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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广州
  • 出版时间: 2011-11-18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会议文集: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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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温家宝总理在 年 月 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工作任务时说,在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的同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是全球背景下投资自由化的直接体现.目前,从全球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来看,跨国并购已经占跨国投资的 左右. 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 亿美元,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外资并购的形式完成的,而且这种形式在加剧.国外企业实施的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好,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损害,尤其是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和国防安全产,而且从事实上来看,我国的大部分产业、行业正在遭受着通过外资并购形式的外资渗透,这种渗透正在以几何形式蔓延,应当引起注意.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可见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从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外资利用东道国的身份是不相称的,缺乏外资并购的"安全阀",就如同一辆疾驰的车辆没有刹车系统,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目标明确、程序合法、标准可行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司股权境外交易日益频繁.本文针对一个典型案例对境外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行探讨,重点围绕境外股权转让中的法律规避、法律适用以及股权的登记审批问题等进行分析、展开探讨,进而梳理出合理可行的境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司法裁判的思路.
  • 摘要: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案件中的适用都持积极态度.民法典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这比民法通则将国际惯例作为补漏规则前进了一大步.从独立、统一和自治的国际商法理论视角出发,民法典还可以赋予国际惯例更高的地位,作出更具前瞻性的规定.
  • 摘要: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行为多样,后果严重.但实践中不仅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存在分歧,而且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使用似乎也有泛滥之势.文章梳理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概念,解读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的典型行为,并遵循私益与公益相对平衡的原则、分析借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等对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治理.
  • 摘要:海运服务关系到一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得失,各国出于主权利益和政治经济等因素的考虑,海运服务自由化过程受到种种限制,而航运补贴制度则是海运自由化进程中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我国航运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分别从航运补贴的应然性和实然性角度,在航运补贴基础理论基础上对航运补贴制度予以探讨,提出完善我国航运补贴制度的法律举措.
  • 摘要: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目前大多数迫切的环境争议的核心问题.政府制定各种政策应对各种风险时面临着这些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作为监督各国是否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WTO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对合法的和非法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加以甄别.然而,由于不同手段(规定抑或税收)和不同领域(健康抑或环境)有着不同的科学证明要件,这些规则在使用中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对于这些不同的证明要件虽然没有一个原则性的基本理论,但是可以从历史和政治经济的角度加以解释.同时,探讨了在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下,统一科学证明要件的可能性和途径.
  • 摘要:本文拟从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对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政策游说机制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与探讨.中国政策游说制度与西方成熟的游说制度相比,尚处在成长发展期,本文通过几件真实案例试图对现阶段的贸易政策进行归纳整理,希冀对进入中国的外国投资者有参考作用.
  •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类似行为、冒犯性使用、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四种方式.创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现实需要和造法根据,符合正义和秩序的需要.借鉴国际立法情况和我国实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在加强行政保护的同时,重视创建知识产权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泉、形式和利益,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积极性,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 摘要:GATS第5条调整经济一体化安排,该条款解释对于日益增多的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协定具有相当重要意义.这关涉争端解决、服务谈判,WTO对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审查、多边与区域化协调,以及经济一体化协定设计的最佳做法等诸方面.然而,对GATS第5条的研究尚有待深入,其规定颇为模糊.本文选取中国8项经济一体化协定作为实例,研究GATS第5条解释问题.本文论证和指出,GATS承诺可作为解释GATS第5条——尤其是实质性部门涵盖要求和消除歧视要求这两项主要解释难题——的一项参考标准.
