法庭重要的案件来源。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初步管辖权,具有可受理性,所要保护的权利具有合理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情况紧急。临时措施程序有其自身优势:一方面,诉诸临时措施可以令争端当事方获取更多与核心诉求相关的信息,增加胜诉机会,或选择更为适当的争端解决方法;另一方面,诉诸临时措施可以及时保护争端各方的权利和防止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并最终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的临时措施基本都得到了遵守。但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在适用临时措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临时措施容易被滥用,二是未参与方的正当权利很难获得充分保障。我国需要深入研究这一程序,为化解其易被滥用的问题寻求可行之策,同时维护自身正当权利不会因为临时措施的滥用而受到影响。
    • 窦娟
    •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没有明确授予国际海洋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而国际海洋法庭全庭依据规约第21条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138条,在SRFC案行使咨询管辖权,备受争议。当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的渊源讨论较少,本文主要分析咨询管辖权的渊源,以历史发展和实证分析尝试解读咨询管辖权。
    • 施余兵; 庄媛
    • 摘要: 国际海洋法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审理了9个迅速释放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显示出迅速释放程序与沿海国国内程序之间关系的模糊性。一方面,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彼此独立。迅速释放程序不受"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国内诉讼未决、抓扣行为合法性的桎梏,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只能审理与释放渔船及船员、确定保证书及其他财政担保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也相互影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迅速释放程序中会进行一定的实体审查,并约束当事沿海国;当国内程序的终局裁判作出没收渔船的决定并发生船旗国变更时,迅速释放程序则无法继续进行。中国既是渔业大国又是沿海国,既应当适当、及时地利用迅速释放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又应当制定合理的迅速释放之诉应对策略,完善《渔业法》《海警法》等国内法律规范。
    • 马金铎
    •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对“军事活动”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国际实践分析影响军事活动认定的各项因素,主要应包括军事活动的主体条件、活动的空间与时间因素、军事活动与执法活动的区别等。第一,军舰从事的活动通常但不必然为军事活动。第二,事发海域存在主权争议的活动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军事活动。在具体争端中,应综合考量起因活动发生后至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启动前的案涉系列活动。第三,军事活动与执法活动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判断活动性质时可参考当事方及国际社会的评价。此外,存在对具有主权地位的船舶及飞机使用武力的活动必然为军事活动。
    • 蒋圣力
    • 摘要: 随着所应对和处置的海洋法律争端及相关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严峻,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行使管辖权时开始出现自我扩权的趋势,尤其是在采取临时措施和发表咨询意见方面,其管辖权的扩张尤为突出。法庭在采取临时措施方面的管辖权扩张主要表现为为便于做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而对具有初步管辖权的证明设立了相当低的门槛,且决定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不同于争端当事方的请求。法庭在发表咨询意见方面的管辖权扩张主要表现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均未明文赋予其咨询管辖权的情况下,法庭以自行制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形成了行使咨询管辖权并发表咨询意见的实践。尽管在理论上并不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对法庭在有关方面的管辖权扩张予以否定,并且实践中法庭对有关管辖权的行使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法庭的管辖权扩张仍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使其在合理且正当的限度内进行,而不得任意作为。
    • 李鑫
    • 摘要: 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于2021年1月28日在程序阶段就备受关注的“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之间的印度洋划界争端”案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了马尔代夫关于该案的五项初步反对意见,认为特别分庭对该案拥有管辖权。由于本案与毛里求斯和英国长期存在的领土主权争议联系颇深,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本案的密切关注。特别分庭对于该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从某种程度上认可了毛里求斯通过联大决议以及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解决领土争端的做法,对国际司法体制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特别分庭驳回马尔代夫反对意见的思路进行分析,阐明特别分庭对于该问题的立场。
    • 李任远
    • 摘要: 在"北极星号"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第一次对公海航行自由问题作出解释,《公约》项下的航行自由出现了若干新的发展,该案的判决对公海航行自由的未来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一,在船旗国对公海上悬挂其旗帜船舶的专属管辖权问题上,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问题采取扩张解释,认为船旗国在公海上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既包括执行管辖权,也包括立法管辖权.这一裁决体现了在国际法中公海航行自由扩张的趋势,这可能对非船旗国及其国民的维权构成障碍.其二,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公海航行自由不包括进入公海的自由,法庭的这一解释过于片面,与公海航行自由的基本法理不符.其三,对于《公约》第三百条中的善意与滥用权利问题,国际海洋法法庭对部分关键事实未进行全面、适当认定,导致该条的有关请求在判决中未得到支持,该案关于《公约》第三百条的裁决对后续的法律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该案判决对北极星号加油的地点未进行明确认定,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缺陷.
    • Miguel García García-Revillo; 黄宇欣(翻译); 张晓意(翻译)
    • 摘要: 一、前言众所周知,由于“蒙特勒准则”1(Montreux Formula),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允许缔约国从四个争端解决法院或法庭中选择,以处理与本国相关的涉及重要国际条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这四个争端解决法院或法庭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ITLOS”)、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ICJ”)、《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程序(附件七仲裁庭)和《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附件八特别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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