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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划界

海域划界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测绘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978篇;相关期刊49种,包括法制与社会、当代法学、太平洋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上海市科协第十届学术年会、第十八届海洋测绘综合性学术研讨会、第十五届海洋测绘综合性学术研讨会等;海域划界的相关文献由103位作者贡献,包括高菲、张良福、彭认灿等。

海域划界—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0 占比:6.65%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47%

专利文献>

论文:978 占比:92.88%

总计:1053篇

海域划界—发文趋势图

海域划界

-研究学者

  • 高菲
  • 张良福
  • 彭认灿
  • 江新凤
  • 许森安
  • 傅崐成
  • 刘雁春
  • 姚莹
  • 张卫彬
  • 暴景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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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祁怀高
    • 摘要: 中韩两国的海洋管辖权主张有相似性,主张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宽度和大陆架外部界限一致,但基线的使用存在差异。中韩自2015年启动海域划界谈判迄今,双方已开展两轮副部长级和九轮司局级谈判,两国似乎已经就不涉及第三方主张的第一阶段划界对象海域的范围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双方在黄海南部的海域划界谈判也面临一些挑战,双方对三阶段方法中哪些因素应该成为影响划界的有关情况存在分歧,对对方部分岛礁划界效力存在质疑,对渔业资源、苏岩礁(离於岛)管辖权存在争议。如果中韩在黄海南部海域划界采用三阶段方法,在三阶段方法的第二阶段,中国需力主存在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等距离线的有关情况,力争将临时等距离线向韩国一侧做调整。未来两国要顺利完成海域划界谈判,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
    • 冯梁
    • 摘要: 影响南海形势的因素,既有因南海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而引发世界关注,也有来自区域内国家围绕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引发的争议等.冷战以来,南海形势大致经历了3个不同阶段:冷战开始至20世纪80年代初,围绕美苏海上军事竞争展开;20世纪80年代初至美国再平衡战略结束,围绕海洋权益争夺展开;特朗普上台以来,围绕南海事务主导权展开.经过中国与东盟等国的共同努力,南海形势出现了稳定向好的发展趋势,但在美国挑拨和蛊惑下,南海局势仍然存在着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中美也存在发生海上对峙甚至冲突的可能.未来,中国不仅要坚守底线,坚定地捍卫我国在南海的核心利益,也要强化合作,把南海打造成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样板田".
    • 郝会娟; 孟晓
    • 摘要: 《中韩渔业协定》签订近20年来,对两国渔业发展产生了多方面影响,随着实践的推进,其中的不足与问题日渐凸显.近年来,现行渔业安排下的过度执法、渔民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等明显增加.这不仅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两国海域划界谈判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既有法律基础上,尽快探讨新的争议海域渔业安排办法、重新划分水域和分配渔业资源十分必要.
    • 李学文; 张克宁
    • 摘要: “陆地统治海洋”及“基线决定国家管辖海域范围”是目前国际海洋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然海平面上升不仅可使岛屿向岩礁甚至低潮高地退化,也会致使低海拔国家的沿海基线具有不确定性,引发了人们对于其可能导致的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外部界限及相邻或相向国家海域划界协议变化的担忧.由于南海独特的地理环境、复杂的领域主权纠纷以及尚未公布南沙群岛基线等特征,在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相关海洋法问题上,保护中国南海权益显得尤为迫切.中国应当通过促进包括条约法和习惯法在内的海洋法发展以维护南海权益,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南海权益,也将助力于国际法治发展.
    • 王小军
    • 摘要: 南海仲裁裁决在历史性权利与岩礁认定方面,存在诸多法律上的谬误.(1)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海洋法公约》否定中国针对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属于错误适用法律.(2)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部分海域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重合,这客观上涉及了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是不具有管辖权的.(3)仲裁法庭随意解释《公约》第121条第3款,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在逻辑上也有诸多存疑之处.
    • 王蓓宁
    • 摘要: 近年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为讨论热点.在查戈斯仲裁案中,仲裁庭对第298条下涉及主权争议的混合型争端进行了比较宽泛的解释,但仲裁庭在后来的实践中又进行了限缩解释,使得海域划界问题的范围成了值得探讨的话题,从《海洋法公约》起草过程、国家实践和法庭判决来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是一种特殊的情形,并由公平原则来判断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此外岛屿在划界是拥有领海和基线的.岛屿和礁岩在实践中没有明确区分,礁岩拥有有领海和毗邻区的,并能作为基点.可见,岛和礁岩的权利问题应该属于海域划界问题的一部分.
    • 李洁宇
    • 摘要: 海洋法仲裁法庭组庭后将考察菲律宾对中国控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菲律宾是否僭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中国应在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下积极应对:阐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相应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利,从而证明菲控诉缺乏根据;以菲未履行和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证明菲违反《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中菲争端涉及南沙主权、海域划界和历史性权利为由证明法庭对争端没有管辖权.
    • 姚莹
    • 摘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于2014年7月7日就孟加拉国与印度之间孟加拉湾海域划界案作出裁决.由于该案五位仲裁员中的三位同时也是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员,加之该案裁决在地图在划界中的作用、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等距离线划界方法的法律地位、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等方面与中国的立场和主张存在差异,并可能对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 汪铮
    • 摘要: 现有关于南海争端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地缘政治、经济资源以及国际法这三个层面,对具体化的争端解决方案的研究相对较少。在许多国际冲突的管理和解决实践中,具体的争端解决方案发挥了具有重大的作用和价值,通过提出和讨论具体解决方案和倡议,可以引发创造性思考,将复杂问题细化、分化、阶段化,并起到延缓、规避和化解冲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在南海争端中具有代表性的三类具体解决方案,分别代表了海域划界、岛礁归属和联合开发三种思路,然后针对这三类方案所给出的具体建议的现实可行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在结合这三种方案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的南海政策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 严浙; 杨光海
    • 摘要: 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一份政治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第四、第五条被认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确认,并引申出“相互克制义务”。然而,相较于划界原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相互克制义务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但作为各方在划界协议达成前所应遵守的义务,其重要性依然存在。随着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逐步启动,该义务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因此,厘定该义务的概念及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具体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On November 4,2002,the foreign ministers of China and ten ASEAN countries signed “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in Phnom Penh,Cambodia.Article IV and V of the Declaration is meant as the confirmation of“the obligation not to jeopardize or hinder the final agreement”ex-pressed in Article 74/83 ,Section 3 of“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which extends into the obligation of mutual forbearance.However,compared to other principles of delimitation and the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 in the Convention,this obligation has not drawn many scholars’attention.Even so,its impor-tance as an obligation that all disputed parties shall follow is still preserved.In fact,the importance is growing as the dialogue of the binding “Code 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is initiated.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clarify the concept and content of this obligation and discuss the consequent commitment binding all disputed parties before de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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