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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

自诉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1年内共计2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0篇、专利文献1篇;相关期刊15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自诉的相关文献由23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小帅、于志刚、付茜等。

自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0 占比:99.53%

专利文献>

论文:1 占比:0.47%

总计:211篇

自诉—发文趋势图

自诉

-研究学者

  • 吴小帅
  • 于志刚
  • 付茜
  • 任建苗
  • 刘爱平
  • 周长军
  • 张琛华
  • 彭剑鸣
  • 朱道华
  • 杨河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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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吴畅
    • 摘要: 在知识产权大发展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状况较之以前有很大改观,但刑事追诉情况仍不理想,刑事自诉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知识产权犯罪自诉适用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因立案条件高,自诉人举证难,法院调取证据难而导致的客观上立案困难,以及自诉人主观上自诉意愿不足.应适度降低立案条件,充分利用刑事侦查资源,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注重专家介入庭审,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多头并举提高自诉积极性.
    • 王译
    • 摘要: 在自诉犯罪中,网络诽镑行为可构成“告诉才处理”的“诽谤罪”或者“侮辱罪”。2020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公民郎某、何某通过编造虚假网络信息,将谷某取快递的行为描绘成“出轨女”的形象并在网络平台上大肆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12月14日,法院受理了谷某的自诉
    • 范思力
    • 摘要: 近年来学界对于完善假冒专利罪适用提出了诸多建言,比如废除自诉、扩充犯罪客观方面、提升刑事案件数量等。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采纳上述建言说明当前假冒专利罪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设计仍较为符合现实需要。保留专利权人的自诉权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冒充专利、专利侵权等行为既无必要纳入假冒专利罪客观方面,也并不缺乏特殊情况下按他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现行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权力配置较为科学合法,没有必要为了提升假冒专利刑事案件数量予以改造。司法机关对专利保护的热情应与市场需求相契合,现阶段没有必要将假冒专利罪适用作为彰显工作成效的突破口。
    • 范思力
    • 摘要: 近年来学界对于完善假冒专利罪适用提出了诸多建言,比如废除自诉、扩充犯罪客观方面、提升刑事案件数量等.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采纳上述建言说明当前假冒专利罪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设计仍较为符合现实需要.保留专利权人的自诉权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冒充专利、专利侵权等行为既无必要纳入假冒专利罪客观方面,也并不缺乏特殊情况下按他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现行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权力配置较为科学合法,没有必要为了提升假冒专利刑事案件数量予以改造.司法机关对专利保护的热情应与市场需求相契合,现阶段没有必要将假冒专利罪适用作为彰显工作成效的突破口.
    • 丁灵敏; 孔凡宇; 周兴文
    • 摘要: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已经从传统的线下模式逐渐发展为新型线上模式,当网络诽谤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陌生人"时,已经不仅只是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权与名誉,而且给网络空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当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时,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提起国家公诉,不仅维护被害人人格尊严,更捍卫社会公序良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提起公诉,可以解决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 景婉容
    • 摘要: 权力与权利并不矛盾,甚至在权利本位的视角下,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根源在于所侵害的权益的性质的不同,允许自诉,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保护的要求,而提起公诉,则说明此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需要进行保护.自诉与公诉的案件范围的标准就是——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旦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国家专门机关就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进行介入.而之前已经提起的自诉就要通过自诉人撤回自诉的方式转化为公诉,在自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 邓思清
    • 摘要: 杭州网络诽谤案中的"自诉转公诉",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自诉转公诉司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热烈讨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自诉转公诉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地带,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在自诉转公诉的法律条件方面,应当对"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解释;在自诉与公诉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应当明确规定自诉与公诉是追诉犯罪的两种平行并列可转化的方式,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采取一种追诉方式,不能同时采取两种追诉方式;在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方面,对于被害人已经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决定不予受理、裁定终止自诉的审理,应当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自诉转公诉的法律后果方面,对于被害人主动撤回自诉之后是否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终止自诉审理的裁定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在自诉转公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等,应当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 牛晓军; 宋永科
    • 摘要: 一、案例资料:1.1案情摘要:2017年06月14日,被鉴定人盖xx,34岁。在某牧场内被他人致伤。被鉴定人自诉被挖虫草的工具致伤,受xx公安局委托对其致伤工具进行鉴定。1.2病历摘要:(1)x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患者以“头部外伤伴后背部、大腿处疼痛5小时余”为主诉。
    • 张苗苗
    • 摘要: 说起强奸,想必大家脑海里都会浮现一个残暴无情的男人.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比较恐怖的情形,即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作为一种隐蔽的暴力手段摧残着妇女的身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是在当前社会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促成了婚内强奸的犯罪化,但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将其定罪是目前司法实践比较核心的话题,理论界对丈夫是否能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也是意见不一.本文以婚内强奸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婚内强奸行为提出一些浅陋建议,以期减少家庭暴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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