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文献在1973年到2022年内共计7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海洋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0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51244篇;相关期刊36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洋世界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15中国渔业经济专家研讨会、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装备分会、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2014学术年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海洋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亚太地区战略形势与和谐海洋建设学术研讨会等;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文献由65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令华、缪圣赐、万彬华等。
专属经济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1244篇
占比:98.62%
总计:51963篇
专属经济区
-研究学者
- 李令华
- 缪圣赐
- 万彬华
- 李广义
- 缪圣赐(摘译)
- 周子亚
- 天南
- 李杰
- 何海军(翻译)
- 刘惠荣
- 周忠海
- 孙传香
- 春珲
- 朱宏杰
- 李励年(摘译)
- 李洁宇
- 李金明
- 杨江平(校对)
- 涂娟
- 王晓宇
- 章成
- 范建得
- 贾宇
- 邢广梅
- 邱燕(校对)
- 邹立刚
- 金永明
- 顾兴斌
- 黄硕琳
- 万震
- 临河
- 付征南
- 刘振东
- 刘艺
- 危敬添
- 叶雯
- 周洪钧
- 商思林
- 孙纯达
- 孟昕
- 宋云霞
- 宋佳宁
- 尹年长
- 张永刚
- 张登义
- 张耀光
- 徐刚
- 徐骏文
- 朱小光
- 李寿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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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1月23日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二十一届年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由农业农村部、中央外办、外交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韩方举行会谈并签署会议纪要。双方约定,2022年,各自许可对方国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的渔船数为1300艘(不含运输船),捕捞配额维持56750吨不变。双方将加强协定水域渔业生产监管,打击非法捕捞,推动暂定措施水域资源养护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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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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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近空间作为“陆、海、空、天”之外的新型区域,虽是“空”与“天”的结合部或过渡区,但其独立于传统的航空与航天区域。临近空间的巨大商业潜力得到各国的关注和竞争,将是大国竞争的新制高点。临近空间的利用和开发在国际法中处于空白阶段,由此产生制度规则上的空缺。空间法是与海洋法具有密切联系的学科,临近空间的法律地位、法律背景和专属经济区均有共通之处,此外设立临近空间制度的法律目的和专属经济区类似,因此临近空间的法律制度构建借鉴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运用对比研究将临近空间的法律地位与专属经济区分析,并对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从经济和军事层面深入分析和完善,得出临近空间法律制度路径中的明示同意和通报制度以及禁止制度。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空间领域逐步得到贯彻和实施,在制定临近空间国际制度时可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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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得懿;
赵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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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却遇到一些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沿海国在某些事项上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未直接规定沿海国的刑事管辖权,留下了剩余权利,剩余权利能否以及如何行使问题在学界是有争论的。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过程中会产生与其他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97条规定船舶碰撞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于船旗国或船员所属国,但对于其他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未明确规定,而且适用传统管辖权规则时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纾解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回归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合理解释,以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二是需借鉴“专属管辖说”以补强传统管辖权理论,为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构建更为多元合理的管辖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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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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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属经济区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是沿海国与船旗国的利益重叠区和冲突多发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明确赋予沿海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在具体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管辖权规则时却陷入困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纾解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的困境,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进行合理解释、恰当运用公平原则、并借鉴国际司法判例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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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寿波;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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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专属经济区所创设的制度也许是整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最复杂的部分,实践中的争议也很大。对专属经济区条款的成就和局限性予以评析,有助于理解争议条款含义、国际法体系以及海洋法可能的发展趋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宣告了新海域的确立,规定了许多创新性概念,取得了专属经济区内诸国竞争性利益的相对平衡,是国际海洋法的一个新发展。其主要成就在于:维护了缔约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海洋权益和国际和平;确立了专属经济区争端解决机制;是对之前国际海洋法相关条约的继承和发展;确立了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法律框架;增强了国际法的初步体系;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坚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增加了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内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其局限性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条款存在模糊性和漏洞;专属经济区法制的框架性减损了其可实施性;修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条款的门槛高。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国际裁决机构的案例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澄清某些争议条款的含义;其强制性将会随着国际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而得以强化;专属经济区条款将逐步走向“绿色”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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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家栋;
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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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侵渔活动的外国渔船日益增多,外国渔船频繁的侵渔活动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及海洋权益.当前,我国因为适用法律依据、执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对外国侵渔渔船处理方式是以行政处罚或将其驱逐出界为主,而对外国侵渔渔船的刑事追责则长期缺失.但是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有必要通过完善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法规、发挥渔民作用、加强证据收集途径等方式对在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侵渔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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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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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及其远洋渔业是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参与方及组成部分之一,《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最初发展远洋渔业旨在解决动物蛋白供给和外汇需求等问题。