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召开年:2013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3-12-01

主办单位:北京国际法学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会议文集: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晚近以来的欧洲各国航天立法体现了以下发展趋势:以履行联合国有关外空条约义务为出发点;以规范本国的空间活动为立法目标;以许可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作为立法的核心内容;体现和顺应了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营化的趋势;出现了由单行法向综合性航天法转变的趋势.晚近以来欧洲各国航天立法对中国的启示是:应明确航天活动的主管部门,理顺航天活动的管理体制;国家航天立法应立足国情,以本国航天活动的实际需要为指向;在立法进程上应循序渐进,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航天法;在立法内容上应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适当的超前性.
  •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学,属于狭义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包括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业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学科,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学.本文拟以“国际经济法”的属性之争为线索,重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学界的观点及其缺陷,剖析引发争议的根源,并对国际经济法学如何走出当前困境提供可行路径,以期为该学科体系的重建和学科发展,打下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 摘要:一方面国家基于主权享有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驱逐外国人的权力受到国际人权规则的限制,无论外国人是否合法处于一国之内,其均应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国家有义务保证拟被驱逐的外国人的具体程序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国家只能依照符合国际人权规则的法律驱逐外国人.本文通过研究上述涉及驱逐外国人的国际、区域性人权文件及案例,试图归纳出拟被驱逐的外国人该享有怎样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国家程序保护上的义务,并分析具体程序权利行使时应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际人权法在驱逐外国人的程序保护方面应有的规则。
  • 摘要:人权审议机构不断强化对国家执行建议状况的监督,逐步发展出一套后续跟踪程序,以跟进并督促国家执行这些建议,后续跟踪程序的采用是近年来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执行力不断增强的一个缩影。它不仅在程序上得到了各国的响应,许国国家根据人权机构的建议调整了具体措施,甚至修改了法律。毋容置疑,后续跟踪程序对于促进国家履行人权条约义务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两个问题构成对人权审议机构采取后续跟踪程序的制衡和限制。笔者以为,条约机制下的后续跟踪程序若要获得更多的合理性,可以借鉴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经验。虽然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目前尚未建成具体的后续跟踪程序,但是其审议结论中将建议区分为接受、不接受、值得考虑等类别的做法值得条约机构学习。对于受审议国明确表示接受的建议,审议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督促甚至监督国家执行这些建议。缔约国在人权条约下的核具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的权利,实际上为国家区分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意见提供了机会。条约机构可以据此要求缔约国履行其表示可接受的意见。
  • 摘要: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 Legal FramworkⅡ.Gaps: not enough for rapid development of space activitiesⅢ."Changing Face": Soft Law in Space AreaⅣ.Soft Law and its DevelopmentⅤ.lexferenda: Way to Future Legal Framwork? lex lata: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 Legal Framworkl.Global: UN Treaties(1) Solid Legal Basis for Space Activities: OST(2)Predictability: prohibition(OST4), Restriction (OST9)(3) Liability principles and system for damage: LIAB(4) Legal Tools for Use and Exploration Deep Space。
  • 摘要:海洋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场所,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包括多方面的因素,海洋倾废的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随着海洋倾废规模的逐步扩大海洋环境恶化加剧,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势在必行.本文主要对海洋倾废国际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缺陷进行阐述,试图通过对海洋倾废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我国海洋倾废立法、制度建设等发面的不足,提出应整合现行海洋倾废立法,更新海洋倾废管理原则,完善我国海洋倾废的法律制度。
  • 摘要: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虽经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但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已经归还给中国。因此,不论从传统国际法的先占制度,还是当代国际强行法的意义,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制度和条约效力制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所谓领土时效取得的非法性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领土。中国自从先占钓鱼岛以来,从未放弃过对钓鱼岛的主权。日本试图侵占钓鱼岛,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法律文件所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严重违背了日本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因此,要解决钓鱼岛争端,编造虚假事实,伪造国家档案、宣扬军国主义和侵略主义的“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的人,必须悬崖勒马,不能以损害本国人民和外国人民的方式,故意挑起事端,把自己的政治欲望强加给整个国家,更不能强加给其他国家。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指出:“领土问题最能刺激国民的感情。自古以来,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坚定不移。同时,中国也一贯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与邻国的领土争端。当务之急是日方拿出诚意,与中方共同努力,为通过对话和谈判妥善解决和管控好有关问题作出切实努力。如果日本一意孤行,故意挑起事端,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岛,中国有权进行自卫。