  •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双边投资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2010年我国双边投资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审视新时期我国BITs双边投资中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对于改善我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和实现内外资的平等待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立足国情,尊重现状的前提下,认真探究我国双边投资中的国民待遇现状并提出一定的对策,要健全经济体制,增强经济实力,完善审批制度,推动对外投资,健全法律制度,加强透明度,做好人才培养,促进经济发展,统一“国民”标准及其内外资特遇,积极发挥引导双边投资发展方向,实现“国民待遇”衡量标准措辞规范化。
  • 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一次说明,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都离不开监管。对于此次危机给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启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如本文所指出的,金融本质上是由信息构成的经济,因此加强对信息的监管才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所在。通过分析金融危机爆发在信息监管方面的缺失,以及危机爆发后世界主要国家在信息监管方面的改革都充分说明了信息在资本市场中基础性地位,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保驾护航,使得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投融资行为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国际化,以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 摘要:我国入世已有十年,这十年的发展可谓是天翻地覆,尤其反映在外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愈加成熟且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而外商投资企业法却没有跟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脚步,十年前修改的法律虽然在这十年中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与现实的不协调、自身欠严谨、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冲突以及多头管理等问题已使其遇到了发展的瓶颈,本文对此提出了建设性建议.rn 很多制约外商投资企业法发展的因素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能够解决的,例如审批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多头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者、实务工作者口诛笔疏的对象,虽然大幅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但是审批制仍然存在,仍然制约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对现存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系统性的修改,将“三法三条例”变成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取消审批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建立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治理模式;完善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规定;厘清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用的《公司法》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成熟与完善,能够为我国营造出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实现十二五规划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目标。
  • 摘要:在跨境股票融资监管中,基于"国家主权"理论与"属民利益保护"的需要,境外企业母国与证券发行地东道国都尽可能将本国的公司治理规则适用于同一证券发行人(境外企业).然而,东道国的这一做法存在国际私法上的理论障碍,对此,香港地区与美国分别采用"境外企业注册设立地限制"和"证券法替代"的方式加以解决.就我国的国情与立法实践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设计"国际板"交易市场制度规则时,可以通过"证券法替代"的方式将我国的公司治理规则合法地间接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跨境股票融资的境外企业.
  • 摘要:主权财富基金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提出了挑战.作为受限制的投资者,它们比私人投资者面临更多的说服成本、更多投资审查和更高的政治风险.事实证明主权财富基金像理性的经济投资者一样为风险回报的目的而非政治动机所驱动.西方国家应放弃政治偏见,给予其公平待遇.它包括尊重主权财富基金的多样性、与私人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和东道国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其的公平待遇的关键是确保东道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的投资审查不构成对其投资的武断的和隐蔽的限制.这很难在单个国家层面解决,所以目前最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OECD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指南》.
  • 摘要:汇率调整属一国主权范畴,但汇率操纵却为IMF和WTO明确禁止.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一再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认为应该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2011年10月11日,美国会参议院通过《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虽然该法案还需要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但是,此举再次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不排除美国通过该议案并提交WTO的可能.笔者通过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国际法分析,认为: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人民币汇率争议有管辖权,但是认定"汇率低估""汇率操纵"等专业性问题应当由IMF来管辖,应以《SCM协定》为标准.进而得出结论:人民币不存在汇率操纵,美国的做法违背世贸规则.
  • 摘要:本文对分拆上市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在公司分拆上市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主要观点是,为了更好地规制分拆上市,保护申小股东的权益,应将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表决权转移至股东大会;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让股份时,应规定中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表决权;应确定分拆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资格,量化具体标准;中小股东应享有监事与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监督分拆上市后中小股东权益的分配.
  • 摘要:针对"普通法系比大陆法系更有利于金融创新"这一命题,本文选取中国信用衍生品创新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在正式的法律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自律规范对于金融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和其局限性.通过分析这一创新案例,本文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引入自律规范仍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适应金融创新的制度需求.
