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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海洋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1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118472篇;相关期刊142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第三届中国环境社会学学术研讨会、全国第二十三届海洋测绘综合性学术研讨会、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文献由220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子亚、李广义、范建得等。

海洋法公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1 占比:0.17%

会议论文>

论文:18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18472 占比:99.82%

总计:118691篇

海洋法公约—发文趋势图

海洋法公约

-研究学者

  • 周子亚
  • 李广义
  • 范建得
  • 万彬华
  • 张诗奡
  • 朱宏杰
  • 牟文富
  • 许望
  • 傅崐成
  • 刘能冶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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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钱坤朋; 魏泽坤
    • 摘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船将要通过北极航线,自然地理意义上的海峡或将满足《海洋法公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海峡。而沿海国则利用《海洋法公约》的模糊性和其地缘优势,尽最大可能延伸主权管辖范围,对过往船只施行管控,重要的节点海峡成为沿海国国内法律规定之内,海洋航行自由的制度张力,自然易与沿岸国国内法规产生利益争执。维利基茨基海峡的地理位置类似于德雷克海峡,其未来通航价值不可估量。以维利基茨基海峡的通航制度为切入点,根据科孚海峡案的判决要旨,结合《海洋法公约》条文,判定维利基茨海峡是不是国际海峡,如果是国际海峡,适用何种通行制度,是否存在一些特设海峡的通航制度。
    • 刘亮
    • 摘要: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由1982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予以确立,是有关群岛国如何确定群岛海道以及外国船舶和飞机如何通过群岛海道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群岛国与海洋大国之间妥协的产物,是国家主权与海洋自由之间平衡的结果。世界上有47个群岛国,至今只有印度尼西亚确立了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从印尼的实践可以看出,该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缺乏统一的确定标准,由此导致海道使用国在己方所认为的国际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进而与群岛国发生冲突;制度规范不够完整且部分内涵不明确,如“所有”船舶和飞机的定义模糊不清,由此导致群岛国基于自身利益而否定或限制外国船舶和飞机的群岛海道通过权;“部分指定”在国际法上缺乏依据和效力,许多国家由此认为群岛国没有指定群岛海道,其船舶和飞机是在国际航道通行,进而引发争端。对此,我国应当以地理标准和功能标准明确所有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在条约法的框架下确定《公约》第53条的内涵,采取措施促进“部分指定”成为习惯国际法,推动《公约》第53条特别是其第12款的修改,以切实维护我国的正当海洋权益。
    • 卜凌嘉
    • 摘要: 海上军用无人系统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现有的一些主张——“平台决定法律地位说”“军舰说”“船舶说”“军事装置说”,均有其依据及其问题。根据控制平台决定海上军用无人系统的法律地位,不利于沿海国保障其安全和权益,而且适用范围有限。“军舰说”不符合《海洋法公约》对军舰定义的文义解释和缔约国的意图。现阶段,海上无人系统不满足《海洋法公约》第94条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第98条对海难救助的实质性要求,将其作为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军事装置说”有利于保护沿海国安全,但可能会遭到海洋军事强国的反对。海洋军事强国和沿海国对无人系统的利益冲突,不仅会影响其对无人系统的定性,还会阻碍相关习惯国际法的形成。
    • 马金星
    • 摘要: 关键提示空间效力条款是《修订草案》的"必备条款"。只有合理设计和精确表达立法空间效力,才能够更好地适用海上交通安全立法,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修订草案》空间效力条款,不仅需要立足于现有国内法的规定,也需要符合《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制度规则。
    • 窦娟
    •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没有明确授予国际海洋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而国际海洋法庭全庭依据规约第21条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138条,在SRFC案行使咨询管辖权,备受争议。当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的渊源讨论较少,本文主要分析咨询管辖权的渊源,以历史发展和实证分析尝试解读咨询管辖权。