  • 摘要:现代社会,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实现人权与法治密切相关.本文拟讨论的是,在推进人权事业的过程中,应该如何以整体性思维理解人权以及人权与发展的关系,理解法治以及法治对人权的促进.在国际范围内出现的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两代人权"之间划出界限,偏重某一类人权的做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在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过程中,重视法治意味着,调动所有法律资源、全面发挥法律作用,包括维护宪法的尊严,实施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内的法律,加强社会立法,重视法律的实施。特别是要以全面、开放和建设性的心态对待法律的概念及其与社会建设的关系,重视并倡导软法之治。一句话,所有法律作为一个整体促进人权。
  • 摘要:空战规则是战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限制战争的残酷性、危害性和强化人道主义保护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人类社会和高科技发展,现代空战的领域和手段也不断拓展和改进.在战争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现代空战的同时,空战规则已经成为战争法规范的软肋,应当加快对空战规则的制订和完善,提出要制订空战法,使之与陆战法、海战法形成完备的战争法体系,制定新的外层空间条约,实现外层空间非军事化,未雨绸缪,明确临近空间法律地位及作战行为的规范。
  • 摘要:广义的公共秩序保留包括消极公共秩序保留和积极公共秩序保留,由于两种制度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方法不同,因此“法院地法”在两种制度中适用的地位和方式也不尽相同。首先,在消极公共秩序保留中,当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不仅不合法理、而且也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因此“法院地法”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获得适用的合理性。“法院地法”适用的条件主要体现在对“法院地法”适用的“必要性”标准的判断中,标准有三:第一,用尽“其他连接点确立的与案件具有较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二,用尽“外国法中最为相近的法律”;第三,适用“更有利于行为的有效性”的法律。其次,在积极公共秩序保留中,通过直接适用法院地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方式,保护法院地国必需受保护的重大利益,因此“法院地法”成为援用“积极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的唯一法律适用方法。尽管强制性法律规范涉及到一国的核心利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是直接适用的实体法规范,而不必考虑外国法的适用,因此积极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之基是单边主义、本国主义,这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会阻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往来,所以,对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以限制。综上所述,“法院地法”在公共秩序保留中的适用,经历从无条件、无限制到逐步受限制的过程,这一趋势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平等对待内外国法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各国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 摘要:目前,虽然监管层多次对外宣布国际板配套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国际板推出已离我们不远了.但学者和实务界却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公司证券法律体制下,境外公司境内上市还存在诸多法律障碍,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为国内公司,同样证券法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外国公司境内上市.对此,本文首先分析国际板建设的是否存在国内政策与法律障碍,是否与现行公司证券法规定存在冲突.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修改目前公司证券法时,授权国务院和证监机构制定相应行政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以规范境外公司在国际板发行上市交易行为,从而保障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境内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 摘要:FATCA对外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宽泛的域外识别、报告和代扣代缴义务,符合条件的不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不合作的账户持有人将会面临较高的预提税扣缴以及账户被关闭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以及境内特定的美国个人应在认真研究法案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分析其自身的客户资金流来源以及收入来源,从而保证利益不被侵害.我国政府也应积极谈判,争取豁免或优惠的实施政策。
  • 摘要:介绍了亚洲国际私法原则语境下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研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主要连结点以及法院地国家的国际性强行规则。
  • 摘要:本文回顾拍卖事件的前前后后,然后再简要分析、梳理其中蕴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主要视角,综合利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回顾文化财产法的源流与历史发展脉络,深入剖析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制订背景与具体规则、系统研究相关国家的民商法、冲突法、诉讼法以及相关判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文物追索战略与策略建议,律资决策者与研究者参考。
  • 摘要: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现行征收风险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构想.
  • 摘要:本文以国际投资领域新格局的形成以及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创新为背景,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整体修改所需要考虑的立场、理念和方向进行了分析.首先,外资法的修改除基于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国的东道国国家利益之外,还应兼顾资本输出国的立场,基于母国利益对投资者的利益给予关注;其次,外资法的修改应以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为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创新制度,建立更为开放的投资管理体制;最后,在具体的修改方向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应结束当前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二元企业立法体制,通过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歧视性的差别待遇的制度基础,通过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资企业实施及于准入前的全面国民待遇.