  • 摘要: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之一,其中SPV的相关问题是其中的核心.在次贷危机以后,很多国家都放慢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步伐,究其原因无非是认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造成本次危机的罪魁祸首.其实,不良资产证券化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还是大有其益处的.本文就将通过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相关问题的探讨,设计合适不良资产证券化特征的SPV制度,从而对中国建立SPV的法律制度提出对策.尽管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已经广泛地采用了SPT,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逐项修改现行法律是不可能实质性的完善SPV的法制环境,制定专门的SPV法案,或者在专门的证券化法案中对SPV进行规范,分别对SPT和SPC的设立条件、证券发行等内容作出规定,才是我国SPV设立模式的可行之路。
  •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营运成本和市场竞争的压力迫使欧洲基金业压缩业务规模,展开大规模合并以减低成本和增加效率.在此背景下,《修订85/611/EEC号指令的2009/65/EC号指令》通过,并和《583/2010条例》、《584/2010条例》、《2010/42/EU指令》、《2010/43/EU指令》构成新的UCITS Ⅳ法律框架.此次UCITSⅣ对UCITS Ⅲ的主要改革包括:(1)引进主从结构以促进资产池的组建,支持集合投资企业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和更低的经营成本,增加对于有意创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2)引进了"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证",即允许在一个成员国授权的基金由在另一成员国内设立并经该成员国金融监管机关授权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远程管理;(3)为UCITS框架下集合投资企业的国内和跨境合并创建法律框架;(4)跨境分销程序实现简化,支持集合投资企业更快速地启动跨境营销;(5)用关键投资者信息文档代替简化的募股书,为每个成员国的集合投资企业提供类似的综合信息;(6)进一步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由于UCITSⅣ是欧盟应对金融危机的仓促对策,业界对UCITSⅣ的实施效果与发展前景有所质疑,尤其是UCITS Ⅳ未解决税收问题,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指令》的关系也存在模糊之处.
  • 摘要:礼让说作为一种国际私法学说,其最初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利益之冲突.基于这一视角,梳理礼让说在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判例法中的发展脉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礼让说在美国理论界和判例法中大致都经历了一个从接受、背离到回归的历史循环之进程.但该循环并非简单机械的重复,当代美国理论界在把礼让的基础重新定位于国家主权利益之冲突之上的同时,关注重心从"为何适用外国法律"转向到"怎样选择法律"的层面之上.礼让说在美国的发展和嬗变对我国国际私法的重要启示意义在于:我国外国法的适用理论的构建应该建立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和尊重他国国家主权的前提和基础之上,同时应注重提高法院的效率,便利国际贸易和促进国际关系的发展.
  • 摘要:施米托夫教授对国际商法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提出的"新商人法"理论具有着鲜明的实证主义精神,并由于该理论对国际商业社会现实需要以及国际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映,对国际商法在20世纪的勃兴以及国际商事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本文将全面介绍施米托夫教授的生平与成就,并将对其国际商法思想作出一个全面、系统和深入的阐述并进行相关的评述.rn 施米托夫教授在构建其理论的时候,既立足于国际商业社会发展的需求,又始终强调着眼于国际社会的现实与基础,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最终归宿,是现实主义精神与合理前瞻性的有力结合。对施米托夫教授而言,实证主义存在于他的灵魂之中,他以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商人法的发展和现实世界,从而为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所吸纳,为国际商法的发展以及国际商事法律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rn 此外,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施米托夫教授将国际商法的发展空间界定在国家主权同意的范围内,这事实上强调说明了现代商人法作为私法所追求的自治性是一种有限的自治而不是无限的自治。诚然,这样的表述固然看上去不如有的国际商法学者追求的“自治商人法”理论25那样的畅快淋漓,但是却相对真实的指明了现代商人法在当今世界大环境下的现实发展道路。但是,由于“新商人法”理论较明显地表现出了对于国家和国内法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偏向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贯穿于商人法整个发展进程中的自治性所起的重要作用,缩小了商人法包括的范围,抑制了各种形式的试图去统一各国商人法的努力。
  • 摘要:主权财富基金(SWFs)的法律治理的目的是规制其所具有的"主权属性",通过概念分析,作者提出对SWFs的国内治理目标是"去行政化",国际治理的目标是"去主权化",以实现SWFs的市场化运作,使其作为机构投资者起到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作用.通过对挪威政府养老基金、淡马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SWFs制度经验的简要介绍和评述,本文指出中投仍存在"去行政化"的国内公司治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SWFs的国际治理通过主权财富基金国际论坛的常态化机制正在趋向国际上统一,常设秘书处的设立标志着对GAPP的执行开始产生组织保障,虽然并不能使其成为强制性的国际多边立法,但也说明GAPP正在向国际强制性法律转变。中投开始积极参与到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中,但是在国内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外界广泛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相应信息的披露应成为中投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遵守GAPP所体现的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的基础上,加强有关中投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探究“去行政化”的正当路径。
  • 摘要:新自由义主理念支配下的华尔街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市场"高度繁荣".受此影响,在监管领域出现了反监管思潮,其逻辑后果便是市场与政府(监管)出现双重失灵,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美国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欠缺导致监管冲突与监管真空;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不匹配;监管部门组成人员配置不合理.在全球金融体制风云变幻的今天,汲取美国教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重点关注:信守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之市场永恒价值真缔;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以应对系统性风险;通过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完善金融机构治理;构建对监管者之"监管"制度;重点监管民间金融和影子银行系统.
