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制定了较为完整、科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效的填补了我国侵权行为立法的空白,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裁判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经过几年的审判实践,法院在适用这套标准时,仍存在许多困惑和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赔偿标准的理论基础考量,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指出了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并从解释论的视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试图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寻找切实可行的出路,进而对将来的侵权行为立法有所启示。全文共分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理论基础考量,分析了司法解释确立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和致死赔偿标准的理论来源,进一步折射出最高司法机关制定该标准背后深层次的立法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指出影响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并就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指出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存在的城乡二元差异、误工费计算、抚养费的计算、各项损失的起算时间、统计数据的选择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中,一部分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的地方,一部分是司法解释规定不合理的地方,还有一部分是司法解释的空白领域。上述问题的存在,有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裁判的统一和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彰显。第四部分:这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司法解释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剖析,对赔偿标准中存在的疑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进行了释疑,对赔偿标准的空白部分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处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