  • 摘要:《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的诉讼参加制度旨在保护第三国可能受法院判决影响的法律利益.在该制度中,法律利益和参加目的是第三国请求参加到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构成要件.在以当事国形式请求参加的情况下,第三国与案件原当事国间的管辖根据是诉讼参加的特别要件.诉讼参加的构成要件是该制度的核心.研究诉讼参加的构成要件将有助于分析第三国请求参加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明确法院对诉讼参加所采的立场与态度,进而把握诉讼参加制度背后的法理.
  • 摘要:移徙工人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内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并未就此通过一项专门的国际人权条约.针对这种情况,联合国大会于1999年12月1 8日通过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移徙工人公约》),该《公约》已于2003年正式生效.《公约》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作出了比较充分的规定,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公约》的最终通过使保护非国民权利的普遍性标准的演进历程达到了高潮".《公约》从起草制定到现在,其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作为一项国际人权公约它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批准国家过少始终是其难以逾越的阻碍。《公约》与其他几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存在着密切联系,但并非对它们简单的重复。《公约》不仅满足了保护包括移徙女工在内的所有移徙工人的需求,同时也为国际社会创设了一项处理移徙工人问题的普遍性标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国际移徙情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移徙工人问题已经成为所有国家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在移徙工人问题上无论是移徙工人的输出国还是就业国,其处理移徙工人的态度和策略也在逐渐发生转变,即由原来的“控制、限制、打击”逐渐转变为管理、引导、保护模式,这也为《公约》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 摘要:有效控制规则是在国际法院和仲裁案例实践中,逐渐得以发展和形成的规则,对于其具体适用,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一般情况下,有效控制的主观要件要求存在行使国家主权并宣示国家主权的意图,客观要件则要求满足国家的行为满足针对性、实际性、公开性、和平性、持续性和充分性等方面的要求.有效控制规则并非解决领土争端首选的规则,而是在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对领土争端的解决发挥作用,先占、条约、保持占有、关键日期和禁止反言等因素都有可能限制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日本长期以来在钓鱼岛所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地实施强化控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所采用的有效控制规则的影响,我国必须密切关注其动向,并加强我方实际控制和行使领土主权的措施,巩固我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 摘要:通过介绍空间活动责任制度基本规范,探究了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总结了交叉责任豁免的应用情况,认为交叉责任豁免制度作为空间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一种互惠制度安排,偏离了《外空条约》和《责任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即各方应当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在地球商和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负责。但空间活动的高风险性要求各方密切合作,交叉免责不失为一个消除紧张和保持良好关系的好办法。《航天法》可以考虑承认这种安排的合法性。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今,大规模涌入华人华侨近百万.虽然政府进行了大量的和卓有成效的安置工作,但是大规模涌入华人华侨安置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在华印支难民问题未得到最终解决,缅甸边民数次涌入我国,大规模涌入华人华侨保护政策缺位等.国际上解决大规模涌入人员问题主要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大规模涌入人员进入他国后获得的接受国的临时保护.临时救助的法律基础是不推回绝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解决大规模涌入华人华侨问题,要参考国际社会的临时救助方案,考虑华人华侨的特点,坚持区别大规模涌入华人华侨中外籍华人与华侨的国籍,分别实施不同的政策.