  • 摘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结果表明,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完善金融监管方法,已形成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改革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修法和制定新法,改革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 摘要: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问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着重研究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2011年3月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并通过研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结合我国外资并购安全监管现状及其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在审查机构方面,提出设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常设机构;在审查对象方面,提出对并购我国企业的外国企业的确认采用"实际控制"标准,应研究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企业注册的离岸公司的国家安全审查;在审查标准方面,提出我国目前不宜对国家安全给出定义,应对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交易(包括主权基金进行的并购交易)的审查标准作出专门规定;在审查程序方面,提出应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救济途径.
  • 摘要:"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是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的第一个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措施案件,中国的上诉被WTO争端机构驳回.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世议定书》使得中国成为目前WTO中唯一受到苛刻特保待遇的成员方,这也是此次中国败诉的根本原因,使中国陷入窘境.应该从立法上和实务上寻求应对之策.要向美国学习,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措施立法,完善原产地规则立法以应对无的放矢的特保措施。建立出口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积极促进国内消费需求,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百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十年间,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要求和应对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挑战所需,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不仅短时间内大幅修订了几乎所有知识产权立法,并修订或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实施机制,而且在履行TRIPS协定项下国际义务的基础上,以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为先导,又展开新一轮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包括《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和启动《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和相应建立健全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国加入WTO十年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体现了三个特点,即将履行国际义务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面向新世界的战略性导向发展.本文认为,这是面向新世纪,具有战略眼光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中国道路,并建议根据当今国际上加强知识产权实施机制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趋同的新形势,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制度朝着纵深方向变革,大力提升中国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 摘要:"入世"十年的实践表明,党中央关于我国"入世"的决策是正确的,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方面均有重大意义.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谈判议题的重大核心问题上分歧巨大等原因,多合回合陷入危机.我国政府应积极联合、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理、有利、有节地采取各种措施,促成多哈回合取得最终成果,争取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方向发展;同时要继续积极参加WTO各项活动,扩大我国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WTO事务中的话语权,为逐步修改WTO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规定作出努力。
  • 摘要:阐释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分析了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国外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完善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对策与措施.合理利用WTO规则。WTO提倡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允许其成员在加入GATS时做出符合其本国实际的市场开放承诺,鼓励海外办学、相互承认学历及学位、国际人才流动,构建和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司法监督审查和仲裁机制,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监管,建立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预警联动机制,创造宽松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环境以吸引外国人来华留学。
  • 摘要:疫病非疫区的承认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人类及动植物之生命和健康,其意义和作用日益明显.由于疫病非疫区承认的法律依据(《SPS协定》第六条"适应地区条件")在解释上留有一定的弹性并且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规范文件,致使适用时出现了许多问题.疫病非疫区承认的价值取向是既要保护本国或地区内的人员或动植物免受其他地区病虫害之威胁,又要促进成员方国际贸易的发展.要同时实现这两种目标,建立病虫害非疫区并赋予成员方根据其适当保护水平之需要确定合适的贸易地区之权利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我国应以SPS委员会的各项相关制度为根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研究我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成员之卫生和植物卫生状况和适当保护水平,在此基础上完善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承认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 摘要:如何进行政策及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双向调整",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后危机时代中国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强国进程的重大课题.但是,由于"制度建构主义"立法范式存在三大瑕疵,以现行《对外贸易法》为主体框架的贸易自由化立法在实践中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此,允许私人渐进参与贸易自由化立法和重构贸易自由化立法的政策框架并加强政策协调应当成为立法范式改革的两大方向,而构建符合国情的、统一协调的、科学的贸易调整政策并将其法律化应当成为当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最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重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构建中国专向性补贴管理制度及建立中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不仅可以弥补现行贸易自由化立法中的不足,而且可以为中国贸易自由化的强国进程提供制度保障.
