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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5-06-21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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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自上而下借鉴和移植外国法与国际条约法的方式逐步推进涉外经贸领域法制/法治建设,以此践行涉外经贸法制/法治建构之路.中国入世开启的法治建构可以称之为"条约驱动型法制/法治建构模式",而中国入世之前及上海自贸区建立之后的法制/法治建构可以称之为"自主推动型法制/法治建构模式".两种模式既是相通的,但又有各自特点.在加快实施"双轨制贸易自由化战略"的背景下,我国应当把握主要原则、优化路径依赖,通过三项制度创新落实涉外经贸法治建构的重要任务,即协同推进两种法制/法治建构模式,上海自贸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事实充分说明,中国入世对我国法治变革的影响是巨大的和深远的,而且将对自由贸易园(港)区涉外经贸法治建设产生积极影响。让人民或社会公众(国内私人)渐进参与涉外经贸法治建设并为私权利监督和制约公权力进行制度设计,应当成为我国改进和优化两种涉外经贸法制/法治建构模式的基本思路。在全面实施“双轨制贸易自由化战略”的新时代,我国应当把握主要原则、优化路径依赖以及落实重点任务,协同推进两种涉外经贸法制/法治建构模式,积极建构涉外经贸法治体系,为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而不懈努力。
  • 摘要:本文在简要回顾世贸组织的二十年辉煌成就和概括介绍"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建设基础上,通过跨学科的综合分析与实证论述等方法,介绍我国在世贸组织发展进程中由其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到主动适用者,再到参与规则制定者的三阶段发展变化,结合我国当下全面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建设,就如何借鉴WTO多边规则与自贸协定的成功经验,以构建和完善当前"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治保障问题,提出作者的思考与建议,为能从法治层面早日实现这一宏伟蓝图做点理论贡献.
  • 摘要:海关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关法包括了关税法,它们都不同程度与WTO有所关联.在关税法方面,由于GATT-WTO的关税减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产生了最惠国待遇税率,成为各国履行关税减让的义务,因而深度介入到国内关税法的关税税则领域,甚至影响到关税自主权的完整.在海关监管的法律方面体现着海关的传统职能与非传统职能,WTO只是有选择地介入其中,并且与世界海关组织在介入方面存在着非常微妙的关系,海关估价领域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是WTO推行到海关的新的非传统海关职能,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则为WTO全面介入海关法领域创造了条件.
  • 摘要: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全球贸易的进行,将生态环境问题从局部扩散到其他区域."一带一路"沿线的多数国家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在"一带一路"战略合作的框架下,需要贸易商承担更多的生态责任,同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约束贸易商的行为,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和保护.除了在国际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去政治化原则,还应当在国内对污染者负担原则进行补充,采取从"末端治理污染"责任走向全方位责任的方法规制贸易商生态责任.
  • 摘要:2016年底大限来临,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然取得正受到挑战,为了维护中国无歧视的正当权益,中国国际法学界必须选择正确地理论路径,阐明其主张的合理合法性,并且在条约解释的战线击退居心叵测的挑战.指出张燕对《入世议定书》的解释,指出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然取得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伯纳德·奥康诺尔解释的非逻辑性。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然取得作出了权威解释和学历方面的支持。不过在学理解释方面还不够清晰、透彻,揭露伯纳德·奥康诺尔解释貌似合理,实为霸道、蛮狠。伯纳德·奥康诺尔解释的非合理性的另一个法理依据是在没有成员方中国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它违反了其在WTO项下不歧视、最惠国待遇义务。根据条约法的历史解释方法,美国在2001年在与中国的入世协议书中明示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后自然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这在另一方面有佐证了伯纳德·奥康诺尔解释方法是不能成立的。
  • 摘要:"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的一大歧视性安排,对中国的贸易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随着2016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即将失效,关于中国届时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引起了政府、学术界和公众的极大关注.目前,美国、欧盟、印度等WTO成员至今仍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尤其是美国的立场最为坚决.本文以WTO法和美国国内法为视角,对WTO与美国国内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规则进行解读;重点分析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以及2016年后的可能情景,对美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能选择加以预期和研判,最终提出中国的策略选择.
  • 摘要:"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国内普遍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将于2016年自动到期,然而随着日期的临近,针对该问题的争论日趋激烈.一些欧美学者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自动终止,如提出非市场经济待遇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论".对中国而言,有必要继续系统探究《加入协定书》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争端解决机构针对该问题的司法解读以及最新的涉诉案例;预判可能面临的争议、并从国际、国内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同时,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应是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国应继续坚持市场化发展和改革的决心,使得争论不攻自破.