    • 张诗奡
    • 摘要: 国家为了达成符合本国利益的目标,通常会在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等实践上呈现出政策化特征,即"国际法政策".各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条款也同样实践了不同解释和适用立场的"海洋法政策".新中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海洋法政策"的基本逻辑,建立于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等安全利益的基础上,确立并长期坚持了海洋法相关规则基于"大管辖海域+相对强势的管辖权"为核心思路的"防御性解释"逻辑.随着中国海洋权益内涵的丰富与变迁,以及中国国防力量的不断发展,"防御性解释"在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这种调整不应"非黑即白",需要具有"中国智慧"的理论创新.
    • 周江; 向伦
    • 摘要: 随着海底勘探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海底资源勘探活动日渐繁盛,相关争端也随之增加.为提高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争端解决的效率和专业性,国际海底管理局曾在《"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创新地提出了"审查机制".然而,近年来有关"审查机制"的讨论逐渐湮灭.原因在于,该项制度设计虽以效率和专业性为重,但实际上却部分背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于中国而言,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争端解决制度创新是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 ,实现"海洋强国"的应然关切,"审查机制"酝酿的理由及其夭折的原因理应成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制度建设的有益鉴戒.
    • 张新军
    •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海洋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和海洋强国,始终站在维护传统航行自由和抵抗沿海国对航行自由的限制和影响这一边。最终美国选择置身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之外,但坚持《公约》的大部分规则是习惯法,通过“航行自由计划”的实施,试图控制和影响《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不言而喻,在《公约》未做出规定的有关历史性水域和海湾、远洋群岛水域、远洋低潮高地等问题上,“航行自由行动”和对象国的反应,就处于形成中的习惯法而言均有意义。对于《公约》作出规定的部分,一般而言,非缔约国的实践即使与《公约》解释相关,也并不具有“解释相关的嗣后实践”的功能。但是,考虑到《公约》条款可能反映同一内容的习惯法规则这一因素,美国的某些行动是行使《公约》明确规定但被“非法”拒绝的通行权(如最大12海里领海的规定)。在《公约》条款是否在《公约》缔结后“结晶”为习惯法的规则这一问题上,非缔约国而不是缔约国的实践,才可能有意义(过境通行权)。在习惯法和《公约》对同一内容暧昧不清的情形下(军舰在领海的通航涉及的无害通过制度、直线基线和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的军事活动等几个问题),考虑到《公约》缔约国的后续实践由于解释立场差异巨大难以达成解释上的合意,由不参加《公约》的极少数国家的实践来掌控《公约》的解释是荒谬的。但是在个案中,适用此类规则进行合法性判断时,利害相关国的行动须被纳入考量,因此对象国有必要采取对抗性措施。
    • 张新军
    •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海洋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和海洋强国,始终站在维护传统航行自由和抵抗沿海国对航行自由的限制和影响这一边.最终美国选择置身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之外,但坚持《公约》的大部分规则是习惯法,通过“航行自由计划”的实施,试图控制和影响《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不言而喻,在《公约》未做出规定的有关历史性水域和海湾、远洋群岛水域、远洋低潮高地等问题上,“航行自由行动”和对象国的反应,就处于形成中的习惯法而言均有意义.对于《公约》作出规定的部分,一般而言,非缔约国的实践即使与《公约》解释相关,也并不具有“解释相关的嗣后实践”的功能.但是,考虑到《公约》条款可能反映同一内容的习惯法规则这一因素,美国的某些行动是行使《公约》明确规定但被“非法”拒绝的通行权(如最大12海里领海的规定).在《公约》条款是否在《公约》缔结后“结晶”为习惯法的规则这一问题上,非缔约国而不是缔约国的实践,才可能有意义(过境通行权).在习惯法和《公约》对同一内容暧昧不清的情形下(军舰在领海的通航涉及的无害通过制度、直线基线和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的军事活动等几个问题),考虑到《公约》缔约国的后续实践由于解释立场差异巨大难以达成解释上的合意,由不参加《公约》的极少数国家的实践来掌控《公约》的解释是荒谬的.但是在个案中,适用此类规则进行合法性判断时,利害相关国的行动须被纳入考量,因此对象国有必要采取对抗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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