  • 摘要:美国贸易政策制定权力由《美国宪法》明确界定,所以开启贸易自由化的"1934年体制"本质上是一个宪政体制.该体制的形成是基于后危机时代重构政治平衡与摆脱经济危机的现实需要,而其变迁是围绕国会"授权—控权或监督"的宪政路径展开的,并由贸易保护主义力量与自由贸易主义力量之间的宪政博弈推动的.这种宪政博弈实质上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贸易立法博弈,而具体表现为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对正在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中国而言,这种源于宪政博弈的贸易制度创新实践可资借鉴之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后危机时代贸易自由化立法范式的创新和自由贸易与不公平贸易二分法的立法体例的引入.
  • 摘要:鉴于服务贸易补贴的广泛性,及其对服务贸易可能产生的扭曲作用,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补贴的多边纪律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世贸组织成立后,其关于服务贸易补贴议题的讨论,主要是朝成员信息交换、成员提供建议、贸易政策审议三个方向发展.信息交换方面,由于服务贸易补贴定义尚不确定,成员方对信息交换的范围持不同意见,导致这种交换事实上比较失败.而以贸易政策审议为基础所收集的补贴信息,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至于服务贸易补贴谈判方面,迄今尚未取得重要进展.鉴于货物贸易补贴规范存在已久,未来的服务贸易补贴纪律,可在货物贸易补贴规范的基础上建构,但考虑到二者的差异,需做一定调整.具体而言,采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补贴的定义和基本分类,摈弃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的出口补贴之划分.受服务贸易补贴影响的成员方,可以援引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出于政策目标和技术原因,反补贴措施目前还不宜引入服务贸易.