  • 摘要:人民币汇率的国际法性质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诸如中国是否存在汇率的非法操纵,WTO对于汇率问题是否具有管辖权,人民币汇率是否构成出口补贴等等。笔者对这些问题均进行了一定研究,但这里只是摘取了其中一部分内容单独成文,即只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角度来考察人民币汇率安排是否构成禁止性补贴。其余内容在本文中暂不涉及。本文认为,总体上而言,人民币汇率在SCM协议之下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有可能”被认定为出口补贴。笔者的研究意在通过对于有关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客观地看待人民币汇率问题,以免盲目乐观;也提示政府及早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做出相应准备。另外,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在此问题上学者们存在各种不同观点,这种学术分歧的激烈性和复杂性也使得人民币汇率问题成为深化理解有关法律规则的一个良好契机。
  • 摘要:中国古代先贤关于“皮毛论”的哲理,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进程中给“皮毛论”赋予的新意,为人们解释WTO法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增添了东方的智慧和思辨。虽然西方有一批学者和政客高唱反调,撰文赖账,企图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条款与15年无条件终止替代国条款生硬地割裂开来,但其结果,却连这些作者自己都说服不了。相反,国内也有一些人却被忽悠而为此忧心忡忡,被WTO玄乎的条约解释搞得不知所措。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区区几个WTO争端案件败诉而惶惶不可终日,不应该为此而丧失对WTO基本规则的信心,更不应怀疑起中国对WTO的承诺本身。WTO法没有那么玄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过渡期条款与15年终止替代国条款就是毛和皮的关系,不仅要凭借WTO争端为后盾去实现中国平等的国际贸易地位,也要贯彻中央大国外交政策,在政治上争取WTO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支持,坚定地收回应有的国际权利,争取在实现中国平等国际贸易地位上打一场政治和法律的双赢战。任何回避、等待、观望的行为或畏惧和胆却的心理应该彻底根除,一扫而光。
  • 摘要:入世以来,我国企业面临各种产品关税不断降低的冲击,同时也不断遭受来自欧美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实施的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之诉.研究探讨WTO欧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成为我国企业应对西方国家反倾销之诉当务之急.本文通过"改锥案"分析了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介绍目前欧美各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现状,通过分析研究WTO及欧盟反规避制度向我国企业提出应对欧盟实施的反规避措施的方案,同时对反规避措施存在的合法性进行理论分析.指出WTO犯规法律制度的确立符合WTO立法精神及其基本原则,有利于实现WTO所确定的目标,有利于在世界贸易组织之间实现公平贸易,尤其是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今天强调公平贸易反对歧视性贸易尤为重要。当然,在研究WTO反规避制度和发行的同时还应逐一研究如何避免和制止滥用WTO反规避措施的现象,以实现真正的公平贸易。
  • 摘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中国身体力行地践行WTO法治,并经常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为世界的繁荣和稳定贡献力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持续鼓吹"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根本原因在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误读以及中国在国际事务中话语权微弱,而这两个因素对于中国经济以及WTO法治的发展均具有重要作用.而"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有力地回应了西方的这两种论调,有望在破解"中国威胁论"的同时,展现出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姿态.因此,要彻底纠正上述矛盾现象,中国应把握机遇,完善并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增强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同时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新挑战,为中国经济和WTO法治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 摘要:本文结合个人从事WTO工作十几年的经验,认为WTO对中国法治观念和习惯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指出关贸总协定和WTO成立以来,世界经济持续发展,并且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正是由于WTO规则的维系,国际社会才没有重蹈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以邻为壑直至引起世界大战的覆辙。不仅如此,当国家在认认真真地“遵纪守法”,特别是当全国人大为了执行WTO裁决而修改法律,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中认真对待国际规则,当各级法院开始研究WTO规则,而"合规"工作将对中国法治建设发挥积极影响.
  • 摘要:习近平提出,亚太梦想就是坚持亚太大家庭精神和命运共同体意识,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共同致力于亚太繁荣进步;就是继续引领世界发展大势,为人类福祉作出更大贡献;就是让经济更有活力、贸易更加自由、投资更加便利、道路更加畅顺,人与人交往更加密切;就是让人民过上更加安宁、富足的生活,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背景下,关于梦想的思路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梦想,亚太梦想是新时代和平与发展主题下的演绎与升华.中国梦和亚太梦一样,都不是威胁,而是机遇.中国人民与亚太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在追求和平与发展道路上的诉求点是相通的,彼此用包容、合作、创新、信任、开放的心态构建这个世界.《中国开放新"丝"路》将会从研究中国在之路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这一带一路出发,深入探索亚太梦想的内涵,详细研究中国梦与亚太梦的联系与价值,进而找寻出中国开放的新思路,也贯彻落实中国改革创新与开放的新态势、新步伐、新思想、新梦想.百年复兴中国梦,千载和平亚太梦,中国大步迈向开放的新"丝"路.
