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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诽谤罪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2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218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等;诽谤罪的相关文献由277位作者贡献,包括胡杰、孙青青、王永兴等。

诽谤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89 占比:96.9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34%

专利文献>

论文:8 占比:2.68%

总计:298篇

诽谤罪—发文趋势图

诽谤罪

-研究学者

  • 胡杰
  • 孙青青
  • 王永兴
  • 任卓冉
  • 姜瀛
  • 周东平
  • 胡勇
  • 黄华生
  • 刘牧洋
  • 呼满红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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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赫
    • 摘要: 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为网络诽谤案件提起公诉的标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在职权主义背景下,赋予被害人调查取证权的可能性存疑。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将告诉权与证据收集相分离的做法,令亲告罪被害人自主选择“公诉”或“自诉”的追诉方式,完善大陆地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 倪明海
    • 摘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普及度的提高,人们交流信息和发表言论的渠道也丰富和便捷起来。相比传统的电视、广播,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所以人们对网络的依赖度也越来越高。也正是因为互联网是种虚拟环境,一些人在发表言论时变得肆无忌弹,各种谩骂、诋毁,甚至捏造的虚假事实大范围传播。所以,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的诽谤罪也有了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有必要从网络环境的视角,通过分析网络诽谤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 姚福生
    • 摘要: 网络谣言是网络空间热点现象,治理网络谣言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网络谣言的依法治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要依靠包括刑法、行政法、商法、民法等在内的各类法律武器。目前我国刑法规范经历了两次修正案、两次司法解释,极大地适应了网络谣言治理的需要,刑法中涉及网络谣言的罪名主要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虚假广告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由于网络谣言具有演变的开放性、影响的复杂性、认知的敏感性,刑法在网络谣言治理实践中展现出相当的针对性、灵活性、谦抑性。但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刑法实践中也存在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部分法条表述不科学、涉公案件容易由自诉转公诉、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关于进一步推进刑法治理网络谣言,有学者建议增设相关罪名,或提出修改现行法律、单独式专门立法、专章式专门立法三种思路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从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来说,不适宜频繁修法。而且,就目前的罪名设置而言,刑法已经很丰富,规范相对完备。当前的重点在于在推进刑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同时,要思考如何优化已有的法条规定,充分发挥现有法条规范的调节作用,既要提高刑法的威慑力,更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更要积极推动刑法规范的完善;既要保护网络平台在推动网络发展中的积极性,更要推动网络平台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作为。
    • 赵昌
    • 摘要: 2021年2月2日,一起胜诉案在海外华人中掀起不小的波澜。著名华商周泽荣博士控告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费尔法克斯传媒和知名记者尼克·麦肯齐诽谤一案,经当地法院判决,被告诽谤罪成立,并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周泽荣胜诉,获赔59万澳元。
    • 陈菲; 吴帅帅
    • 摘要: 2021年2月26日,“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的被告人郎某、何某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依法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被全国检察系统会议数次提及,并获评“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这起看似普通的网络造谣案,为何备受关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自诉转公诉,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向社会传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针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互联网乱象,司法机关能管、敢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脚步永不停歇。
    • 王译
    • 摘要: 在自诉犯罪中,网络诽镑行为可构成“告诉才处理”的“诽谤罪”或者“侮辱罪”。2020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公民郎某、何某通过编造虚假网络信息,将谷某取快递的行为描绘成“出轨女”的形象并在网络平台上大肆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12月14日,法院受理了谷某的自诉。
    • 金鸿浩
    • 摘要: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 三三
    • 摘要: 近日,“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事件受害者吴女士(化名)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获立案受理。4个多月前,吴女士到小区驿站取快递,被附近的超市老板郎某偷拍,随后郎某和朋友何某还捏造了几段少妇与快递员的露骨对话以及约会画面,在当地一个两百多人的车友群里“直播”,后被5万多网友疯狂传播。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后,并未完全认错,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 丁灵敏; 孔凡宇; 周兴文
    • 摘要: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已经从传统的线下模式逐渐发展为新型线上模式,当网络诽谤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陌生人"时,已经不仅只是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权与名誉,而且给网络空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当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时,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提起国家公诉,不仅维护被害人人格尊严,更捍卫社会公序良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提起公诉,可以解决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 李颖峰
    • 摘要: 韩国的毁损名誉罪涵盖的行为类型较我国的诽谤罪更为广泛;两罪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他人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两罪宜解释为具体危险犯.韩国的毁损名誉罪要求公然实施,"公然性"应解释为"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直接认识的状态".我国诽谤罪罪状中的"捏造事实"宜解释为散布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独立的实行行为,我国应通过修法在罪状中追加"以诽谤为目的,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加以散布的行为",同时明确将"公然性"规定为构成要件.揭露真实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需要动用刑法予以处罚,为此我国需要在诽谤罪之外增设处罚该种行为的罪名,同时配套设置相应的违法阻却事由条款,并坚持控方举证原则,将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举证责任赋予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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