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25015篇;相关期刊122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等;网络诽谤的相关文献由193位作者贡献,包括何雯雯、庹继光、石绪等。
网络诽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25015篇
占比:99.95%
总计:325191篇
网络诽谤
-研究学者
- 何雯雯
- 庹继光
- 石绪
- 刘丹阳
- 朱郡臣
- 李思宇
- 杨波
- 杨海莲
- 王宇斐
- 蔡江伟
- 郑仁荣
- 郑海平
- 陈小彪
- 陈彬
- 陈菲
- Olga Opekuna
- 丁一览
- 丰琴
- 于冲
- 于同志
- 于英杰
- 任园园
- 任宪龙
- 任殿利
- 余东明
- 冉瑞芳
- 冯倩
- 冯露
- 刘一丁
- 刘丹阳1
- 刘义勇
- 刘佳伶
- 刘文燕
- 刘期湘
- 刘湘廉
- 刘高
- 华春雨
- 口陈军吉
- 史雪丽
- 叶文韬
- 吕娅
- 吴佳兵
- 吴俊芬
- 吴帅帅
- 吴心斌
- 吴波
- 吴祥义
- 吴雨薇
- 吴雨薇1
- 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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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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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为网络诽谤案件提起公诉的标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在职权主义背景下,赋予被害人调查取证权的可能性存疑。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将告诉权与证据收集相分离的做法,令亲告罪被害人自主选择“公诉”或“自诉”的追诉方式,完善大陆地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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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娅;
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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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时代,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借助微博表达诉求,与司法机关和公众互动。被害人话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以“杭州网络诽谤案”为研究对象,运用伯克的戏剧主义修辞批评范式探讨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话语建构过程和运用策略,发现:第一,被害人在话语建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场景要素的作用,第二,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宜采用不同的修辞策略,第三,被害人在寻找救济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戏剧主义五要素和同一策略达.到修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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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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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3月,全国两会中,各个代表就治理网络诽谤的现状各抒己见,群策群力;3月8日,最高法将“网暴追究刑责”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等犯罪”,由此可知,为了有效应对网络诽谤事件,建立“网络诽谤”惩治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必须加重网络诽谤处罚力度,同时,也要扩大对网络暴力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做到有效预防,严厉惩治,从而降低网络诽谤事件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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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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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络普及,信息传播迅速,而网络世界信息真实性缺乏有效监管,出现虚假信息传播的情况,当其上升到人身攻击角度,产生了网络诽谤.网络世界也并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我国也加大了对网络诽谤罪的定罪关注,以明确其定罪和处罚标准.本文主要基于新的时代环境,立足于法治建设的实际,就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分析,在分析其特征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犯罪主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也希望为网络诽谤罪的认定与处罚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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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菲;
吴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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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2月26日,“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的被告人郎某、何某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依法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被全国检察系统会议数次提及,并获评“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这起看似普通的网络造谣案,为何备受关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自诉转公诉,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向社会传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针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互联网乱象,司法机关能管、敢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脚步永不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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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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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但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对于网络诽谤犯罪的教义学分析,应当在遵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网络诽谤行为,应注意将"捏造事实"的"事实"限定为足以败坏他人名誉、具有具体内容且令人可信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注意把握信息网络空间中"捏造事实"呈现出的多种面相.同时应将"篡改"行为界定为"实质性修改".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行为的"情节恶劣",对"情节恶劣"的把握应主要着眼于散布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数,应为实然标准且应为真实有效的数量.对"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作出合理解释是准确界定"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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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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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罕见,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高空抛物到个人信息泄露,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对于生活中种种可能侵害你我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有所呼,有所应”。可以说,侵权责任编是既关乎普通百姓的家长里短,也体现了风险社会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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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突如其来的网络暴力、恶意造谣,被害女生拿出了较真的勇气提起诽谤罪的自诉,为所有遭遇网络诽谤的女性探索一条维权之路,"为权利而奋斗就是为法律而奋斗"。前段时间,一段年轻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的视频在网上被疯传,其中还配上了露骨的聊天记录。流传的故事中,视频中的吴婕(化名)被描绘成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是两次主动勾引快递小哥偷情的"风骚少妇"。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吴婕承受了许多难以忍受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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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彪;
刘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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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又可能涉嫌犯罪,合理界分诽谤侵权行为与诽谤犯罪行为是理论与实践的难点.我国网络诽谤行为刑民界分困难存在于刑法解释立场的不稳定、公民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关系间价值失衡以及诽谤罪亲告罪之诉讼特性等诸多方面.基于此,司法人员应该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从网络诽谤的行为样态、行为主体以及情节的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确立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民界分的可行标准,从而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的同时保持刑法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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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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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杭州快递诽谤案"折射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缺乏立法规定,"被害人撤诉论"由于缺乏法律支撑而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域外经验可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的重构提供"他山之石".诽谤罪除罪化已成世界趋势,我国应顺势改变自诉与公诉的分类标准.在明确诽谤法律制度价值倾向的基础上,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公诉的前置程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均借助担当诉讼解决自诉困境,我国不能照搬适用,应以尊重自诉人意愿为宗旨对担当诉讼进行本土化改造.可以借鉴俄罗斯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将自诉转公诉案件与公诉转自诉案件统一以自诉一公诉案件进行称谓并根据案件性质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英国诽谤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保护倾向与我国《宪法》确认的言论自由权优先的立法理念相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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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平
- 《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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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在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时,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造成侵害.主要原因在于,在此种规则之下,网络平台提供者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往往倾向于对网络用户的言论进行过度审查,导致许多从法律上来看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的言论也被移除.本文主张,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依然应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合宪性调控:在第36条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在网络诽谤案件中适用该项规则时,应当对其对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比如“实施侵权行为”、“知道”、“必要措施”等)进行合宪性解释;同时,立法机关也应该对现行“通知-移除”规则加以修改或补充,以便使其更加符合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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