  • 摘要:当前国际经济法治秩序建设处于关键的变动期,国际社会各经济体着力通过各种经贸规则的博弈,旨在国际经济新格局形成的过程中为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谋取更为有利的地位.研读彼得斯曼的《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这一国际经济法经典名著,重新审视国际经济关系的宪政治理,及其背后蕴含的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国际组织造法的公平与效率、国际经济法的碎片化与一致性及协同作用等现实问题,尝试在经典著作与现实法律问题之间探寻后金融危机时期日渐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下国际经济法体系化的宪政进路.
  • 摘要: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通知要求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商务部也制订了相应的试行办法,但是该办法主要是一些程序性规定,对于如何进行贸易合规审查从理论和实务角度都还没有形成方法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四个步骤,即:识别限制性贸易措施、限制性贸易措施的细分和定义、法律发现和法律分析来解决贸易政策合规的实体问题,并进而建立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的方法体系.中国政府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体现,除了积极应对WTO成员对中国相关贸易政策合规性提出的问题以外,中国政府更应该努力从源头防止违规贸易政策的出台。比如,加强对制订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以增加贸易政策合规性的认知;另外,各级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订贸易政策的过程中,也应该组织专业力量依据本文所述的四个步骤,从实体角度进行合规性审查与评估。
  • 摘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性行动,得到了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但各国制度差异性对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就贸易便利化制度而言,不同区域性组织、不同国家有明显差异性.我国在努力推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尽快生效、实施的同时,亦应积极通过我国国内立法完善和国际层面的双边、多边机制消除贸易便利化制度差异性,以切实实现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目标.
  • 摘要:WTO在过去二十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奠定了对未来国际政治、经济和法治继续施加影响的基础.WTO对法定职责范围的现实突破,不但没有削弱成员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主张,反而使国际政治问题的贸易化趋势变得愈加明显.WTO推行的"门户开放"政策强化了国际经济问题的透明度,但滥用WTO赋予的权利采取单边措施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情形司空见惯,由此增加了诸多国际经济问题的不确定性.WTO构建国际贸易法治的路径、成果及其中存在的挑战,为正确看待联合国推动下的国际法治建设的公正性提供了另一个维度或视角.WTO不是世界贸易政府,不能取代主权国家来全面管理国际贸易。WTO的规则和制度体系虽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多边谈判的议题而补充和完善,但变化了的实际以及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都充分表明了其中存在的滞后性,并造成了多哈回合谈判的拖沓和危机。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应拓展其职能范围,协调好成员间的主权关系,在推行“门户开放”政策的过程中,不能仅依据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还必须做出足够的市场调查,夯实对多边贸易规则适用和解释的基础。于当今的现实。当气候变化、资源短缺、消费者运动、产品价值链、国际劳工标准、区域贸易集团化等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和重视时,它们也必然成为WTO当前及今后需要着力应对的“必修课”。WTO的平稳运行和未来发展离不开自身的法律制度和成员间的承诺,只要承诺和规则尚在,只要成员对国际贸易秩序有需求、有希冀,WTO就能够在求同存异中继续开放、前行、改革,也仍会在国际政治、经济和法治领域扮演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仍会与其成员一道为人类社会共谋福祉。
  • 摘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商业贷款利率作为政府贷款与贷款担保是否授予企业补贴利益的判定基准.判定贷款的利益基准,应为企业可以实际从市场获得的商业贷款:其中的"可以"表示企业的资信状况符合获得基准贷款的条件;贷款市场的边界应根据货币币种来确定;贷款人是否国有,无关乎所提供贷款的商业定性.判定贷款担保的利益基准,是无政府担保时、企业可以实际从市场获得的商业贷款,此项基准贷款可以有商业担保存在,但补贴利益应为扣除企业支付商业担保与政府担保的成本差额后的、企业在有无政府担保的不同情形下,所支付贷款利息差额.