  • 摘要:服务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全面开放服务市场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服务贸易中存在一类特殊的贸易种类,亦即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对于这一特殊的服务种类,学界鲜见对其进行关注,本文从其定义和内涵入手,对这两者的关系作一详细的梳理,以期对此课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要大于国际文化服务贸易。GATS涉及的服务范围共包括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包括开展短期培训)、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保健服务、旅馆和饭店业服务、保险服务、个人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动产的销售服务、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共十四大类中,与文化产业直接相关的服务贸易主要有:第一类,商业性服务中的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项下的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其他商业服务项下的广告服务、展览管理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出版服务等。第二类,通信服务中的电信服务项下的增值电信服务;视听服务。第三类,分销服务。第四类,教育服务。第五类,环境服务。第六类,健康与社会服务。第七类,旅游及与旅游相关的服务。第八类,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等等。而且,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方式涵盖了GATS所规定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区别于其他服务贸易的重要方面在于它的文化性。文化贸易大都是文化实体或文化人以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另一方文化生产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的特殊的经济活动,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文化贸易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一般物质服务直接用于人们物质生活的过程中,满足人们物质的需要或实用需要,一般讲,其本身并不存在或发生什么精神意义的追问。人最基本的物质需要是维持生存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等,满足这些需要的物质产品服务如食品、衣服、住房、交通工具等,虽然也包含一定的审美因素,但其基本价值却在子物质的功用性和使用方面。人除了物质需要之外,还有精神的需求,人们喜爱和欣赏各类文化产品,这就是精神的需要。而文化服务的提供则或多或少地包含着艺术性并且发生着社会意义,因为它是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审美反映的产物。它与人的意识的关系是直接的,而与物质现实的关系是间接的。人类之所以社会存在造各种层次、各种规格、各种类型的文化服务,主要不是为了提供具有某种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影响人们的精神世界,文化服务直接影响的是人的精神意识、思想感情、情绪意志、审美心理等,通过对人的精神的影响最终达到影响实际的社会生活。文化服务创造的主要是认识价值、审美价值和教育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它要满足的是人们的精神需要,而不是物质需要。例如,工人制造画笔和小提琴是物质生产服务,而艺术家用画笔和小提琴创造美术作品和演奏乐曲是文化生产服务,这两种劳动服务所提供的消费有着原则的区别。前者所提供的是生产资料,而后者所提供的则是人的精神上的消费、情感上的享受。根据这一判断标准,就很容易区分文化服务贸易与非文化服务了。
  • 摘要:北美自由贸易区是最大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内容丰富,堪称区域性贸易和投资协定的典范.其第11章关于投资的规则,对投资者和投资的界定很广泛,规定了高标准的投资待遇,严格限制了投资的业绩要求,规定了高水平的投资补偿标准,建立了高效而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庭在许多案例中对NAFTA条文进行了扩展解释,反映了投资自由化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的要求,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摘要:从风险预防原则和气候友好型投资对缓解气候变化重要性的角度讲,国际投资法应对气候变化有其必要性;问题领域的概念和联系理论则为之提供合法性解说.然而由于以问题领域为基础的联系理论有自身特性,气候变化后果及其影响对各国有不对称特点,以及国家间体系下利益格局的错综复杂,国际投资法应对气候变化必然有其局限性.通过目的/手段价值的理论方法将作为公道的正义作为价值导向,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作为指导规则制订和适用的具体原则,应该可以达成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 摘要:跨国公司是当今国际投资的主要推动者和实施者,它与国际投资法的产生和发展有深刻的渊源关系.本文主要探讨跨国公司利益在现行国际投资法体系中的实现,从两个层面展开:其一,跨国公司利益在制度层面的实现——通过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完成;其二,跨国公司利益在实践层面的实现——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达到.本文以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私人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对国际投资法制历史分析的基础上结合ICSID的仲裁实践展开论述.
  • 摘要:世行集团内部关系的法律冲突集中体现在IBRD和IFC之间.IBRD与IFC冲突的根源在于IFC从一成立就附属于IBRD.它们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诸多尴尬;作为附属机构,IFC的现实作用和发展潜力反而超过IBRD.因此,从新兴市场国家的视角分析,协调的思路应当是消除IFC的附属性,使其在法律地位和内部治理上完全独立于IBRD;而IBRD应当转移大部分资源给IFC,增加IFC资助新兴市场国家的能力;IBRD可以专司"软贷款"业务,直至最后取消所有的贷款业务,成为纯粹的全球开发机构.