  • 摘要:针封人口贩运、毒品等跨国(境)组织犯罪问题之不断演化,各国除了强化国内之各项执法措施来加以因应外;亦均认知仅凭一国之力是无法有效解决或遏止.因此,整全预防与有效打击之相关作为,已从一国延展到区域而及于整个国际社会.本文是延续之前已出版的《跨国(境)犯罪组织理论与执法实践之研究(总论)》一书第四章之有关欧盟因应跨国组织犯罪,及《国境执法》一书第五章之有关欧盟刑事司法互助中,应持绩落实与强化具体合作工具之发展,且其从成立开始到目前不断的发展进行检视,可以发现不同之合作阶段均会面临不同之间题,而其中合作之政治意愿可能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且必须要监定出共同关切而必须合作打击之议题与因应之不同功能,才可能提供合作之意愿与增加合作可能产生之附加价值;其次、要能有与既定公约、议定书与双边或多边协定接轨之国内法律配合,才可能保护最大国家利益及不会过多损耗主权;并要思考何种成立途径是符合现实需求且难度较低;及在人权保护之基本要求下,如何可能一方面最大分享与利用可能和犯罪有关的情资,俾能强化执法与调查工作之进行;另方面,如何设定可以共同接受之分享情资限制及最终个人资料的有效保护。此等多层面且非单一因果而必须克服之困难,涉及了不仅是国家间之法律层面问题、体制运作问题、执法文化问题等,亦及于国际层面之共同治理问题。
  • 摘要:近年来,追逃追赃的国际司法协助领域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设了没收程序路径下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其成为各国对外开展跨境追赃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在打击和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国际司法协助领域内建立和完善各国国内资产没收与分享制度势在必行.以"夺走犯罪收益"为核心价值,兼具民事"对物"与刑事"对人"两种性质的美国资产没收与分享制度能够从立法与实践上为我国建立与完善这一制度开辟一条思考路径.美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路径,即完全可以依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安排将其转化成国际司法协助手段,并有针对性地运用于腐败犯罪的跨国追赃国际合作过程中。这一过程中,执法机构或国家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至关重要。论及更深层面,应当看到,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无论其怎样的完美和科学,也远远不足以应对腐败犯罪这样一个全球性的顽疾,多边公约体制下的国际合作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机制至关重要。
  • 摘要:出口导向战略三十年来使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在国际上,中国虽然为世界提高了价廉物美的产品,增进了其国民福利,但很多国家却并不领情,频频对中国发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国内,大量出口造成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提出出口导向战略调整的法律建议,包括清理现有的出口补贴,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要逐步取消,培育企业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逐步降低出口退税率,针对出口产品有选择的实行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但总体上应大幅度减少出口退税,视摩擦为契机,用对外出口数量限制及最低价格承诺调整出口导向战略,各种鼓励和促进措施逐渐有意识的向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倾斜,对可耗尽的自然资源的保护,要从国内法入手,加强环境执法,使出口产品价格体现环境成本。
  • 摘要:在反垄断案件中,当事双方在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上的争论,一方面反映了界定相关市场对审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又是极为困难的。各国反垄断实践表明,世界上并没有界定相关市场的严格的、统一的方法,有的只是相对来说更适合的方法。另外,现有的各种界定方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随着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了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准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问题上需要不断改进界定的方法,相关市场的界定,无论是“松”也好,“严”也罢,都应当不断地适应国家的经济政策、服务于反垄断工作的中心目标。笔者认为,虽然中国无论反垄断立法还是执法都已经和国际接轨,但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已经被美国和欧盟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适用了几十年;因此,对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来说,更多的是学习和积累经验。当然,追求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理论上和操作中的完善并非终极目标,更重要的是实现中国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足以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摘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其执法条款进一步强化了通过执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原则上要求各种执法手段在实施效果上能够对未来侵权起到震慑作用,要求各成员方对执法资源的分配不得减损其义务,强调执法透明度与权利人的协调相配合.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方面,司法和行政执法可以禁止涉嫌侵权产品的进出口,对民事赔偿的判决应考虑被侵权产品正品价格,给予权利人选择"先行赔付"的权利等.刑事保护方面,明确了"商业规模"的含义,增加了公共场所盗录影视作品的刑事责任,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足够程度的刑罚的要求.要求对数字环境下的商标、版权案件给予与实体环境同样的保护.通过协定条款与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法律中相关规定有待完善之处,对我国今后执法机制、执法水平的提升和进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摘要:通过对我国民商法不同阶段草案内容的介绍,分别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法律规避,国际条约的适用,外国法的查明等方面总结了了其不同,为同类研究提供参考。
  • 摘要:《华盛顿公约》第42条规定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案件时应适用的法律,但其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有关国际法的适用.本文结合《华盛顿公约》的制定过程和"中心"仲裁实践,对"中心"仲裁中适用的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各渊源的适用顺序和冲突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进行详细论述.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