  • 摘要:国有企业法律定性是指国有企业是普通市场主体还是类似政府的公共机构.这个问题在国内尚未充分讨论,但对我国对外经贸关系发展和国际义务承担却有深刻影响.WTO法和美国法对国有企业法律定性的看法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不是"控股"或"控权",而是企业行使政府职权.考察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情况,不仅要看控制的形式标记,还要看控制权的实际行使.为了主动回应和消除来自外国的诘难,中国必须坚定不移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尽快完善国有企业分类,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别制定不同改革方案、形成不同的对外表述口径。有些政策性业务较多的国有企业承担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责,具有类似政府的职能,将这类国有企业定性为“公共机构”并无不妥。但对于以竞争性业务为主的国有企业,应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外表述时也应据理力争,避免其他国家将这类企业不恰当地与中国政府等同,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 摘要:WTO二十周年之际,由于多哈回合遭遇困难,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猛,一些人们认为WTO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而且前景堪忧.本文认为对WTO现状的消极评价并不客观,对其前景的担忧没有必要.作为全人类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之一,WTO体制弥足珍贵,而且成效显著,其前景是光明的.中国应该努力维护WTO体制,更加积极地运用WTO和区域贸易协定(RTA),指出尽管WTO多哈回合步履维艰,WTO在规则创设和市场准入领域遭遇一定困难,但是多哈回合的顺利结束仍然是可期的。从人类文明进步史来看,WTO的多边贸易体制是目前人类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之一,值得珍惜和维护,而且该体制在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卓越贡献更是让人们对该体制抱有信心。RTA的盛行可能会分散一部分精力和资源,但WTO多边贸易体制与RTA是相互支持和补充的,是一致的,作为WTO体制的试验田,RTA可以实现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WTO的支持者们对RTA的迅猛发展应该乐见其成,并期待在RTA连缀成世界之网后重塑一个全新的WTO。WTO的前景是光明的。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的中国应该努力维护WTO体制,促进WTO对民主和发展的追求,同时积极运用RTA,为未来重塑新的WTO做准备。
  • 摘要: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一次明确了补贴的含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构成补贴的四个要件,即补贴主体、财政资助、给予利益和专向性四个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补贴的定义是多哈回合谈判的焦点之一,美国提出的间接补贴和欧盟提出的隐蔽性补贴具有一致性,但难以达成共识,仍需要结合争端实践个案判断.我国需要高度重视多哈回合补贴与反补贴谈判中的补贴议题,特别要关注第2条专向性的修改。在补贴的认定议题上,美国提案要求将隐藏在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中的间接性补贴认定为可诉性补贴,范围过于广泛,标准很难明确,欧盟提案要求的增加补贴透明性更加可行。在上游产业补贴利益转移上,应该按照WTO专家组在英国钢铁补贴案、加拿大软木案中采取的具体分析的司法方法,不宜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补贴的专向性议题上,需要对某些产业、地区等具体概念进行明确,防止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坚决反对美国提出的将所谓汇率操纵直接认定管理价格并具有专向性的提案,防止补贴问题与汇率问题挂钩。在及时反击外国不合理规则的同时,也要及时深化自身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加强与国际接轨和沟通,适时修改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道路,取消出口退税、地方补贴等隐蔽的补贴项目,不能用人民的纳税钱来补贴外国人,要使补贴真正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 摘要:在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中国需要世界贸易组织的接纳,因为我国的对外贸易需要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平等优惠的权利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认同和保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贸易体系,接受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约束,既享有它授予的平等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既有利于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推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又有利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和合作、促进世界贸易和全球经济的增长、推进世界贸易活动在法治化轨道上顺利运行、推进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推进各国用法治的和平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利益冲突。世界贸易组织法与法治中国建设密切相关,联系紧密,两者同步进行,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互利双赢、共同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世界贸易和国际法治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境内外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法及自贸区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我国应以世界贸易组织法为准则和借鉴,进一步加强加快国内经贸等领域的法治建设,需要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尤其是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工作领域,抓紧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和调整,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法及自贸区规则的实施和完善,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法治中的话语权,积极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权威,巩固和发展对我国公平有利的国际经贸法治新秩序。
  • 摘要:“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的基本内涵是,充分依靠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既有双边、多边贸易与投资合作机制,融入国际金融法、投资法和贸易法发展的新成果,构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及丝路基金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则;以推进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工作重心,构建国际投资规则,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通过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商品检验、检疫程序、制定统一质量标准等构建国际贸易法规则,促进本地区产品与服务的互联互通。“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的基本路径是,贸易与金融“两条腿”走路,在贸易领域,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梳理现有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增加新内容、新举措,并借鉴国际贸易法最新发展成果,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在金融领域,以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核心,与申请各方就亚投行建立的宗旨和目的、份额、投票权分配、决策机制、投资导向及标准、成员方资格等展开谈判,充分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现有国际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和成功做法,认真总结、汲取他们的教训和不足,将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的最新发展成果纳入亚投行章程和运营规则之中,总之,为了顺利实现“一带一路”战略,保证这一战略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这应当成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共识。应当相信,在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努力下,“一带一路”战略必将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水平的提升,必将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和贸易法律的创新和完善,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典范。
  • 摘要:通过对过境自由的含义的介绍,总结了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展情况,分析了WTO成员方保障过境自由的条约义务,同时介绍了中国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保障过境自由的立场与实践,指出我国应在贸易便利化领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制定或修订国内立法,对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中的贸易便利化协调作出具体承诺和改革措施方案,切实履行保障过境自由的条约义务,推动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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