  • 摘要:由于其表外特性和高杠杆性,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隐含着巨大的风险,而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之所以应运而生就是为了规避现实的监管,因而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不透明性和非标准化也就不言而喻了.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迫使人们认识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威力。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意识到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系统性风险,开始对其引入更多的用于场内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措施.由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跨境交易增多,缺乏统一的交易所机制束缚.加之,各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程度参差不齐,这也导致各国的监管力度参差不齐.因此,在国际层面对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监管,并协调全球对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尤为重要,国际上也已存在一些这方面的文件.本文最后试着分析国际清算银行能否在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 摘要:美国国会参议院近日通过的《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认为,货币汇率低估构成出口补贴和倾销,美国有权对汇率补贴和倾销行为采取反补贴和反倾销贸易救济行动.该法案的实质在于对人民币升值施加压力,为美国经济低迷、失业率高企的窘境寻找"替罪羊".对美国将货币汇率与贸易救济工具挂钩这种违反WTO规则的行为,我国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 摘要:在全球治理与公民社会兴起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软法的蓬勃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和趋势.国际金融软法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却可能产生某种法律效果.运用社会法学派和现实主义学派的方法,能较好地解释这一现象.国际金融软法的制订主体、调整范围、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际金融硬法的调整真空和在调整方法上的不足.国际金融软法在实践中的法律效力主要通过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硬化所体现.从发展趋势来看,除被转化为国际条约、习惯或国内法之外,国际金融软法在较长的时期内仍有自己独立的发展空间.国际金融软法的未来发展,需进一步增加公众参与和透明性。
  • 摘要:全球金融治理问题随着全球治理理论的发展而不断受到学者的关注,在金融危机过后更是成为了十分热门的议题.全球金融治理是为预防与解决全球金融危机、改革国际金融体系、保证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并尽可能最大化各方利益的一个动态过程,具有主体多样化的特点,同时需要注意非正式机构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在其中的作用.全球金融治理的目标在于建立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注重效率,监督全球金融体系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同时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中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基于公平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同时,全球金融治理的作用为:提供信息与分析、监管、金融与货币援助、技术支持以及协调.
  • 摘要:美国已有庞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危机之前也曾经出台过有大量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但它却仍然未起到保护消费者的效果,人们对其深层次矛盾进行了思考,并发现原来美国整体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存在制度性缺陷.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就要从源头入手,彻底改革监管模式.反思现有的监管模式,其中最大问题是目标冲突,然而目标冲突问题是现有监管模式的一种无法消除的"原罪".为了突破现有模式的局限,必须建立其新的监管模式.
  • 摘要:正当持票人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旨在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促进票据的流通.正当持票人是美国《统一商法典》流通票据编中规定的权利最完善的持票人,他享有其他一般持票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他只受制于对物的抗辩,可以自由主张票据上大多数的权利,所处的地位十分优越.但并不是所有持票人都可以成为正当持票人,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正当持票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正当持票人制度具有相当的价值.我国与美国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我国票据法并没有规定正当持票人制度,但是其作出的规定与正当持票人制度却有相似之处.我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各项立法百废待兴,在商事立法方面具较大的选择性,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正当持票人制度的合理成分.