1999年我国重点发展公海渔业并参与公海渔业治理,既有当时国际渔业法律、政治以及现实的需求,也为了通过发展公海渔业提升我国对内管理能力,缓解我国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能力过度集中投入的状况。本文拟从公海捕鱼国和入渔国两种身份角度,探讨在相关国际文书下我国应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义务,并结合我国的实践,评估《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本文认为,国内发展为我国远洋渔业未来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参与公海渔业治理和双边渔业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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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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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通过个案对专属经济区司法管辖权的肯定仍欠缺国际法视野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论证,而质疑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亦不利于国家海上权益的充分维护,两种观点均需修正.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海域"的观念应当在国内立法与司法层面不断巩固,同时应给予充分地理论支撑.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具有"准属地"性质,能够从国内法、域外法以及国际法的多维角度论证其合法性基础.海上司法视野范畴下,应当将"领域"作扩大解释,涵盖专属经济区在内,使得专属经济区属于完整意义上的"管辖海域",国家有权行使充分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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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敏友;
周昱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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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专门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海域的不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也不同.由于《公约》没有明确界定"海洋科学研究",导致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之间界限模糊、存在争议,直接影响了有关各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与测量活动存在较多重合之处,而这些重合部分属于《公约》第十三部分的范围.对于属于剩余权利范畴的测量活动,相较于其他国家,沿海国更愿意且能够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的测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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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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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渔业冲突是南海争端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在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与岛礁归属争议海域两种情境下发生.既有研究对此未进行明确区分,通常笼统地把争议海域作为争端国在渔业冲突中的政策背景.事实上,争端国在两种情境下的政策选择出于完全不同的逻辑.由于只涉及专属经济区重叠的争议海域类似一块"公地",同时渔业资源具有共享性,促使争端国奉行竭泽而渔的政策而缺乏合作治理的动力.在岛礁归属争议海域,争端国面临控制或投入两种维权现状,损益认知构成其判断维权形势是否有利的决策参照点.根据维权现状的损益框架,争端国赋予渔业议题政治属性,将渔业冲突框定为主权和管辖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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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荣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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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创造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拥有广阔海域的沿海国获得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更多权利.《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并未厘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权利界限,遗留了许多未明文规定或禁止的剩余权利问题.过分依赖剩余权利论、尤其是"非此即彼"的判断方式来裁判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污染管辖权问题.为了维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沿海国应加快公约的国内法转化进程,加强海洋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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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桂芳
-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海洋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亚太地区战略形势与和谐海洋建设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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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与测量活动日趋增多,各国对这些活动的管辖权问题的分歧加剧.本文认为,根据当前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相关条款的解释做适当调整,以解决当前国际法律框架存在的明显缺陷.应将专属经济区内的测量活动归入《公约》第56条规定的沿海国管辖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范畴之内.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国家也应当严格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沿海国也应努力为那些以和平为目的的海洋研究与测量活动提供便利.此外,为了避免潜在冲突和促进合作,制订切实可行的专属经济区研究与测量活动指南,也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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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广梅
- 《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0)》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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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因美军用舰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侦测活动引发了中美系列海上摩擦事件.双方对此存在如下立场差异:一是对摩擦事件发生海域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认识有差异;二是对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侦测行为的专属管辖权认识有差异;三是对非沿海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航行、飞越自由权内涵认识有差异;四是对军事测量活动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范畴认识有差异.认识上的差异来源于国家利益的对抗,只有寻找到双方的利益共同点,才能找出解决摩擦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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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Zhi-yong;
张智勇;
WEI Wei;
魏巍
- 《2015中国渔业经济专家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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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渔获运销船在渔业经济链条中扮演重要一个环节,营运区域涵盖全球各大渔场,但该类型船舶营运的法律适用问题却没有任何统一的国际公约.在《中韩渔业协定》中,除对两国争议海域的渔业开发问题作了规定,也涉及到两国渔获运销船营运许可问题,但缺少对第三国渔获运销船营运问题的规定。中韩两国法律均规定,渔获运销船的营运均属于渔业活动范畴.通过现行《中韩渔业协定》的规定,在该协定划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中,中韩两国对各自的渔获运销船采取属人管辖,另一方不得干涉;但协定并未对一方渔获运销船为另一方渔业捕捞船舶提供服务进行规定,法律上仍存在模糊区域;对于在暂定水域营运的第三国渔业捕捞船舶,则需同时接受中韩两国的双重管辖和管理;同时,《中韩渔业协定》允许一方渔获运销船至另一方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作业,此时该渔获运销船应受另一方法律管辖.《中韩渔业协定》仅可以部分解决中韩两国的渔获运销船在中韩交界水域营运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对于中韩之外的第三国船舶,由于协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两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都比较模糊.在行政许可方面,中国农业部目前持非常审慎的保守态度,在实务中也基本否定了第三国渔获运输船舶获得进入该水域营运许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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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装备分会、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2014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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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岩礁是位于中韩主张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内的一块水下暗礁,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近年来,因为韩国在苏岩礁上动作不断,使苏岩礁问题不断升级.从国际法的视角下分析,苏岩礁不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视为一般水域,从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苏岩礁上的人工建筑既是非法的也不具有变礁为"岛"的作用,更不影响中韩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为了解决目前苏岩礁问题的困境,应当在保证苏岩礁问题现状的前提下加快专属经济区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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