  • 摘要:在中国经济转轨和加入WTO后金融进一步开放的背景下,选择浮动汇率制度会受到种种的硬性约束,实践中难以发挥其理论上的优点,而且浮动汇率制度的缺陷却得到了加强,从而加剧汇率的过度波动。因此,中国金融进一步开放中不宜选择浮动汇率制度。rn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宏观经济预期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将继续进行,人们对宏观经济的预期也就呈现出高度的不稳定性。而且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依存度日益提高,国际间竞争的加剧,对中国经常项目的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随着金融的进一步开放,资本的流动将随之增强,其结果对中国的货币供需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中国进一步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对宏观经济波动的预期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也具有高度的易变性。rn 既然人民币汇率制度不能选择固定汇率制度,也不宜选择浮动汇率制度,因此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应当考虑介于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两者之间的汇率体制。重归真正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 摘要:2010年1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向各成员方散发了"美国影响来自中国的特定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口的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轮胎是否达到《入世议定书》第16条第4款的特定门槛作出的评价并无错误.本文将主要针对本案中双方所争论的重点内容及专家组对此作出的裁定内容做一评析.rn 本案的专家组裁决全盘否定了中国的诉请,这使得我国在日后应对针对我国产品的特保措施时显得非常被动,因此,虽然其实际效果并不见得会明显,但我国还是要尽早提起上诉,争取在上诉中取得一些胜利,使得其他成员不能为所欲为地针对我国产品发动特保措施。rn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主要针对专家组报告的如下内容提起上诉:rn 第一,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相关规定并不要求调查机关重视最近的过去。笔者认为专家组的上述认定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议定书》上所明确规定的进口增长是现在进行式的,即‘在进口(being imported)',这说明调查机关是有义务关注最近的过去。虽然,关于特保措施至今还没有案例来支持上述观点,但笔者认为,之前关于保障措施的案例能够予以借鉴。其原因是《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也包含了相同的内容,即“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因此,可以关注之前的案例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此是如何进行分析的。正如“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裁定,“在进口”这一表述暗示进口的增长必须是突然和近期的,而且要求进口增长必须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够近期、足够突然、足够急剧和足够重大。因此,笔者认为进口成员方调查机关是有义务对近期的进口增长动向予以足够的重视。rn 第二,本案中一个颇具意思的问题是外包和保障措施的关系问题,即国内企业自己决定将工厂转移到劳动力价值相对低廉的他国进行生产后再出口到本国时,是否可以发动保障措施?这里重要的是,是外包行为引起进口增长和产业损害还是外包仅是对进口增长的一种反应而已。可能会有两种可能发生的情况,第一种是为了应对廉价进口产品的大量进口,而这种进口增长的原因是低廉的劳动力所引起的,这可能导致国内生产商认为自己有必要将工厂转移至这些国家;第二种则是国内生产商自主地将工厂转移至劳动力低廉的国家,试图谋取更大利润,然后这又导致从该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增长。重点是外包行为和进口增长发生的时间先后关系,如果外包行为发生在前,则应将此行为导致的产业损害剔除,如果外包行为发生在后,则就有可能合理地怀疑此行为是为了应对进口增长所采取。本案的专家组对此问题仅仅认为将外包等经营策略从进口增长分离是困难的,从而否定我国的诉请,笔者看来是有问题的。正如ITC报告,国内企业的外包行为先于进口增长之前就已开始,那么这些外包行为引起的进口增长就要在决定救济措施强度时予以剔除,而在此种情况下,应由采取措施的一方证明所采取的措施强度是否限于必要程度。
  • 摘要:"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是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次败诉的一个案件.关税与国内税的区分是这个案件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争端当事方在世贸规则中关税和国内税的理解上有分歧,导致他们对中国涉案措施所征费用的性质产生歧义.专家组通过查阅词典和回顾世贸组织以及关贸总协定先前的相关案例,认定国内税的缴纳是由"产品进口到进口成员方之后出现"的国内因素引起的.同时,专家组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关税作出解释,断定世贸规则中的关税的征收与进口行为有密切的联系,并且只能依据货物在进口时的状态来征收,不能仅因为一项税费是"有关进口"的就把这种税费认定为关税.还要特别注意关税的纳税主体是进口商,关税的性质是流转税.据此,世贸规则中关税与国内税的区分标准是它们征收依据的货物的状态,具体的判断标准是纳税的主体、税收依据的事项和对同一时间进口的同类货物征收的税率是否相同.
  • 摘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越来越重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问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其规模、可替代性与关联度等因素而在一国或世界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倒闭将对宏观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机构,并且可以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首先,从日常审慎方面来看,需要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和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关联度;其次,从危机处置方面看,需要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可处置性评估,谨慎地引入自救机制,完善清算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跨境合作协议。
  • 摘要:金融衍生品具有套期保值和避免价格风险的经济功能,但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虚拟性和未来性,在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管的市场上,过度投机将放大其固有风险.最近一二十年里,凡是国际金融危机和重大的国际金融事件都有金融衍生交易的魅影相随.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已经着手加强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立法,尤其是将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重点防止金融衍生交易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已有初步发展,也同样应该加强和完善立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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